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後父母付首付給子女買房,房產登記在其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嗎
該房屋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前把房貸還清,婚後對方無份額,若房貸未還清,婚後房貸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那麼另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及婚姻期間增值部分享有有一半權利,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如果夫妻對婚內和婚前財產有約定,約定為各自財產和收入歸各自所有,那麼以自己的財產還貸,房子仍為個人財產!
『貳』 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並還貸 貸款首付部分怎麼公證為一方子女名下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
1、如果登記在父母名下,則專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登記在出資子女屬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則屬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叄』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算共同財產嗎
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購房,算共同財產
『肆』 婚後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屬不屬於共同財產
買房子和。誰負首付並沒有關系?主要是。產權人。是誰?只要是婚後的財產。不管是誰付的首付。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雙峰。都有權利。都有。一半的歸屬權。
『伍』 婚後買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房本上寫了一個人的名字,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該房產是婚內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正常應該一人一半進行分割。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情況除外,即: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按《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後買房,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買房的資金來源於遺囑繼承或贈與所得,「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陸』 您說的高院的解釋是哪年的婚後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是對自己子女的贈予嗎
婚姻法解釋三,2011年,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回記在出資人子答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三說的,應該是全付款。
父母只是付首付的,按揭還款是用夫妻財產還貸,不算個人財產。
『柒』 領證後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房產如何分配
當夫妻之間買房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父母出資的情況,這個時候房產的歸屬會出現一定專的糾紛,不過這些一屬般在離婚的時候突顯,一方父母出資首付,一般來說是視為是對其子女的贈與。在婚後按揭購房時,情形就不同,首先要明確按揭,是指不能或不願意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購房者即商品房買受人向提供貸款的銀行即按揭銀行提出申請,由購房者將其與開發商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合同權益質押(經常被叫做抵押)於按揭銀行,或將其與開發商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取得的商品房抵押於按揭銀行,按揭銀行將一定數額的借款貸給購房者並以購房者的名義將借款交由開發商用於支付房款的行為。不論期房還是現房,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物權法》第17條規定,該房屋應該是出首付款父母的子女個人所有,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這種按揭購房屬於婚後購置,並且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這實質上是夫妻雙方以婚後共同財產來償還該按揭所購房屋的債務,即夫妻共同房產,但是對於該類的房產離婚時分割的情況下,因考慮父母出資的情形,公平的分割。
『捌』 如果婚後有一方父母付首付款,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動產以後怎麼分配
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釋,這房子的物權是屬於男方的
『玖』 婚後一方父母買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如何認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予以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符合法律解釋中的歷史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第三、將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並登記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動產,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有司法實踐的佐證。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根據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綜上,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且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動產,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依法請求予以分割。
(9)婚後父母一方出首付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擴展閱讀: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要注意事項 :
首先,如果是父母以自己名義購買子女的婚房,並且同意子女居住,那麼該套房屋的所有權是歸購房的父母的。
其次,一方父母如果以子女的名義買房,那麼就需要確定該套房產是否是贈與給子女夫妻雙方二人,如果要贈與夫妻雙方那麼就應當做出聲明,表示該套房產贈與給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如果只是將房產贈與自己的子女,則不需要做出聲明。
較後,再為子女購買婚房時需要考慮該套房產對夫妻間的影響,如果因為房子的原因造成夫妻之間或夫妻與父母之間的不理解,那就不好了。因此,父母為子女購房時應該和子女們商量好,避免出現家庭不和。
離婚後一方父母買的房產分割: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婚房的情況不同,離婚後的處理辦法也不盡一樣,下面就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五種離婚後對父母買的房子的分割方法。
(一)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
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全額購買的,並且產權登記是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離婚時房產是認定為出資方子女擁有的個人財產。其實這個判定大家都應該能理解,父母為子女買房就是為了讓子女能過上更好的生活,即使是婚後的財產,但是也是出資方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
出現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認為是出資方父母將房產贈與夫妻二人的,這時房產是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該套房產應該是夫妻二人共同分割。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子是出資方父母婚後出資方父母買的房子只是單獨贈與自己子女的,否則都將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三)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子。
婚後父母雙方共同出資為孩子買房的現象十分常見,而且離婚時房產判定的爭議也比較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雙方共同購買的房產應該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來享有房子的所有權,那麼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應該根據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來制定。
(四)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雙方名下的房子。
雙方父母共同為子女買的房,且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話,那麼該套房產則被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會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來進行分割。當然,如果雙方針對房產有其他的約定,則按雙方的約定來處理房產。
(五)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子。
『拾』 父母首付並登記在一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雖然房屋僅登記在父母出資一方名下,但該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父母對所購房屋僅支付了首付款,屬於部分出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雖然產權登記在父母出資一方個人名下,但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認定該房屋為父母出資一方的個人財產。該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並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應當做限制解釋,這里所稱的出資應當僅指全額出資。因為只有全額出資,父母才能取得房屋產權,將所購房屋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備房屋產權贈與的法律屬性。而且,父母出資一方的住房公積金在二人婚後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是一直用共同財產在償還按揭貸款,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對父母出資的一方適當多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並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房屋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