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與子女共同出資購房,房產證上寫子女名字,雙方能否私下協商共同擁有
可以啊,如果一家人都同意的話,只要把產權擁有人更改一下就可以了。不過,如果沒有通過合法的修改,即便一家人都默認房子屬於大家,但是從法律上來說,房子還是屬於子女的。
買房需求很迫切。現代社會,幾乎每一家都會面臨買房的問題。除了家中沒有房子需要購買居住的,其中大多數都是給孩子買的房子。一般情況下,孩子剛剛工作不久,手裡的存款不多,這就可能需要父母的幫助。這時候,在產權擁有人上就會產生分歧。有些家庭直接將房子的名字寫上孩子的名字,有些家庭將父母子女的名字都填上,表示這個房子屬於每一個人。
產權變動手續不少。如果決定更改產權,需要帶上相應文件(地方政策不一樣,需要詢問當地情況)去辦理,這其中少不了要繳納各種費用,又是一筆額外的支出。所以,最初辦理的時候,盡量將事情考慮周全,這樣就不用費力又費錢了。
② 父母共同買房子女是否歸父母和子女
父母出資支付全款或支付首付款自行承擔後續貸款為已婚子女買房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不是共同購房,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父母出資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或者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以及雙方子女名下的,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③ 父母參與出資買房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嗎
父母參與出資買房是否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應根據以下具體不同情形確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子女的個人財產。
2、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3、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④ 父母和子女共同出資買房該注意什麼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繫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繫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繫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繫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⑤ 父母給兒子出錢買房,其他子女有權分該房產嗎
父母給兒子出錢買房,如果房產證是辦理兒子的名字,其他子女就有權分該房產了。。。
因為房產證是辦的兒的名字,該房的法定歸屬權就是兒子個人的,其它任何人是不能分的。
如果房產是證是辦理給父母的名字,以後其它子女就有權繼承公配了。
⑥ 外祖母與父母合資買房父母佔多少份額子女才能上附近的小心在重慶
外祖父和父母合資買房,父母算多少的份額,子女也不一定,能在重慶附近的內小學上學,首先,現在的小容學是按照區域劃分的,也就是按照房產證和戶口本的,戶籍人數來進行確定,你在任何區域進行上學的,如果房產證上面和戶口本上面沒有你孩子的名字,那麼你也不一定能在這里上學,有些地方還要求孩子的戶口必須提前3到5年,在這里落戶才能有資格在這里上學,各個地方,各個地方的要求不一樣,你要看一看重慶,重慶的各個小學的入學要求。
⑦ 父母出資買房,寫的子女雙方的名字 屬於共同財產嗎
根據規定應視為對夫妻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專民共和國婚屬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1]18號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⑧ 用父母的名買房其他兄妹能繼承嗎
關於父母的房怎麼處理有哪些糾紛你知道嗎?舉個例子,父親承租單位的公房,由小女兒單獨出資購買,因為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故該公房一直登記在父親名下。後屢次過戶受阻,父親曾立遺囑表示該房由小女兒繼承。但父親過世後,小女兒辦理正式過戶時,其他兄弟姐妹卻提出異議,到底這房子該歸誰呢?
借父名買房過戶起糾紛
王先生承租單位的一套100號公房由小女兒王芳居住。1993年房改時,王先生表示這套公房誰購買就歸誰。王芳的兩個哥哥和姐姐都無力購買,最終由王芳購得。因為當時只能由承租人購買,所以此房本下來後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1997年王先生老伴兒去世。
1999年王芳搬到單位分的房子居住,將100號房對外出租。
2000年,王芳大哥的岳父生病住院,由於100號離醫院較近,大哥便借住100號一段時間。當時,王先生寫下一份說明:100號房實際歸王芳所有,待到能過戶時過戶給王芳。
2004年,大哥將100號房屋返還。王先生准備將房屋過戶給王芳,但該房屋仍不允許上市交易。於是王先生立下遺囑:100號房由王芳繼承。
2015年初,王先生過世,王芳拿出公證遺囑,希望哥哥姐姐配合辦理過戶。二哥提出異議,稱屬於王先生的份額由王芳繼承,但屬於老太太的份額,應由兄妹四人繼承。無奈,王芳咨詢律師請求幫助。
律師解讀:有公證遺囑不按繼承處理
律師表示:查看相關資料後,認為王芳與王先生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
100號房的購房合同、發票、完稅憑證等都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購買後至今也是由王芳實際佔有、使用和支配。雖然房屋一直登記在王先生名下,但實際所有人是王芳,雙方形成了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
2000年王先生寫的說明也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因暫時不能過戶,待能過戶時配合王芳辦理過戶手續。2004年,因仍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王先生立下公證遺囑,也是為了履行自己配合王芳過戶的義務。
雖然王先生有公證遺囑,但不應按照繼承來處理。該房產實際上是王芳的財產,不屬於王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去世後也不屬於其遺產,不應該按照遺產處理。
法院判決:借名買房成立,其他三子女履行合同義務
律師受王芳委託,以合同糾紛訴至法院,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辦理100號房過戶手續;二哥又以繼承糾紛將王芳等三人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遺產100號房。
王芳的律師向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提交了王先生的說明、公證遺囑及王芳購房的相關手續,從購房到現在實際佔有、使用房屋的憑證,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該房屋是否屬於王先生的遺產存在爭議,且已訴至法院。
審理繼承案件的法官認為繼承案件的審理應以合同糾紛案件判決結果為依據,因此繼承案件裁定中止。
在借名買房合同糾紛案件中,王芳的律師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均認可該房屋確實屬於王芳所有。二哥不認可王先生的說明,但未提出鑒定。
此外,二哥認為,借名未經其母同意,因此無效。王芳的律師表示,借名買房是一個合同關系,如果借名成立,該房屋都不屬於王先生的房產,更談不上是其與老伴兒的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借名買房的約定,也不需要其母的同意。
最終,法院認為王芳和父親王先生已經形成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其他三子女作為繼承人應履行合同義務,判決王先生三子女配合王芳辦理100號房屋過戶手續。
溫馨提示:借名買房須有書面協議或正式說明
律師提出,因房改時有些單位只允許原承租人購買,或者用長輩的工齡優惠較多,所以借名買公房的情況並不罕見。
通常借名買房都是親戚間,沒有書面約定,在認定是否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系時,借父母名義購買比借其他親戚名義購買更困難。
子女為父母出資買房通常被認為是贈予或者借款,不能因為子女給父母出資買房了,就簡單的認定為借名買房。
因此,在認定子女和父母之間是否形成借名買房法律關系時,通常要有書面協議,即使沒有書面協議,也要像本案中王先生書寫的說明,證明雙方確有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否則只是子女長期佔有、使用父母的房子,想認定借名買房比較困難。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6-3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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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父母出資買房,寫的子女雙方的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是的,父母給子女買房是一種贈予和法定繼承關系。如果房產證上市子女雙方的名字,那麼房產的產權以及收益是子女兩個人的權益,是子女兩個人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