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的介紹
為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發放與管理,更好地維護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制定《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1月30日由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晉人口發〔2011〕13號印發。《辦法》共1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0日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的《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試行)(晉人口發〔2006〕14號)予以廢止。
㈡ 關於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你的情況社會撫養費方面可交可不交。。。
㈢ 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發放與管理,更好地維護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夫妻的憑證。
第三條 夫妻雙方或一方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即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四條 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願終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包括雖然離異或喪偶,但其獨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或收養的);
(二)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山西省境內戶籍;
(三)女方年齡在20周歲至49周歲之間。
第五條 具備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亦列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發放(或換發、補發)范圍:
(一)未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男女雙方按有關規定繳清社會撫養費,且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
(二)只有一個子女,該子女死亡之後,只生育或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離異或喪偶又再婚,其現配偶未生育或收養過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五)《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損毀的。
本條第(四)、第(五)項可不受年齡限制。
第六條 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且自願領證的,按以下程序申領:
(一)在所在村(居、社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填寫基本情況,並在「申請理由及承諾」欄中親筆簽名;
(二)所在村(居、社區)審核並簽署意見,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審核並簽署意見;
(三)申請人或委託代辦的村(居、社區)計生服務員,需攜帶申請表及以下有關證件、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
2、一孩《生育服務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3、夫妻雙方近期2寸橫排免冠合影照片;
4、依法收養子女的,應提供《收養證》及其復印件。
第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新證。原發證機關查到存根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補辦。原發證機關查不到存根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原辦證時戶籍所在地人口計生部門證明、單位或社區證明、獨生子女費發放工資條復印件等。
第八條 對於戶籍遷移的,可由現戶籍地補證。申請補證時除提供第六條第三款所列材料外,必須提供能夠證明曾經領證的原始憑證。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和有關證件、材料後,對符合規定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可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登記、造冊和建檔。因客觀原因不能即時發放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發證的決定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材料不齊全的申請,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 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地的,可由當事人自主選擇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發證。
第十一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享受《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規定的優待和獎勵。
第十二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異或喪偶後,在育齡期內再婚,新組合家庭子女數累計超過一個的,持證人應當在當月到原發證機關繳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從當月起停止對原持證人的獎勵優待。持證人不按規定交回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並書面通知原持證人所在單位或村(居、社區),追回原持證人不應享受的獎勵費。
第十三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依照政策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在申請再生育時到原發證機關繳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並在生育第二個子女時將已領取的獎勵費退回發放部門。
第十四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收養或違反規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生育(收養)子女後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繳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將已領取的獎勵費退回發放部門。
第十五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設區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印製,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免費向群眾發放。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在發證的同時要建立檔案並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過人口計生證件列印系統統一編號列印,編號為18位編碼。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領證後再生育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證件和所領取的獎勵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0日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印發的《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試行)(晉人口發[2006]1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略)
2、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登記表(略)
㈣ 山西省衛計委關於實施單獨二孩政策細則的通知
山西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細則 為在全省穩妥扎實有序地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根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西省單獨兩孩政策實施方案》(晉政函〔2014〕17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的通知》(國衛指導發〔2014〕1號)及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對象及條件 我省單獨兩孩政策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山西省戶籍人口; 2、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3、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 二、獨生子女的界定 獨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包括收養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三、再生育審批 雙方或女方為山西省戶籍的單獨夫妻,應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再生育服務證》。男方為山西省戶籍人口,女方為其他省(區、市)戶籍人口的,可以到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再生育服務證》。 (一)審批主體。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二)審批辦理。 具體辦理程序、所需證明材料、辦理時限按照《山西省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晉人口發〔2011〕14號)的規定執行,該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主要是指獨生子女和其父母婚育情況的證明材料等。 審批再生育時,申請人的父母是否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是界定「獨生子女」的必要條件。 申請人符合兩種以上再生育審批情形的,只按一種情形予以審批。 (三)特殊情況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父母無法補辦或未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屬於事實上的獨生子女或唯一子女的,需申請人父母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村(社區、居委會)和所在單位出具生育子女情況的證明,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認定。按照再生育審批程序允許其再生育,但不作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對象的認定條件。 2、申請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的,須提供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材料。