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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送養子女須

發布時間:2022-02-24 10:19:48

㈠ 什麼情況下生父母可以送養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經濟特別困難,沒有能力撫養子女,可以送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須共同送養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則可以由另一方單方送養。如果未成年人的父親或者母親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撫養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優先撫養權,只要他們願意並且有能力撫養孫子女或外孫子女,那麼另一方就不可以將未成年子女送養。收養年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該徵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則不能將其送養。參考法條:《收養法》第五、十、十一、十八條

㈡ 雙方父母自願送養孩子違法嗎

雙方父母自願送養孩子,這也屬於違法行為 ,因為這並不符合《收養法》 ,所以這樣的情況還是不要發生的比較好 ,因為這樣也是沒有尊重孩子的意願

㈢ 送養孩子需要辦什麼手續

一、送養孩子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二、收養孤兒收養人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一)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是指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四)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六)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七)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八)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要是送養人送養孩子不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條件,那麼此時送養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送養人需要實際承擔法律責任。而即使在三方當事人都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還要實際辦理收養登記或收養公證,這樣收養關系才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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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非婚生子女送養的法定要件

法律分析:非婚生子女送養的法定要件有:

1、《收養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就是說,無論生父母是夫妻關系、離異還是未婚關系都必須徵得對方同意。一方不同意送養的,另一方不能送養。

2、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中國婚姻法規定,在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㈤ 事實收養的情形有哪幾種,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一、事實收養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並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

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二、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

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的條件,法律沒有作特別的限制,以確實生活困難無力撫養與自原送養為條件。

(一)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撫養義務,但在社會實際生活中,也確實存在一些因父母患病、重殘,喪失勞動能力而無可靠經濟來源,或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而無力撫養子女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允許生父母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

(二)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時,可單方送養。

《收養法》第10條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經協商一致共同送養(包括須經已離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同意或未作同意的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單獨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以單獨送養。

(三)根據《收養法》第11、12條的精神,如果生父母雙方確有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准確徵得其意願的,也應當允許另一方單方送養。

(四)根據《收養法》第18條的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㈥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嗎

生父母和親子女之間是沒辦斷了關系的。一般來說都是必須贍養給他撫養的父母。經濟條件許可的,親父母也可以一起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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