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該怎麼辦
問題:1986年8月,經民政部門同意,我收養了福利院一位6歲多的男孩孟琦,十幾年來,我辛辛苦苦將他拉扯大,供他上小學、初中、高中,最後讀了中專。中專畢業後,他工作上不思進取,貪圖享樂,經常被領導批評,在家吃飯不交生活費,反而向我要錢,不給就打我、罵我。前不久,還把我的手打成骨折,我現在對他失去信心。請問題:我可以請求解除收養關系嗎?我能否要求他補償我十多年的撫養教育費?
你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並可要求成年的孟琦補償你在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30條第1款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解除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並非隨之解除,經養父母養大的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仍負有一定的法定的義務。你可以依上述第27條、30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你們間的收養關系,並判令養子孟琦補償你收養期間所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B. 成年養子女能否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如何解除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如果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由人民法院來判處。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但是,收養關系解除後,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養父,必須給付其生活費。
C. 養父母將養子女撫育成年後,還能解除收養關系嗎
現實困惑
林某與妻子婚後一直無子,後因妻子年齡偏大,就從孤兒院收養了1名4歲兒童。十六年來,林某及妻子對養子視如己出,但這孩子生性孤僻,高中畢業之後就閑散在家裡,抽煙、喝酒、打群架,對養父母不但不感恩,有時酒後還會打罵養父母。時間一長,老兩口心裡十分不是滋味,認為與養子已經無法共同生活,想解除收養關系。那麼他們還能解除與養子的收養關系嗎?
律師答疑
林某及妻子可以解除與已成年養子的收養關系。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由此可見,即便是養父母將養子女撫育成年的,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仍然可以同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系。本案中的林某夫婦與養子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符合法定條件,可以與養子協議解除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系。
法條鏈接
《收養法》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法理薈萃
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法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
D.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怎樣的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與親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具體如下: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應當從物質生活上對養子女進行撫育和照料,從思想品德和知識上對養子女全面培育和正確引導,直到養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如果養父母未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養子女有權要求養父母給付撫養費。該義務不因養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即使雙方離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也要依法給付撫養費。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養父母既要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對養子女進行管理、教育和必要的約束,又要保護養子女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如果未成年的養子女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已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的和生活困難的養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與扶助和照料,直至養父母死亡時為止。對養子女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的,養父母有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起訴,強制養子女給付。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是養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雙方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千方百計阻撓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或隨意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這些都是違法的。同樣,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范圍,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祖孫、養外祖孫的近親屬關系,他們產生了附加條件的撫養、贍養義務。養子女死亡時,養(外)祖父母可作為其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養父母先於養(外)祖父母去世,當養(外)祖父母逝世時,養(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養(外)祖父母的遺產。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及其他養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兄弟姐妹的近親屬關系,產生了附直條件的扶養義務。養兄弟姐妹之間可互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E. 養父母能否解除與成年養子的收養關系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養父母與已經成年的養子女因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後,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也就一並解除。但解除收養關系後的成年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具體可參考收養法如下條款: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F.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後還需要贍養嗎
不一定。根據《收養法》第30 條,收養關系解除後,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沒有贍養義務。但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G. 養子女成年後 收養關系能否解除
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那麼解除收養關系的方式方法有哪版些呢?收養關系的解除登權記、撤銷收養證書、宣告收養無效,都能引起收養關系的終止。第一,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到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到養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的意見。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第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而別一方不同意的或者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在財產和生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可以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我國《收養法》第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因為一定原因無法維持下去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H.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
法律分析:養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後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後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養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後,確立了養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收養人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為養子女,相互間產生了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I. 養父母能和未成年養子女解除關系嗎
你問的問題,我不會..
你這是對人的一種不尊重.!!
早知如此 何必當初.?
子不教,父之過.!
教不嚴,師之惰.!
我只想說,既然養了,!
那麼就是你的親人.!!
即使沒有血緣關系.!!
難道 養了10年..
你對這孩子一點愛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