同時,應提供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婚育證明材料。 四、政策銜接 (一)我省單獨兩孩政策的實施時間為山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改《條例》、公布施行的時間,即2014年5月29日。 (二)在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發布之前,單獨夫妻違法生育的,依照生育行為發生時的政策予以處理。 (三)在《決定》發布之後到2014年5月29日《條例》修改之前,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夫妻已懷孕但尚未生育的,應當辦理《再生育服務證》;已生育但未處理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進行處理,不再給予其他處理。 (四)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單獨夫妻,自願放棄再生育的,依申請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獎勵政策。 (五)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單獨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收回並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項優待和獎勵;在2014年5月29日《條例》修改之前已享受的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各項優待和獎勵不再收回,之後享受的應當收回。 (六)技術服務與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的問題 1、對於符合條件的單獨夫妻再生育的,享受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2、單獨夫妻以再生育為目的申請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並進入鑒定程序的,不需繼續進行鑒定;已鑒定為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也可以申請再生育。 (七)單獨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619號)等規定享受產假。 五、責任追究 (一)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再生育服務證》的,審批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再生育服務證》,已生育的,按照《條例》規定的違法生育行為處理。 (二)單獨夫妻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後,以「身邊子女數符合再生育條件」為理由而申請再生育的,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請。 (三)審批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發放《再生育服務證》的,依據《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四)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按《山西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處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繼續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繼續堅持計劃生育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堅持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嚴格執行計劃生育各項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 (二)做好宣傳引導。注重正面引導,充分肯定計劃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廣大人民群眾的重大貢獻,充分肯定各級計劃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貢獻。做好單獨兩孩政策的解讀,回應社會的關切,把握主導權、話語權,為政策的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搞好人口監測。建立人口出生監測預警機制,科學編制人口年度計劃,合理劃定人口出生規模,實行預警通報和約談制度,做好風險防控,防止生育水平出現大幅波動,確保人口控制在規劃目標之內。 (四)強化基層基礎工作。夯實基層基礎工作,穩定機構隊伍,確保基層有人幹事,有章理事,有錢辦事。繼續做好重點地區特別是農村的計劃生育工作。加快推進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加強對流動人口等重點人群的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切實做好高齡孕產婦的孕前優生指導和孕期檢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千方百計做好方便群眾辦證工作。 (五)依法規范生育秩序。嚴格再生育審批,嚴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別是多孩生育,嚴肅查處違法生育行為。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特別要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的監管,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出現違法違規的行為。 (六)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重大經濟社會政策人口影響評估機制,做好相關經濟社會政策與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銜接。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妥善解決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生活照料、養老保障、大病治療、精神慰藉等問題。 本實施細則僅限於單獨兩孩政策的實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項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本實施細則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由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6-6
㈤ 山西省獨生子女新規定今年怎麼還沒發獨生子女錢呢
獨生子女現三十多歲了,現在還有什麼補助政策法規嗎?
㈥ 山西省獨生子女補貼退休相關政策
退休時由夫婦所在單位分別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具體情況如下:
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獨生子女10周歲,按月各發給夫妻雙方不低於10元的獎勵費;從獨生子女11歲起,城市按月各發給夫妻雙方不低於15元的獎勵費,農村一次性獎勵1000-3000元;符合《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願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獨生子女滿10周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獎勵3000-5000元,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2007年7月,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作了《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執行情況的報告。之後,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意見,省政府實施了徹底整改,制度、政策紛紛出台。其中要求,各級各部門和基層組織要落實《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的規定;對夫妻雙方及子女都是農業戶口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在報考本縣(市、區)高中學校和職高錄取時,給予10分的加分優待;集體收益人均分配的,獨生子女和雙女絕育戶增加一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要高出戶均標准20%以上額度。
另外,農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從10元增加到50元,獎勵時限延長到從領證開始至60周歲;提高雙女絕育戶、退二孩指標獎勵標准,退二孩指標一次性給予不少於5000元的獎勵金;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的,除給予一次性補助外,增加父母扶助金,即其父母不再生育時,從50周歲起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非農業人口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父母,獎勵金標准調整為每人每月50元。
同時,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社會公益救助制度,建立計劃生育關愛基金,解決部分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的生產和生活困難,特別是對獨生子女傷殘和大病醫療給予特殊資助。
制定14項配套措施
省人口計生委還提出了14項配套措施,具體包括關於財政投入逐年增加的具體辦法、關於城市獨生子女家庭獎勵扶助的具體辦法、關於施行計生家庭社會公益救助的辦法、關於城市社區計生專職人員聘用管理辦法、關於在實施城鄉低保中優先優惠計生家庭的辦法、關於加強避孕葯具市場監管的辦法、關於落實城鄉部分計生家庭保險保障待遇的辦法、山西人口獎評選表彰辦法等
㈦ 山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標准
根據《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內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容,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晉中之窗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晉中之窗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晉中之窗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㈧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21
摘要 第一條
㈨ 山西省對獨生子女是如何認定的
獨生子女定義,兩個,同時符合才可以。
1:沒有有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
2:沒有一起成長衡伍哪的在一個屋檐下長大的姻親兄弟姐妹
獨生子女父橘則母定義,兩個,同時符合
1:有且只有一個親生子女。(這個含離異後判給對方撫養)
2:有且只有一個法定的子女(這個含親生,收養,丈夫帶來並形成法定撫養贍養關系咐碼)
㈩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幾條規定可以頒發獨生子女證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夫妻只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並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