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子女父母 > 子女代持父母房產

子女代持父母房產

發布時間:2020-12-01 08:28:07

❶ 父親去世後,名下的300萬公司股權能否由兄弟三人中的一人代持

父親去世後,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父親名下的股權應由繼承人協商確定,繼承人協商一致的,可由子女中的一人代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閱讀全文

與子女代持父母房產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直腸癌80歲以上 瀏覽:211
愛心道養生核桃如何查看生產日期 瀏覽:339
高級工程師退休後返聘工資多少 瀏覽:306
計生重陽節的簡報 瀏覽:504
長壽花樹樹皮怎麼種 瀏覽:19
養老金交在外地 瀏覽:823
四川省瀘州市中頤敬老院 瀏覽:418
社保退休後不長壽 瀏覽:313
江門養老金可異地年審 瀏覽:828
養老機構需要什麼樣的技術人員 瀏覽:662
老年人跟嬰兒 瀏覽:775
想給父母打電話問哪些問題 瀏覽:746
秀孝順的贊同結尾 瀏覽:128
給90歲的老人按摩 瀏覽:955
現階段有什麼養老金保險 瀏覽:50
社保養老金交多少一年 瀏覽:986
中國現在最長壽的壽星在哪裡 瀏覽:712
老人腳趾骨折多久能走路 瀏覽:33
基本養老待遇差的意思是什麼 瀏覽:949
老年人卧床酸痛用什麼葯 瀏覽: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