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債務嗎
可以。
錢是父母的,如果父母去世後則成為父母的遺產。按照《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三個孩子都贍養了老人並有繼承權,那麼,這筆錢應該由三個孩子分得。
B. 子女要繼承父親的債務應該如何辦理
子女不需要繼承父母的債務,但是債務人死亡子女繼承了債務人財產的除外,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C. 父母的債務子女有責任承擔嗎
父母的債務子女沒責任承擔。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的,如果父母在世,子女如果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 一般父親欠的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如果是因為接受了父母的饋贈導致父母無法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如果父母去世了,一般都是看父母的遺產份額多少,子女如果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他的債務的,即父母死後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還債,但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 所以無論是父債子償還是子債父償,其實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而要是父母有欠債的話,那麼在通常情況下,作為子女並不具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追加為共同原告;繼承人已書面表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表示放棄受遺贈或者到期沒有表示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D. 父母的債務由誰來繼承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父母的債務,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同時是繼承債務的,這時候就有義務償還債務了。如果沒有人繼承財產,直接由遺產來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遺產,則債務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 子女不繼承父母遺產是否應當承擔父母債務
不繼承遺產就不用承擔債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F. 父母債權債務子女繼承嗎
法律分析:父母債權債務子女不用繼承。父母和子女均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對其所參與的民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父母和子女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連帶責任關系。如果父母去世的,子女如果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則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G. 父母死了債務子女繼承嗎
法律分析:父債子償屬於道德范疇,我國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父母的生前債務子女必須承擔償還義務的。但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在遺產繼承的時候需要先清償完父母生前的債務和應繳納的稅款之後,法定繼承人再去繼承剩下的財產。如果子女選擇放棄繼承父母的遺產,那麼就可以不承擔償還父母生前債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H. 子女需要繼承父母的債務嗎
法律分析:子女不需要繼承父母的債務。當父母欠債意外身亡,若父母尚有債權、財產存在的,這些債權或財產應該先用來償還他人的債務,債務清償完畢後,作為繼承人才能對剩餘遺產進行繼承。子女如果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則不用償還父母的債務,自願償還債務的話就不在這個限定范圍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