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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獨生子女待遇農村

發布時間:2022-02-27 06:10:00

① 鄭州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有補貼政策

鄭州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住院的,子女每年享有不超過20日護理假,假期視作出勤;年滿60歲的,由財政部門支付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獎勵扶助金。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 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二十元以上。
(二)年滿六十周歲後,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城鎮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會保障時,應當優先保障,並給予優惠。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條 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獎勵扶助標准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並建立利益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南省衛生計生委 河南省財政廳
《關於實施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制度的通知 》
豫衛家庭〔2015〕2號
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衛生計生委(人口計生委)、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促進我省城鄉人口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3號)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從2015年開始,在全省實施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扶助對象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對象以個人為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具有本省戶籍的城鎮居民或戶口遷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領取退休金養老金)的原本省城鎮居民;
(二)沒有違反計劃生育號召和政策法規生育且目前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三)年滿60周歲;
(四)未享受外省(區、市)同類獎勵與扶助、國家計劃生育特別扶助以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和具體政策解釋由省衛生計生委制定。
二、獎勵扶助標准
(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標准參照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標准執行。從2015年1月1日起,對年滿60周歲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標准發給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二)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鎮三無老人供養等惠民政策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三、獎勵扶助資金來源
獎勵扶助資金由省、市、縣財政納入年度預算,按基本標準的60%、20%、20%的比例分級負擔;財政直管縣按照省、縣財政80%、20%的比例分級負擔。
四、獎勵扶助金發放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
獎勵扶助金由省財政廳和省衛生計生委確定的金融機構統一代理發放,以個人為單位,每年發放一次。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實行城鄉統一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項重大決策,各地衛生計生、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落實責任,讓廣大群眾及時、全面、准確地了解政策內容,分享改革發展成果。

2015年3月30日

② 鄭州農村獨生子女的優惠政策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依法管理、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每年的一月為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月。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加強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人口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工作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作為考核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逐年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增長幅度高於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虛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齡人員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識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並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上述單位應當每年將計劃生育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人口統計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或者篡改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女方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男方年滿二十五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縣級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報省轄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鑒定患不育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區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家庭又確有困難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並繼續定居的;

(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戶籍原在城鎮,後轉入農村或農村居民被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因依法結婚從城鎮轉入農村的除外。

第十九條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仍鼓勵和提倡只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應有四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但二十八周歲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條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到女方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證。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辦理。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要求生育的,夫妻雙方應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女方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辦理。批准生育的簽定計劃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生育證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提倡優生。結婚應依法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優生、節育咨詢門診,進行優生、節育指導。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發現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於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二十三條婦女妊娠期間,所在單位應當調換對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崗位或場所,以保護孕婦和胎兒。

第二十四條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妻都應採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採取長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證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生育證妊娠的。

第二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避孕葯具、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精)管結扎術、復通術和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接受絕育措施後,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生育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報省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施行復通手術。

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標准、業務范圍、服務項目,按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和未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二十九條依法開展助產接生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證生育的,應當在接收孕產婦之日將孕產婦的基本情況報告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症,施術單位應負責治療和治療費用。治療終結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或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救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事故,經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或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按處理醫療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站,鄉(鎮)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所,村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室,負責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葯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葯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四條夫妻只有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條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獎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十元以上,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是財政撥款單位職工的,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是農村居民的,由鄉(鎮)、村發給,或採取其他獎勵形式;是城鎮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二)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徵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助。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時給予優待;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扶貧、救災、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應給予表彰,並獎勵二千元以上資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獎勵百分之五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獎勵。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徵收男女雙方的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三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六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違法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生育兩個子女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開除男女雙方的公職;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農村居民,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七年之內,少分一人(份)的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十四年之內,少分二人(份)的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

第四十二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外,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並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計劃生育獎勵。

第四十三條侮辱、威脅、毆打從事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毀壞其財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溺嬰、棄嬰、虐待嬰兒致殘、致死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不再發給生育證。

第四十七條故意為不符合本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條件造成生育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故意刁難申請人的;

(五)故意以徵收社會撫養費代替採取補救措施的;

(六)貪污、挪用、截留、剋扣、虛報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七)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對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或者沒有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給予下列處理:

