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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規定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2-12 23:26:55

① 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最重要的義務是什麼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
撫養教育
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①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一種不可推卸的義務和責任。
②享有子女贍養扶助是法律賦予父母的權利。
③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包括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又包括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扣「贍養」和「扶助」)
④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③ 新婚姻法規定,家庭義務是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
1、夫妻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三、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四、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3)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二、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④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子女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您好:
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四種情況: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以下是權力和義務: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稱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稱非婚生子女。在我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養子女是指因收養關系而確立的父母子女關系,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婚生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

由於父母再婚引起的父母子女關系是繼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權利與義務是依撫養關系而產生,即繼子女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是以繼父母早年對其承擔了撫養教育義務為前提的。在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子女關系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希望可以幫到您!

⑤ 法律規定的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是什麼子女對父母呢

O(∩_∩)O~呵呵!正常情況,我爸媽管我相親結婚更甚。。。在國外,父母通常只需養育子女到18歲即可,尤其是美國。在中國現在的父母也已經效仿,培養子女直至18歲,就放手不管了;根據中國現有的法律,(正常情況下)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否則構成犯罪即遺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釋一)》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小夥子,但願我的回答能令你滿意。謝謝!

⑥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應該對兒女的義務都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供養子女和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活,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長。撫養是父母對子女所負義務的主要內容之一,也是子女健康成長的物質基礎。在處理因撫養發生的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生活保持義務。其法律屬性和特點有三:(1)撫養義務的無條件性。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無論父母經濟條件及負擔能力如何,也不論是否願意,均必須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即使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犧牲自己的事業發展和生活享受,也必須首先保障子女的生存和生活。(2)撫養內容的復合性。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涉及子女身心成長、發展的全過程,是全方位的撫養,所以撫養內容既包括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費用,為子女健康成長和發展提供經濟保障;又包括提供子女教育、學習費用,保證子女充分享受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為培養和提高子女的文化素質和生活技能創造條件。(3)撫養義務的長期性與持續性。從子女出生時開始,到子女達到成年年齡乃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父母均應責無旁貸地承擔撫養義務。
2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生活扶助義務。在我國,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即為成年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該以自己的勞動能力和勞動收入滿足自己的經濟需求,形成獨立能力、獨立責任的人格體系,從而不再依賴他人撫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應因子女的成年而消滅,子女也應因成年而喪失要求父母撫養的權利。但是,由於目前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局限,社會對公民個體的綜合保障系統尚不健全,再加上公民個人生理、心理、學習、就業存在著現實的差異,成年不等於有勞動能力,有勞動能力不等於有獨立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於是在社會中有相當一部分成年人還必須依靠他人撫養,當社會無力全部承受時,則只有轉化到父母子女等親屬關系中,從而父母對成年子女在一定條件下依法應承擔撫養義務。其條件包括兩個方面:(1)成年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2)父母具備負擔能力,即父母在維持自己的生活外還有承擔撫養義務的給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負擔撫養義務即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則不負擔撫養義務。
3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應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依法判決,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必要時,人民法院還可以以裁定的方式,責令義務人先行給付,以保障被撫養人的正常生活。如義務人拒不執行裁定,人民法院還可以予以強制執行。同時,對拒絕撫養並且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義務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0706]
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⑦ 婚姻法子女對父母有什麼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⑧ 家庭中父母對子女有哪些義務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是法定專的。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屬養是是無條件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父母都必須履行撫養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始於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康都是違法的。
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對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義務的必要補充,是有效地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法律依據。

⑨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最重要的義務是撫養和教育義務。下列關於教育義務的說法正確的是( )

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撫養教育、監護、管教和保護、繼承遺產。

⑩ 規定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了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0)婚姻法中規定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是什麼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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