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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子女誰能當父母的監護人

發布時間:2022-02-15 08:03:18

⑴ 什麼是孩子監護人,都有哪些人可以擔任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確認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上條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⑵ 父母作為子女的監護人要滿足哪些條件

作為子女的監護人需要滿足的條件:
1、能給孩子提供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生活學習環境;
2、不存在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惡習;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監護權是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⑶ 誰能成為孩子的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相關規定,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按順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監護,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⑷ 父親年紀大了,母親已過世,有三個兒子,應該誰是父親的監護人

父親年紀大了,母親已經過世了,有三個兒子,監護人的問題應該三個兒子去協商看父親讓誰去監護,三個兒子都有贍養父親的責任和義務。

⑸ 父母的監護人是子女嗎

成年人無論在生理還是心理上都處於需要保護和關注的時期,我國在法律上設置了監護制度,以最大可能保障未成年身心健康,通過監護人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但是讓人痛心的是,如「南京虐童案」這類監護人打罵未成年人、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等而給未成年人人身和財產造成傷害的新聞時有發生。

未成年人的監護原則上由父母擔任,當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民法總則》規定,可以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進行協商來確定擔任監護人的主體,此即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中的協議監護制度。

法律規定,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民法總則》對於未成年人監護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對於很多父母不適合監護的家庭,靈活選擇的空間,無疑是未成年人的福音。

孩子會一天天長大,再一天天變老,慢慢也就成為了又一次需要被監護的老年人

如果說有些人,當他還是孩子的時候,父母不是他的監護人。

那麼他老年以後,自己的監護人是否又一定要是自己的子女呢?

我們成年人在選擇我們年老時的監護人時,除了我們的子女,是否還有其他的選擇呢?

法律是否也給了成年人一定協商的空間,如同未成人可以由父母外的人來監護,成年人是否也可以由子女外的人來監護?

從民法角度講,從出生到墳墓,我們的民事行為能力呈拋物線型,始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也終於無民事行為能力。

這意味著,等我們垂垂老矣瀕臨死亡的時候,我們所作出的任何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住養老院、住院做手術、甚至是處分我們自己的財產,都需要我們的監護人來簽字同意。而一般情況下,那時我們的法定監護人,是子女。這是法律意義上的「養兒防老」。但是,我們大多數人是否都想過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我們選擇了「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一條路,是不是就意味著要孤獨終老呢?是不是意味著暮年我們生病住院了都將因為無監護人簽字而束手無策呢?而比主動選擇「孤獨終老」更糟糕的是被動孤獨終老,因為你不能預測子女在你晚年時是否一定會履行贍養義務。

⑹ 父母去世後子女監護人由誰擔任

父母去世後子女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並且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其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⑺ 當事人的監護人應該誰來當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不需要再進行任何程序。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影片中的情節,已經超出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因此需要走法律程序的,屬於上面的第三種情況。

⑻ 哪些人可以當監護人

區分未成年人和已經成年的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同身份的人有著監護資格。
對於未成年人來說,父母雙方都為第一位的監護人。但若是父母死亡或是沒有監護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姐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也可按照順序享有監護權,但是這樣的個人或者組織需要經過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機關同意。若是沒有上述個人或者組織,監護人由民政機關或者有條件的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對於已經成年的無、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不是第一位的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可按照順序享有監護權,但是這樣的個人或者組織需要經過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機關同意。如果沒有上述個人或者組織,監護人由民政機關或者有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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