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欠債,父母把房產過戶給子女,法院能執行到子女嗎!
正常過戶是可以,但是要看在什麼階段了。
第一,如果父母欠債後,把自己房產贈與或者版低價賣給權子女,並過戶給了成年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因此,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第二,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購買的。或者善意取得的,與父母的財產沒有關系。父母欠債,與成年子女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
⑵ 父母在欠下巨額債務的情況下,私自將部分財產轉讓給子女,那麼子女要承擔父母的債務嗎
父母在欠下巨額債務的情況下,私自將財產轉給子女,那麼子女如果證用證據證明的話,應該承擔相應的債務,5.
⑶ 法院訴訟前父母財產以繼承形式轉移給子女是否有效是不是構成犯罪
你好!
父母還沒有死,如何繼承?是贈與吧?
如果父母的財產涉及訴訟案件或者刑事案件,這種轉移是明顯的違法行為,至於是否構成犯罪,具體要看涉及什麼案件或者轉移財產的數量多少。
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⑷ 民事訴訟法父親把財產都轉給兒子,求有效方法
1、首先證明這財產是父親的,
2、財產轉移的時間,轉移方式
3、證明父親是為了某種目的轉移的
⑸ 父親與紀母把財產私自轉移子女可以起訴嗎
首先要確定這財產是屬於誰的?如果只是你父母的,他們當然有對自己財產的支配權,他們要帶到哪裡是他們自已的權力,你們無權過問。如果這財產屬全家的,其中也就有了你們的份額,那作為家的一員都可起訴他們。
⑹ 欠債人(父親)把財產轉移到兒子名下怎麼辦
這是屬於惡意轉移財產。這種轉戶是肯定會留下時間印跡的,如果是發生在借貸以後,就可以認定是惡意轉移財產,就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轉移無效,一般來說,法院都會支持這樣的訴求。
⑺ 父母都在世,子女有三個,如果父母中一方想將財產轉移給子女中的一個可以嗎一方同意生效嗎
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認定,區別對待。
1、父與母任何單方,都不能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給他人,即使是轉移給自己的子女,也是違法的。如果有饋贈合同,也是無效的——他(她)對共有財產不能單獨行使處分權。
2、父與母只是將屬於自己的財產,以饋贈方式給他人或自己的子女,是合法有效的——他(她)對個人所有的財產有處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⑻ 父母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把自己的財產給全力照顧她的子女嗎
如果是這種情況,不必要到法院起訴 父母可以你遺囑 到公證處去公證就可以
⑼ 發現被告把財產轉移給子女,子女會有什麼罪
應該是不算的,因為法律文書形成後具有法律效應後轉移財產才算惡意轉移財產。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司法解釋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1]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民訴法 那麼,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