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彩禮一般都是給父母還是給女孩子
各地有不同的習俗吧。
一般來說是定親的時候交給女方父母親人。
之後會由他們轉交給女方
Ⅱ 結婚彩禮錢是應該歸父母還是子女
對於結婚時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需要確定禮錢的所有權,根據雙方對於彩禮錢的收受方的認定。如果禮錢是給女方父母的,那麼所有權歸女方父母所有;如果是給女方的就歸女方所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Ⅲ 彩禮是給父母還是女兒
現在的彩禮錢是給女方父母還是給你放氣拿的,按理來說,如果是正規的,以前傳統意義上來說的彩禮是給女方父母,但是現在的話,彩禮錢這個每個地方的情況和環境都是不同的,而且同一個地方的不同的家庭,請況的人選擇的也是不同的,一般來說也還是把彩禮錢是要給女方父母,如果女方父母家庭條件比較好,或者是女方父母掉藤女,或者家裡只有一個孩子的話,那麼這個彩禮錢就等於相當於是給女方自己拿的,一般在北方的某些大城市,城市裡面都彩禮錢是沒有這個講究的,
但是如果是在南方,或者是在南方,或者是在農村的地方,那些由於中產輕女導致了女少男多,這樣的經濟比較落後的地方彩禮錢就會有很多的錢比如說十萬起步之類的,而且這些錢一般都是彩禮錢是給女方父母的,但是在城市裡面大多數的都是給女方自己的,或者是父母直接給孩子了, 所以你要看根據你的女方那邊的家庭條件和環境,是決定的,都是有可能的,大財里錢給女方父母還是給女方自己
Ⅳ 結婚彩禮給父母還是給女兒
一般來說,男方給的結婚彩禮都是給女方的父母的。
但是如果女方的父母比較大方,或者對女兒比較好的話,那麼這份彩禮,很大部分都會給自己的女兒。
也就是說,這個彩禮究竟是給父母還是給女兒,可能因為各地的風俗習慣而有所不同,不會一概而論。
Ⅳ 彩禮錢是給女方父母的嗎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定親彩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送給對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互聯網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
古籍《禮記.昏禮》上載:「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皆主人筵幾於廟,而拜迎於門外,入,揖讓而升,聽命於廟,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
民俗學會理事長施立學:高額彩禮會讓已經富裕的農民致貧,那些因為彩禮產生的糾紛還擾亂了農村的秩序,另外高額彩禮的攀比會讓社會風氣變壞。
Ⅵ 結婚的彩禮是給女兒還是給父母
根據你們當地風俗吧,或者說你父母不要,那就給你,我們這邊彩禮不多,給了父母,他們再買一些陪嫁的東西和請娘家那邊客人吃飯,剩下的已經不多,或者說要自己在貼一點,所以女兒是沒要的。
Ⅶ 彩禮錢歸父母還是子女
您好,就彩禮的定義上看,是給女方父母的,畢竟舊時兒女的婚事都是父母決定,彩禮錢也就當歸父母。隨著時代的變化,現在的聘禮錢發生了一些變化。一般是男方將聘禮錢交給女方父母之後,大部分的父母都會再將彩禮錢返還給自己的女兒,讓他們把這筆錢作為新家庭的存款,或者用於買傢具、家電、衣服等等。所以彩禮錢原來的歸屬於女方父母的,只是現在大多數父母都返還給了子女作為自由支配的財物。
彩禮。從法律上講,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條件成就即雙方結婚,那麼原則是不需要返還的,如果條件無法成就即雙方並未結婚,那麼原則上彩禮是需要返還的。司法解釋關於彩禮的規定,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同時,作出了例外規定,即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女方應當向男方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並不是完全根據法律條文一刀切的,法官會綜合衡量當地的風俗習慣以及雙方的生活情況,對彩禮的返還作出居中裁判。關於彩禮的裁判情況,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且確實沒有共同生活的。在這種情況,如果男女雙方分手,對任何一方均未有任何影響,雙方也都沒有任何損失,故,如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也應該返還,這不僅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我們大家心中樸素的道德觀,是公平的。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確實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男方如果要求返還彩禮,女方是否應該返還呢?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