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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2019年新政策

發布時間:2022-02-28 03:55:58

⑴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最新政策是怎樣的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規定: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後屬於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⑵ 2021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最新政策

自古以來,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都頗受關注,遺產之間爭斗也是非常激烈的。尤其在我國正式實施計劃生育之前,由於那個時候的夫妻生育率很高,幾乎一個家庭都會生育四五個孩子。家庭子女眾多的情況下,有不少老年人最為擔心的就是孩子之間的和睦相處問題,他們更擔心在自己去世之後,子女之間會因為遺產的問題陷入爭奪。

總結:

在繼承法方面不斷進行完善,其實也是為了解決更多家庭糾紛而設置的,有了全新的法律規定之後,能夠幫助人們避免或者解決各類糾紛,也可以避免因此發生的各種矛盾,避免親人之間因為繼承遺產的問題而發展成勢不兩立的仇敵,畢竟很多時候親人才是這個世界上最值得一生相守的人,因為蠅頭小利而完全不顧親情或者失掉了親情是最不理性的。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

獨生子女可以全部繼承父母的遺產。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中遺產繼承是有一定的順序的,這個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這個順序中只有子女的情況下,子女是可以繼承父母的全部遺產的,但是這個順序中,還有其他兩者中的任何一個的時候,子女將無法繼承全部的遺產,在這個順序裡面的人將根據相關的法律來進行遺產的分割。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先後順序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強行性。法定繼承製度最能體現一個國家的倫理親緣觀念,主要包括繼承人范圍和繼承順序兩大方面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能夠作為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被繼承人生前作出的決定。各個國家和地區關於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有學者認為該范圍規定得過於狹窄,建議將四親等以內的近親屬等都列入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理由是實行計劃生育的政策,大多數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繼承人的范圍大大縮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⑷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2020年新政

1、 我國的遺產處理主要分為有爭議的遺產訴訟和無爭議的遺產公證。獨回生子女家庭只有少數處答於被繼承人第一行的合法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實體法的適用和繼承處理程序上沒有什麼特別。獨生子女家庭可以採用以上兩種方式來處理繼承等事務。

2、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中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因遺產分割發生糾紛,無法調解的,被繼承人自然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定繼承人先於其死亡,確定獨生子女為唯一法定繼承人的,可以通過遺產公證的非訴訟渠道辦理繼承。

(4)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2019年新政策擴展閱讀:

財產轉讓給近親,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公告:對於無償贈送的房地產,受贈人因無償贈送的住房所得為「偶然所得」,按20%的稅率納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依法繼承的,或者父母將財產贈與子女的,子女與父母雙方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相關通知財政部2009年,只是今年的聲明進一步確定了「房產所有權轉移應徵收個人所得稅」項目,從最初的「其他所得稅」「新聞或有所得稅」,並將其添加到收件人房屋贈與親人之間應當支付所得稅依照「偶然所得,按照20%的稅率繳納。

⑸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2021年新政

2021年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策如下:
1、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⑹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最新政策2021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最新政策2021如下:
1、父母完全是「自願同意」並立遺囑把房產留給子女以外的個人的情況,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1)2021年起,父母有權利把房子留給任何人;
(2)必須通過立遺囑的方式。
2、因未盡贍養老人之責、偽造篡改遺囑情節嚴重、為爭奪遺產採取不當手段等被剝奪繼承權的子女,不再繼承父母的房產。對此,今年起開始實施的新規中也有明確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說得再直白點,哪怕是獨生子女家庭,如果犯了上述錯誤,也同樣不再繼承父母的房產;
3、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子女「不再繼承」。居住權屬於用益物權,是不能繼承的。打個比方,王女士是保姆,過去20年盡心盡力照顧僱主老張,老張去世前對其名下的一套房產對王女士設立了居住權。那麼這套房產的居住權,王女士的子女是不能繼承的。事實上,房子的居住權隨著王女士的去世,會自動消失。而且,王女士只享有這套房子的居住使用權,無權轉租、售賣或以其它途徑獲取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⑺ 2021年繼承父母房產新規定

2021年繼承父母房產新規定處理父母和子女都需要留意。
1、新規擴大了繼承人「范圍」,子女或「不再繼承」父母房產;
2、繼承權男女平等;
3、公證遺囑優先被刪除,還增設了錄音錄像、列印、口頭立遺囑方式;
4、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但是在新規中,如果有多份遺囑,都是以最後確認的遺囑為主,而不是公證遺囑。
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可能會出現一些突發情況,沒有來得及立遺囑,或者是覺得沒有必要立遺囑,於是在去世前也沒有明確表示房產由誰來繼承,於是子女都會因為分財產一事鬧矛盾,不過在新規定當中,如果出現沒有設立遺囑的情況,房產由合法繼承人平分,這樣房子就不用爭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⑻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有什麼

法律分析:父母可以立遺囑把房子留給子女以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如果子女在父母生前未盡贍養之責,父母完全可以剝奪該子女的房產、財產繼承權;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不得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⑼ 2021年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

您好,新規明確規定了,子女不盡扶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父母可以不分遺產給他們。
一、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政是什麼?
獨生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新規定是,獨生子女不一定可以繼承到父母的房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男女平等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人失去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在我們國家,獨生子女並不一定會繼承到父母的房產,應當是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比如說有遺囑的情況之下,那麼就需要按照合法有效的遺囑來執行房屋的繼承方面的問題,之後才按照法定繼承來完成。

⑽ 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最新政策

繼承在民法典中主要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民法典直接規定了可以參加繼承的人、遵循的順序、繼承的份額和應當遵循的分配原則等內容。由此,法定繼承並沒有準確的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推定其意思將財產留給近親屬繼承。
溫馨提示:如果父母親生前沒有訂立遺囑,子女可以與其他的法定繼承人一起協商確定遺產的繼承方案,如果出現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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