Ⅰ 個人婚前房產婚後過戶給父母需要妻子的同意嗎
只要產證上沒有妻子的名字就不需要妻子到場!
不過要有一個條件,就是要證明專這個是你婚前屬的財產,而且是你買的~
有一個時間的問題,還有就是要證明這個房產不是你們共同出資購買的!
只要你能證明了這個房子是你靠自己買來的,她就無權過問!
Ⅱ 婚前財產想暫時過戶給父母妥當嗎
不需要抄啊,如果是婚前自襲己或者自己父母出資購房,登記的是自己的名字,那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即使離婚,也不需要與另一方分割,所以無須過戶給父母。
如果過戶給父母,父母還有其他子女,父母未留下有效遺囑,父母去世後,房產便會作為遺產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分割。
Ⅲ 父母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過戶給子女,屬於婚後共同財產嗎能不能把配偶名字加上
婚後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明確說明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則屬於接受贈與一方個人所有。
假設房產證上只有您的名字,當然可以把配偶名字加上,是您的權利。
Ⅳ 婚前財產是指什麼,房子在父母名下,是要結婚前過戶給我嗎
婚前財產指的就是你結婚前的財產。房子在父母名下,要結婚前過戶給你的話,那麼就說明是你的東西,而和男方沒有什麼關系,這就是婚前財產,所以,這個應該是能夠更加合理地確定是誰是誰的財產?
Ⅳ 婚前房產證的名字是父母的,婚後前轉給兒子,如果兒子和兒媳離婚,有沒有兒媳的
沒有,房子是父母轉給兒子的,而且是婚前,所以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所以兒子和兒媳離婚,沒有兒媳的份。
Ⅵ 父母在兒女結婚前給的算是共同財產嗎
婚前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財產贈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認定父母婚前贈與子女的房產是屬於子女個人財產還是子女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一方父母贈與其子女時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是以雙方結婚為條件的贈與,那麼在雙方登記結婚後就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具體說明是附條件的贈與,那麼就應該認定為是父母一方對其子女的個人贈與。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Ⅶ 父母給兒子婚前購買的房子(產證名字是兒子姓名),父母另立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不懂你說父母另立財產協議什麼意思。
房子寫了兒子名字,並且是婚前的,永遠回都屬於兒子一個人。
如果父母想拿答回來,可以過戶,不過要繳稅。
或者可以父母跟兒子雙方去公證處,公證父母對此房子享有買賣權利。具體怎麼弄,我有點忘記了,具體請咨詢當地的公證機構,表明你的意願,他們會提供建議的。公證就幾百塊錢,程序也很簡單的。
Ⅷ 父母的房產,兒子結婚後當做親屬買賣改為兒子的名字,這房產還算是婚前財產嗎
父母的房產,兒子結婚以後,當做親屬買賣改為兒子的名字,兒子這個房產就應該屬於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
Ⅸ 婚前父母買的房婚後過戶給子女後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么
1、婚前父母買的房婚後過戶給子女後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以下情況:(1)父母回明確是贈與答給子女個人的,則該房屋是子女的個人財產。(2)父母明確是贈與給子女夫妻的,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Ⅹ 婚前父母贈與如何認定
案例:張明是蘇州一家外資企業的老總。他和妻子劉娟過去是大學同學。畢業時,劉娟看到上海的房價不斷上漲,就主張提前購房,於是,在還沒有結婚的前提下,張明家裡拿出10萬元贊助了全部首付款。由於當時感情融洽,張明同時把劉娟的名字也登記在了房產證上。三年來,房價已經翻了一倍。今年,由於張明常年在外,劉娟有了外遇,張明憤怒之下提出離婚,但劉娟提出應該分得一半房產,張明則認為應該扣除當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於當時劉娟前去付款,付款憑證上是劉娟的名字,房產證上也是兩個人的名字,因此沒有任何證據。 解析:剛接到案例的時候我們有些一籌莫展,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而付款憑證上是劉娟一個人的名字。如果誰主張誰舉證我的當事人沒有任何證據。但後來事情有了轉機,由於看不慣女兒的行為,劉娟父母主動寫了一份證明,證明當時房屋的首付款是張明所付。於是法官提出,由劉娟舉證當時這筆錢是共同出資,並指明其10萬元的出處。劉娟無法舉證,案例最終得到了調解。 根據上海市高院的相關精神,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買,也可認為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候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 》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因此應該將目前的房價扣除掉張明的10萬元以後再進行分割。如果房產還有按揭貸款,則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評估的房產價值,將贈與款、按揭款扣除之後,支付給另一方一半款項。 提醒:這種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這種矛盾,有兩條途徑可供市民選擇。一是在結婚後,把夫妻雙方的名字均寫到房產證上,這樣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萬一離婚,雙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產證上增加名字,雙方到交易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即可。另一條途徑是結婚前,雙方對房屋做個婚前個人財產公證,明確房屋歸某一方所有,因房屋發生的債務、收益與另一方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