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現在又符合政策可以再生育,這種情況可以再生嗎
你是說現行得新規定「單獨二孩」政策嗎,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如果符合再生育,可以申請,不會要求退回獨生子女所享受過的待遇,不過你在申請時要交還獨生子女證,生育後不能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Ⅱ 請問擁有獨生子女證再生育如何處罰
是屬於違法,所以要被計劃生育表面依據人口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罰款,這是行政處罰.
Ⅲ 領取獨生子女證後是否可以再生育
當然不能,如果是農村戶口可以偷著超生,前提是罰款,2萬一8萬
Ⅳ 已辦理了獨生子女子證 又想生育怎麼處理
按超生處理。
Ⅳ 獨生子女證辦完之後,還能生孩子嗎
能啊
領了獨生子女證的家庭還可以再生第二個孩子,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可到回一方戶口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答辦理登記,符合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據國家衛計委人員介紹:
1、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對自願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2、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按規定的條件、標准、年限,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3、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此前享受的不退還。
Ⅵ 領了獨生子女證可以再生育嗎
可以的,國家提倡二孩子後,符合規定的即可生育第二個子女,以山西省為例,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後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的,收回證件,並從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優待和獎勵。
根據《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三十二條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後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的,收回證件,並從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優待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夫妻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的,術後享受休假2至3周;需要另一方護理的,經施術機構證明,給予護理假2周。休假和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已有兩個女孩,一方接受絕育手術的,參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優待,並由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節育獎勵,具體獎勵標准和發放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Ⅶ 辦理獨生子女證後還可以生二胎嗎
當事人辦抄理獨生子女證後,仍襲然可以生育二胎,但當事人生育二胎後,將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的待遇。另外,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Ⅷ 辦了獨生子女證以後在生育會有什麼後果
沒什麼。就是單位會給處分,然後會罰款:(
Ⅸ 辦理了獨生子女證後再婚可以生育嗎
只要符合當地計劃生育規定的即可再生育子女,以湖南省為例,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根據《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四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禁止違法生育、非法收養,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兩個子女中一個有殘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計運算元女數。
第十六條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及時提供生育服務。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盡早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身份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收養狀況證明;
(三)屬於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應當提供病殘兒醫學鑒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免費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