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單位不發放獨生子女費用,我該如何
我也是同樣的情況,但是政策規定由單位支付,也沒有必要去居委吵鬧。我覺得制定政策的這些人根本就沒有了解底下的情況,盲目的讓單位支付,可是又沒有制定另一個政策去約束單位。所以現在很多單位都理直氣壯的不發,因為沒有一個部門能拿他們怎樣。最好就是大家聯合起來,要求更改政策。
❷ 單位應如何開不發放獨生子女費的證明
證明
茲有我單位職工***,於***年***月生育一男(女),確系獨生子女,該同志在我單位內沒有領取獨生子女保容健費。情況屬實,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年****月***日。
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根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❸ 單位不發獨生子女費怎麼找
單位不發獨生子女費怎麼找?
真的很可悲,這樣的單位真的有讓人無語,正常按照國家規定都應該發的,但是有的單位他就是不發你也沒辦法的,慢慢熬吧。
❹ 單位不予發放獨生子女費該怎麼辦
可以拿著獨生子女的有關證明到有關部門進行控述
❺ 單位一直不給發獨生子女費怎麼辦
現在股依據取消獨生子女政策了沒有獨生子女證了
❻ 單位不給獨生子女費,我應該找哪個部門呢
你可以向當地縣區級人口計生部門反映,投訴單位。按法律規定,獨生子女保健內費是由所容在單位支付的。但你這樣做了,就要有單位秋後算賬的准備,以後做事要小心翼翼,一個不好,就可能開除你。你最好備好有關證據,萬一單位真的秋後算賬,你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訴,進行仲裁。
❼ 單位退休後不給獨生子女費咋辦
對於該種現象,自2011年各地都允許勞動仲裁機構受理。你帶著:身份證、戶口本、獨生子女證、結婚登記證、退休證,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單位發放獨生子女一次性養老補助主張。
(7)單位不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擴展閱讀:
發放標准:
第三十七條,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❽ 蚌埠市夫妻一方單位不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怎麼辦
投訴到「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請他們幫助協商解決。
關於印發蚌埠市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更新時間: 2011-12-27
關於印發蚌埠市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蚌埠市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蚌埠市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獨生子女保健費管理,規范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程序,確保獨生子女保健費及時、足額發放,維護計劃生育戶的合法權益,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優惠政策,根據《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夫妻雙方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含下崗失業人員)。
第三條 縣、區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管理、申報、審批和各類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並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備案。
第四條 凡子女年滿16周歲之前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
(一)夫妻雙方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
(二)再婚家庭的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並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其原領證的子女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待遇;
(三)依法收養了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五條 市轄各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當月起至子女16周歲止,憑證領取每月20元標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市轄三縣,可以參照市區標准執行,也可以根據本縣具體情況,由縣政府自定標准,但不得低於每月20元的標准。
第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獨生子女保健費,在本單位企業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按月發放到個人。具體為:
(一)夫妻雙方在不同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各自所在單位分別發放50%。
(二)夫妻雙方在同一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該單位全額發放。
(三)夫妻只有一方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該單位全額發放。
第七條 其他所有制企業職工、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戶籍所在地縣、區財政列入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預算,由本級財政承擔,夫妻雙方戶籍不在同一行政區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區財政各承擔一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季度或年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標准組織發放。9月30日前完成當年發放。
第八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一年申報一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的計生機構,要於每年12月底前做好當年新增獨生子女領證人員的登記增補及因年齡到齡或死亡、或父母又生育等原因退出人員的核減工作,並按時報縣區人口計生部門、財政部門或單位主管部門,以便匯總預算下年度獨生子女保健費支出,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部門要建立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檔案。
第九條 獨生子女年滿16周歲的,從次月起停發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死亡的,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因婚姻或生育發生變動而不符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條件的,由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的計生機構負責收回並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中已生育的,由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的計生機構負責收回此前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一條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實行公示制,所有對象都必須在所在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和社區范圍內進行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和管理接受財政、人口計生、監察、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相關部門應定期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在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的過程中,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❾ 請問獨生子女費單位不給發算違法嗎
不是的,是政府發放,財政負擔。
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