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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強迫子女買房

發布時間:2022-02-06 22:14:42

A. 父母給買房的人他們怎麼解決他們子女買房的問題

照現在社會的發展,復第一代人制給第二代人買房子,有兩個情況
第一個,第一代人給第二代人付首付,第二代人工作自己付清餘款,這樣的話等有了第三代人的時候,一般的工薪階層可能買得起另外一套給第三代,或者付首付給第三代,雨下的第三代去弄
第二個就是,普通第一代人給第二代人買房子,而第二代只知道啃老的話,那基本沒什麼第三代,假如有第三代的話,給第三代的房子可能就是第一代人買給第二代人的房子,自己去養老院

B. 憑什麼 父母要給子女買房

傳統和文化。在中國養老基本是兒女,在美國都是社會養老,所以父母沒有必要討好子女。中國子女養父母,包括衣食住行,看病,所以子女跟父母是一體的。當老頭80歲時候躺在病床上,還得子女能更有耐心的照顧。個別不孝順的除外。

C. 父母要買房子孩子依據法律有沒有阻止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除非父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即精神病人,否則任何人無權阻止。

D. 父母委託子女買房,怎樣改回父母的名

1、父母兩人共同簽字的贈與書,上面明確全產權全部贈與(意思是不贈給其他兄妹),要專做公證屬。2、過戶時要父母兩人和子女共同前往房地產交易大廳共同辦理,並要簽字,要帶上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都要復印。3、如果子女已婚,可以辦成只贈給子女一人,這樣房產證只有一本。也可以贈給子女家,這就要辦子女和其愛人共兩本房產證,同時子女夫妻也要雙方到場簽字。注意: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會提示要辦成夫妻的,不過可以只辦子女一人的,我要申明只辦一人的(辦兩人的會多交一筆不少的稅)。

E. 父母以子女名義購房,如何規避糾紛

這位知友,父母以子女名義購房,請看案例來了解如何規避糾紛。
案例一

吳女士從吉林老家的工作崗位退休後,想來大連養老。女兒在大連已經成家並定居多年,吳女士也想在大連市內購買一套產權房,但因為沒有在大連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明,無法購買產權房。所以她想以女兒的名義購房,但女兒已婚,所購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吳女士擔心以後萬一女兒婚姻出現變故,會帶來房產糾紛。吳女士問能不能同女兒女婿簽訂一份協議,約定只是以他們的名義購房,房屋所有權歸吳女士所有?
律師解答
吳女士所說的這個協議是不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只要雙方自願簽字就有效。另外還有一種方式可供參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即吳女士如果以女兒的名義購房並且房屋只登記在女兒名下,該房屋可認為是女兒個人財產。但此處需要注意,吳女士出資購房的款項要明確,最好通過轉賬方式直接轉入女兒購房賬戶,以免產生糾紛。

案例二(延伸)
李先生與女朋友婚前買房,買房首付男方付60%,女方付40%,兩人組合貸款,用男方公積金還一部分房貸,剩下一部分兩人共同還商貸,離婚後房子應該如何分配?
律師解答
如果該房屋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則需要看房產證對房屋共有方式的約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則應該平均分配;如果是按份共有,則應該按照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該房屋是登記在一方名下,傾向認為應該屬於雙方按份共有,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F. 父母出錢給兒女買房法律上怎麼判

