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子女成家後再婚有贍養義務嗎
1、子女成家後再婚有贍養義務。
2、《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回的義務;子女對答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貳』 再婚的子女對父母是否具有贍養義務
父母再婚的子女還有贍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叄』 子女對再婚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法律上有規定
子女對再婚父母仍然具有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肆』 父母再婚後子女還有贍養的義務嗎
法律分析:有。父母的被贍養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論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贍養義務都是始終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為理由,不對父母盡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伍』 子女對再婚父母能不能解除贍養義務
子發對父母的被復贍養義務是法制定義務,也可以稱之為強制義務和責任。老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再婚是法定的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再婚行為而終止或解除。
父母的被(受)贍養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論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贍養義務都是始終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為理由,不對父母盡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婚姻法》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陸』 再婚後,一方子女對另一方老人有贍養義務嗎
《婚姻法》第 27 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同時,《婚姻法》第21條明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是否成立,取決於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系;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成立,則繼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具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而且,即使繼父(或繼母)與生母(或生父)日後離婚,繼父母仍有權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柒』 子女成年後父母再婚有贍養義務嗎
法律分析:子女有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關系的變化而改變。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捌』 子女對再婚父母是否仍負有贍養義務
子女對再婚父母一樣有上贍養義務,因為父母撫養你了,再婚不再婚沒關系的。另外,父母再婚後,養父母如果也照顧撫養你了,同樣你也有贍養對方的義務!
『玖』 人再婚,一方子女對另一方是否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指由於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另一方在婚,從而形成的子女與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間的親屬關系。在親屬法中,這種關系屬於姻親關系。根據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否形成撫養關系,又可把繼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類。一類是形成了撫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該姻親關系發生了轉化,成為一種擬制血親;另一類是沒有形成撫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之間仍為純粹的姻親關系。
那麼,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要承擔贍養義務呢?《婚姻法》第二十七條作了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由此可見,繼父母和繼子女間如果形成了撫養關系,即已經轉化成為擬制血親,則繼子女須對其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反之則不必承擔。承擔與否的分界點在於是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