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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子女結婚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22-02-28 17:51:04

❶ 父母阻礙子女結婚犯法嗎

法律分析:父母阻礙子女結婚是違法的。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禁止任何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被脅迫的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父母阻礙子女結婚,嚴重情況下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❷ 婚姻法中如果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應該付那些法律責任

在干涉婚姻自由方面,比較多的是父母包辦子女的婚姻,或者強迫子女回和不相愛的人結婚,答或者阻止子女和相愛的人結婚。另外,也有一方強迫對方和自己結婚,或者是第三者干涉別人的婚姻自由。
婚姻法不僅禁止這些違法行為,還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婚姻法規定,凡是違反婚姻法的,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如果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子女可向父母的工作單位、里弄或村、鄉政府組織提出,要求制止其父母的干涉行為。
有關的組織經過調查核實,應即向干涉者進行勸阻。勸阻不聽的,可給予行政處分。如果父母一意孤行,繼續進行破壞阻撓,男女雙方或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律保護。對於採取暴力,如毆打、禁閉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刑法第172條的規定,在被害人告訴以後,法院可對被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引起被客人死亡的,依法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❸ 請問父母阻攔子女結婚,有什麼法律可以制止此行為嗎

樓主你好!
如果男方年滿22周歲
女方年滿20周歲的話
雙方可以申請結婚,父母
沒有權利去阻擋,因為雙
方的結婚年齡符合規定,
父母去告的話,在法律上
不承認,所以雙方可以放
心結婚,如果父母阻止雙
方結婚的話,可以到法院
起訴(當然了,畢竟是自己的
父母,量力而行吧)!

❹ 父母強迫子女結婚違法嗎

父母如果以暴力的方式強迫子女結婚的是犯法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❺ 子女結婚的支出,父母是否應該承擔(要有法律依據)

父母不用承擔
因為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有這個義務,所以就沒有義務,所以法律依據也沒有

❻ 孩子結婚父母該負什麼責任

在我們國家,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傳統的結婚理念,都是新郎官父母出錢、出力;回而新娘子只等著「八抬大答轎」。隨著社會大發展,當前,我們國家在此方面也沒有特別的要求究竟雙方父母,或者,一方父母該負什麼責任和義務,我國法律也沒有體現出來。主要還是看具體的家庭情況來定。
我個人認為,在此案例中,既然,他哥哥結婚時用了你們的錢,先不說,親不親生,哥哥還畢竟是哥哥,他結婚弟弟借出錢也在情理中。不過,親兄弟,明算賬,既然是借的,那弟弟這邊結婚,哥哥理應拿出錢來表示一下。這個事情還得有老爸出面調節比較得當。畢竟,當初是他出面向老二借錢,給老大解決了婚姻大事,現在老二結婚,老大作為兄長也不能吝嗇。
這里有2個環節很關鍵:
1、如何做好老爸的工作,配合你們去協調此事;
2、如何給老爸也出出主意,怎樣說服老大慷慨大方一點,畢竟,老大已經成家,嫂子那邊要考慮周全。
我們中國有句俗話,家和萬事興,真心希望不管是你們大家庭,還是小家庭都和睦相處,幸福美滿!

❼ 法律有規定孩子結婚父母要管嗎

法律只規定父母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沒有規定孩子結婚父母必須得管,你的父母可能不同意你們戀愛和結婚吧,你找個知近的人和你父母談談,做做你二老的工作,你還是把婚期推一推吧,結婚是喜慶的事,搞的不開心多不好啊。

❽ 父母資助子女結婚用房的法律歸屬

法律分析:一、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二、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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