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怎麼開
有出生證可直接證明,遺失或缺失者,要到相應街道辦、派出所、村委會開,如果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的,單位人事處可以開證明。
開具親屬關系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咨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1)子女能證明父母的夫妻關系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申請條件: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辦理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關系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關系人在境外,提供護照復印件。
3、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有關單位的人事檔案資料(申辦與父母關系提供的證明材料與出生公證相同)。
辦理流程:申請——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或不予辦理公證或終止公證)。
2. 父母不在同一戶口本怎樣證明直系親屬關系
一、村委會或居委會的證明;
二、出生證證明;
三、證明父母為夫妻關系,再證為其中一個的子女;
四、親子鑒定或其他。
3. 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何開具
帶上戶口薄,先到村裡開個證明蓋章之後,再到派出所加蓋公章就行了。
4. 淺談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
為人子女37年,為人妻10年,為人母9年。信主之前,覺得自己還行,過得去:在父母眼中還算是乖乖女;在丈夫面前也算一個獨立的女人;在女兒心中也覺得還是愛她。信主之後,發覺這三方面均是失敗:沒有好好孝敬父母;不會順服、尊敬丈夫,不懂真正愛女兒。
被聖靈光照,這樣的認識有些痛苦。
一、孝敬父母。
給父母買衣服、保健品,也常打電話回家。但當不懂事的我把一些煩惱帶給二老,使他們不得不為我操心和擔憂,突然明白,那是怎麼樣地一種不孝啊!
婚後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我也難免陷入婆媳關系的旋渦當中。婆婆對兒子的百般寵愛和對媳婦的挑剔,總是引起「戰爭」的導火索。往往又忽略了婆婆對這個家的辛勞付出,只盯著婆婆的「短處」,只為爭個「理」,使本應是充滿愛的家變得如銷煙般的戰場。唉!這又是一種怎樣地更不孝和不敬啊!
二、順服、尊敬丈夫。
這點完全是信主後的認識。信主前自己屬於「女王」類型,喜歡指導、改造丈夫。差一點兒就趕上「紅太狼」的節奏。在想要「改造」丈夫的過程中,內心其時並沒對丈夫的尊重與愛戴,我想更多的是控制和擁有的慾望,甚至不知不覺已產生了藐視。
以弗所書5:22-24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
於是靜下心來學這門最讓我不喜歡的順服功課。(說實話:害怕從「欺負」地位跌落到「被欺負」地位。)沒想到完全慵人自擾,因著肯那麼一點點的順服,夫妻間的關系反而更進了一步!甚至變和諧而更加甜蜜!
三、愛子女。
以弗所書6:4
你們做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
以前覺得自己很愛女兒。給她吃,給她穿,給她受各樣的教育。信主後思想這個問題:我是真的很愛她嗎?希望她成績好,希望她聽話。我照著自己的私慾在要求她。甚至當我很生氣責罵或打她時,我真的是在管教她嗎?我發現更多的是在發泄自己的憤怒!
詩篇127:3
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
唉!我是不管理、荒廢這份產業呢?還是用自己的私慾霸佔這份產業?
覺得古人好有智慧。有三字經如:「昔孟母,擇鄰處。子不學,斷機杼。竇燕山,有義方。教五子,名俱揚。養不教,父之過。」道出了為人父母者的教育之職和教育方法的重要。有弟子規如:「父母呼,應勿緩;父母命,行勿懶。父母教,須敬聽;父母責,須順承。」說出了為人子女者該有的態度和行為。有千字文如:「上和下睦,夫唱婦隨。」古代人結婚時女人頭上的紅蓋頭,都在告訴我們當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結合時,「男人是頭」這一秩序問題。(其實無論是古代的「紅蓋頭」,還是今日的「白頭紗」,都提醒女人若讓男人當頭,那真的會很蒙福!)
這些寶貴的古訓與聖經上的教導如出一撤。也許我們智慧的老祖先早已得知啟示,代代相傳,使我們能擁有如此文化瑰寶!(出埃及記20: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但是我們卻忽略它,也不珍惜它,更沒有好好傳承它……
這個?
5. 獨生子女證能證明親子關系嗎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獨生子女證是證明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孩子,有些離異再婚的也可以辦理,一般以出生證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6.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怎樣證明親屬關系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若需要證明親屬關系,只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公證。
現階段,公安部門不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對於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戶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戶口簿原件用於證實親屬關系;對於父母跟本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面,戶籍部門無法查詢到親屬關系是有權不給予開具戶籍證明,因此公民只可以帶上父母身份證原件,本人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出證明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關系公證。
(6)子女能證明父母的夫妻關系嗎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
第一,親屬的產生只能基於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三個原因。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是指男女因結婚而形成夫妻關系,也稱為配偶。由此產生夫對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對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親關系。因血緣聯系而產生的親屬,限於自然血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與侄子女等。
因法律擬制產生的親屬。即基於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法律認可主體之間互為親屬,如因收養成立而發生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扶養關系而發生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均被我國法律確認為擬制血親。
第二,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親屬關系產生後,主體間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一般是固定不變的,除依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親屬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變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為兩種:
一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屬於絕對的永久性的親屬身份和稱謂。當事人無法變更;
二是基於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如配偶、姻親、養父母子女等。屬於相對的可變更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也就是說,這些稱謂可依法離婚或解除收養而終止。但當事人不得隨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確認一定范圍的親屬相互之間具有權利義務關系。正如恩格斯所說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稱謂並不是簡單的榮譽稱號。而是一種負有完全確定的。異常鄭重的相互義務的稱呼。這些義務的總和便構成這些民族的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
參考資料:
公安部官網-《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7. 認憑一張小孩的出生證明可不可以斷定小孩的父親和母親是夫妻關系這個孩子確實是這兩個人生
孩子是兩個人生的,即便做了dna證明,也不能說明孩子的父母是夫妻 夫妻關系是結婚證,證明的 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女待遇一樣,不負責撫養的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孩子有權繼承雙方財產 題外說一下,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http://ke..com/view/15193.htm 但94年前,還有事實婚姻一說 http://ke..com/view/46734.htm?fr=aladdin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8. 公安局能證明父母子女關系嗎
如果你是想證明你們是否親生父母子女關系,公安局肯定證明不了,你只能到醫院去做親子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才能知道他是否為你親生的。如果無須證明親子關系,派出所公安局開的戶口本就可以證明了。
9. 父母的婚姻關系對子女的成長有哪些影響
在 家庭關系中,很多人說對自己影響最大的是父母的教育,其實我覺得父母之間的關系對於孩子的成長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大量研究表明,父母婚姻關系的破裂、沖突以及對於孩子的不滿意會導致兒童出現攻擊、違紀等問題,還有焦慮、抑鬱傾向等內隱問題,以及同伴沖突、學業成績落後等諸多的不良適應問題。
愛是世界上最偉大的力量,也是最溫潤的滋養。一個在愛里培養的孩子,能夠更敏銳的感知愛,而且會更無私的回饋。但是從小在爭吵中長大的孩子卻是不懂得如何去愛別人。所以多多愛自己的家人,也用自己的一切去表達著愛。幸福美滿的愛情對於孩子的成長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情。
10. 父母不在一個戶口本上怎麼證明親屬關系
父母戶口不在一個戶口本上,證明親屬關系,可以用結婚證和身份證進行證明。這樣,只要可以對應證明是夫妻關系,也就證明了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至於在何處進行公正,就要看在哪裡需要這樣的關系證明,那就在那裡進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