(一)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集體和文明單位;

(二)通報批評;

(三)根據情況,分別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省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一律按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施行以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規定,已按當時政策法規作出處理決定的,繼續有效;尚未處理的,按本條例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③ 河南獨生子女戶優惠政策有哪些

河南的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費將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同時,回對農村部分計劃生答育家庭扶助標准,也將由原來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

《意見》明確規定,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在子女滿14周歲前,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原來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元。

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家庭,當村裡實行按人分配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征地補償時,可以受到多分1人份的優待。

(3)鄭州獨生子女待遇農村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家庭養老對策

一. 上述衛計委和地方政府的人文關懷和扶持政策。

二. 大力發展以房養老和醫養結合專業機構養老。

三. 居民採用新型、先進型養老如上述的以房養老、醫養結合專業機構養老外,還可未雨綢繆地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自己社會保障的補充。

④ 獨生子女享受哪些待遇農村戶口

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國家每年有獎勵錢,再也沒什麼了。

⑤ 農村獨生子女有什麼待遇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5)鄭州獨生子女待遇農村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證策紅利

在資源嚴重匱乏的年代,獨生子女家庭給國家節約了大量資源,在經濟社會建設進程中,他們又為國家培育出了高素質的人才。更為重要的是,因為他們的犧牲和示範,整個社會的生育觀念發生了深刻變化。「越窮越拚命生孩子,越拚命生孩子越窮」的誤區終於得以徹底顛破,相對理性的生育觀得以確立。

切切實實地提高了中國女性地位,極大改善了中國整體國民的教育水平,使中國人口與有限資源的矛盾得到相對緩解,之後二十幾年中國經濟實現騰飛, 真正解決了困擾中國人幾千年的溫飽問題, 避免中國陷入馬爾薩斯陷阱。

歷史不能假設。獨生子女計劃生育政策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理論上少生了4億多人,客觀上解決了數億人的貧困,加速了中國人口、經濟和社會的轉型,提前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的歷史性轉變,有效地緩解了人口對資源、環境的壓力。

⑥ 請問一下農村獨生子女的待遇,拜託

你這個問題太有歧義了
這個待遇針對子女還是子女的父母?

這個看當地的政策
一般影響不大,對於父母的話,在養老保險金上報方面,有一定的優惠措施,
至於其他的,看你在什麼地方,你們地方的形勢怎樣。

⑦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能享受哪些待遇

農村的達到年齡的每月有國家補助;夫妻雙方只要有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二胎;在讀書,就醫方面有補助。農村和城市不一樣,以下是相關的國家法律條文:
1.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區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2.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3.獨生子女的醫葯費、就讀普通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4.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可給予其父母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所需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列支。

5.符合生育第2個子女條件,有生育能力,自願不再生育,且已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單位分別發給不低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所需經費,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兌現。

6.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並獲得有關獎勵後,又要求生育第2個子女的,追回其已獲得的獎勵;再次申請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按第一次辦理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獎勵標准,兌現獎勵。

7.市、區(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支持和農民自願的原則,制定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辦法。有條件的鎮(街道辦事處)和村莊,可以分別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辦理養老保險與大病保險;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村莊,集體補助的部分,對獨生子女父母的補助應高於其他投保對象5%以上。

8.獨生子女父母年老後,優先入住養老服務機構,可以在價格上給予優惠。

⑧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能享受哪些待遇

獨生子女的父母,等六十歲了,可以每個月有一些補助金,具體多少不一定的。

⑨ 農村辦理獨生子女證有什麼待遇,請提供待遇明細

各省甚至地市的獎勵政策都不相同啊!
大致可分為幾塊:
一次性的養老金和生育補貼
晚婚晚育的父母可延長年假
每月或每年有保健費(通常領取到十四周歲)
接受教育期間優先享受減免學雜費及升學加分
如果獨生子女先於父母死亡或者殘疾失去工作能力的,審批確認為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殘疾家庭扶助的對象,按每人每月XX元的標准,每年一次性發放扶助金,直至年滿60周歲享受國家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獎勵扶助政策為止。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殘疾家庭扶助對象享受的扶助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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