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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2022-02-18 00:17:04

㈠ 請談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別是什麼

父母子女間法律關系有很多種,以撫養關系舉例,主體是父母、養父母或其他負有撫養義務的人,客體是親權,內容是父母對子女的照顧、撫養和教育

㈡ 請問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是平權型法律關系還是隸屬的法律關系

看情況。前面的答案將平權和隸屬關系解釋了,就不多闡述了。
舉個例子,站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的角度看上,是隸屬的法律關系。如果站在父母和成年子女的角度上,有了經濟糾紛等,應該是平權法律關系

㈢ 請談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別是什麼

父母生下兒女,從法律上來就是父母有義務和責任把兒女撫養長大成人到十八周歲。兒女對待父母在法律上來講有贍養老人的權利和義務。

㈣ 父母和子女分家是什麼法律關系

養老問題不可迴避,但現實生活中子女不贍養老人的現象時有發生,而在農村的比率更高。經筆者調查發現,一些人不贍養老人主要緣自6種誤區:

一是出嫁的女兒不贍養父母。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里所講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所以說,出嫁後的女兒同樣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二是父母再婚不贍養。在一些地方特別是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後,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家庭關系,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後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條,即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三是分家不公不贍養。在農村家庭中,兒子結婚由父母操辦,結婚不久又分家另過,這樣勢必將父母積攢的財產轉化為子女的財產。以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義務,這是與法律相悖的。贍養老人和分家產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分家,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獨立的訴訟來解決。但不論分家公與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四是不幫照料晚輩的不贍養。不少年輕夫婦將孩子的飲食起居、上學接送、日常管護等任務全推給父母。如果老人在幾個子女中處理不當或稍失平衡,個別子女即認為長輩厚此薄彼,以為父母照顧了誰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

依照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並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外)祖父母對於(外)孫子女是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輩為由,不履行對老人的贍養義務,於法於理都說不通。

五是不繼承遺產不贍養。一些子女以放棄遺產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義務。其實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願放棄這項權利,法律允許。但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推脫法定的贍養義務。

六是戶口不在本戶不願贍養。一些家庭由於兄弟多或父母親有勞動能力等原因,父母另立戶口簿。等父母年老病弱,生活困難,要求兒女贍養時,有的子女認為其戶口不在本戶,不願贍養,這是一種違法行為。老人雖然另立戶或戶口在其他兄弟的戶籍里,其所有子女都有贍養的義務。

㈤ 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分類

①父母與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間的關系。
②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
③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父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均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以保護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律地位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離婚後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後形成的。我國婚姻法將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分成兩類。
(1)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
(2)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是直系姻親關系。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相同。

㈥ 例如: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不是法律關系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不需要法律的約定。
父母與子女是直系血親,
天然的血緣關系。

㈦ 父母與子女之間有哪些主要的法律關系

父母子女之間有什麼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版的權利義務有:(1)在人身方權面,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2)在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子女的權利義務有: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並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㈧ 孩子和父母的法律關系能斷嗎

根據法律規定,不能與父母斷絕關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天然的、法律強制性的關系,不能由雙方協議解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㈨ 父母子女關系從法律上講是一種什麼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又稱為親子關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及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父母子女是血親關系中最近的直系血親,為家庭法律關系的核心。
根據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我國婚姻法將父母子女關系分成兩類:
1、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系.習慣上稱之為親生父母子女。其特點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以血緣為紐帶,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又稱之為法定父母子女。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其特點為: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法律行為或法定的撫養事實而成文,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這兩類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有其共同點,即他們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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