案例1 借款
父母出資給女兒女婿買房,女兒女婿打離婚官司後,父母主張這筆錢系借款,將女兒、女婿告到法院,得到法院支持。


而女婿黃某稱,對於收到二原告的7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從未有借貸關系。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與被告余某莎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余某莎則認同原告的說法,認為這筆錢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買房屋於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整。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兒子對岳父母不好,人家當時給了錢給我兒子媳婦買房子,我認為兒子作為男子漢,借的錢應該還。」黃某康還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 這筆錢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黃某、余某莎償還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系及二被告處於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核實確系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生之時及之後,二原告並沒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萬元系贈與。
判決書這樣寫道: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因為子女成家立業生子之時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恰恰相反,此時的子女應當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而以近段時間的房價而言,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過先行向銀行貸款取得絕大部分款項後再行支付給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的贈與。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原告系基於贈與向二被告支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借款而非贈與。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雙方父母出錢買房
離婚後男方父母向子女討錢
朱某光與齊某於2013年10月結婚,二人准備購買位於成華區雙橋路的房屋,總價76萬元,於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願,男方父親朱某革於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轉款5萬元,而齊某的父母也出錢63萬元。房屋購買後登記為朱某光和齊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光、齊某共同向齊某父母補借條稱,借款63萬元,用於支付購買位於成都市郫縣銀潤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購買成都市成華區雙橋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與齊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購兩套房屋。 男方父親朱某革認為,當初的5萬元系借款,於是將兒子朱某革和兒媳齊某告到成都成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清借款5萬元。 兒子朱某光作為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內容屬實,二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但兒媳齊某則辯稱,公公所訴內容不實,這5萬元是基於二被告剛結婚,原告作為男方父親按照風俗贈送給子女的購房款,從未向她表示過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離婚前也從未要求過償還。
法院判決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合意 這筆錢是贈與
庭審中,朱某光主張因二被告共同購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請求借款,借款時均未向雙方父母出具借條,後因二被告婚姻出現問題,遂在齊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條,但為挽回婚姻,未讓齊某為自己父母補出具借條,而齊某則主張朱某光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贈與款,其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18年2月,法院經審理認為,這5萬元應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判決書載明,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從借款事實分析,本案雖然能夠確認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轉款5萬元,但是該轉款本身在性質上無法自證是借款,還是贈與,抑或其他經濟往來款項。
法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已將父母出資性質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贈與的子女,其源由在於,借貸相較於贈與更容易證明,借貸的立據慣例相較於贈與的被動接受更容易留存證據,而現有國情中,基於雙方親緣關系亦決定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足證據的情形下,一般宜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 此外,判決書還強調,本案中,涉案轉款發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額相較於購房款不大,距離被告於2016年7月提起離婚訴訟有兩年多時間,期間原告並未就此向二人主張為借款性質,與被告朱某光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被告齊某父母補出具63萬元借條明顯不同,原告在無足夠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上述款項為贈與性質更高。
律師支招
出資時可讓自己子女寫借條 無須告訴對方
兩份判決,判決結果迥異。
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又該如何預防此類糾紛?記者為此采訪了多位律師。
這筆錢首先應當推定為贈與,因為父母給子女出資,相當於對子女家庭的祝福、幫助。在推定為贈與的情況下,父母應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借款性質,如果不能完成舉證,就只能視為贈與。可以列舉的證據不一定是借條,還可以是轉賬時的備注。
對於如何避免此類糾紛,吳傑臻認為,全額出資然後將房屋寫到自己孩子一個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辦法。但現實中可能沒法實現,那麼父母可以書面明確表示這是贈與還是借款,贈與的話又是贈與給誰。吳傑臻表示,有時礙於情面確實不方便讓對方寫借據,但父母完全可以讓自己子女寫借條,而無須告訴對方,因為只要這筆錢是用於買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雙方知情同意,不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在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看來,父母給自己買東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父母給子女買的東西一定就是贈與。 「不能用親情代替法律思維。從法律上講,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財產是個人所有。在這類案件中,對於這筆錢是怎麼取得的,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主張是贈與的一方也要舉證證明這筆錢是贈與的,而且不能只用傳統觀念當證據。」
假如雙方舉出的證據都不充分,那這筆錢該如何認定?
羅柯認為,這時法院應該向雙方調查父母為何把錢給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動提出買房差錢,即使父母礙於情面沒有明說是借或者送,這筆錢是借款的可能性更大,而如果是父母主動提出給子女,那麼贈與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羅柯認為,取得錢的一方舉證責任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條並不意味著這筆錢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錢到你那裡去,只要我不說是送的,性質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關系並不足以導致這種情況發生變化,法律上應該遵從同一種標准。」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這類案件一般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會更高。「親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相對來說可信度很低。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離婚或離婚後,由於兩個被告一方是姻親一方是血親,因此證人證言和敘述的真實性比較低。」
在郭剛看來,一般情況下財物是不可能送的,應當謹慎認定,但是,具體到父母和兒女的資金往來,贈與的可能性還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人品一文不值。

消息來自鳳凰網。

G. 成年子女買房父母有權干涉嗎

如果子女用自己合法個人所得買房消費,那是成年子女個人的權力和自由,父母無權干涉。
如果子女拿著爹媽血汗錢去買房消費,爹媽當然有權力干涉。

H. 為什麼父母總是強迫我結婚、買房

你好,認真看了你的描述。我覺得,你父母讓你買房有以下幾層意識:1他們認為自己的孩子能走出當年的出生地,還算挺有出息的,他們認為你很優秀
2住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有了自己的住房,才算安身立命,自己的兒子生活才真正有了最起碼的保證,而不至於漂泊
3想讓你更優秀,就是讓你自己想辦法去掙錢,攢錢,然後買房子。娶妻生子是人們對自然,對社會延續的責任,他們認為只有你買房娶妻生子,人生才算美滿。
另外,我認為你也不用妄自菲薄,男人只要有氣質,要強自立,積極向上就好,大多數人不會太在意男人的長相而是更在乎氣質和能力,至於你沒錢沒能力,辦法是人想出來的,只要你願意,你可以去兼職,比如沒班的時候,或每天下班的時候,打打小時工,先先攢些錢,然後租個合適離學校近的房子開個畫室,這樣你也有好的地方住了,也會有了另一份職業。有的人可以同時上三份工的呢。

I. 子女用極端手段逼迫父母買房,算不算違法

若子女手段極端已經威脅到其父母生命健康權,則會觸犯法律。若手段極端辱罵父母則有惡意人身攻擊行為。也會違法,則其它手段,不構成對父母其合法權益的侵害。則只有道德上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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