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子女可以起訴父母嗎
我們知道,父母對孩子有撫養義務。但實踐中會有一些父母在日常生活中未能盡到撫養義務,如老公長期在外,也不支付應有的撫育孩子的費用,這種情況下由女方一人獨自支撐難免吃力。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即使在婚內,老公不撫養孩子也是違法行為,如果婚內老公未盡撫養義務,妻子可以以子女的名義向父親請求支付撫養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來講,父母是子女的第一法定監護人,負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可以起訴父母要求支付撫養費。在我國,對於子女撫養費這一方面,國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子女的撫養費理應有父母雙方一同支付,如果雙方父母離婚,那麼孩子的撫養費大部分是由不撫養孩子的那一方來支付,父母不得拖欠或者不給孩子撫養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② 《大明律》為什麼要重其重罪,輕其輕罪
明朝在刑法原則上確立「輕其輕罪,重其重罪」是有深刻的歷史原因的,一是宋明理學使儒家的綱常禮教已經對人們行為的法外約束力愈來愈大:這種背景下,對有關倫常禮教的犯罪減輕,能集中刑法的打擊目標,緩和社會的反抗情緒。同時,隨著君權的加強和社會矛盾的日益加劇,賊盜大案直接沖擊著封建專制統治的基礎,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也是「重典洽國」的體現。
「重其所重」,「輕其所輕」是明代刑罰適用原則的一個特點。這是後人用明律比較唐律得出的結論。所謂「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在唐律規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處罰。如對謀反、大逆、謀叛、劫囚、強盜等之類直接危及專制統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於唐律。特別對「盜賊」、「亂臣賊子」不僅據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謂枉株濫罰。具體講,所謂對謀反大逆者,唐律只處以斬刑,連坐處絞只限父與子(16歲以上),其他可以收取為奴;明律則以凌遲處死,連坐處絞擴大到祖父、父、子、孫及伯叔父等。可見,明代明顯加重了對政治犯的犯罪處罰。輕其所輕,是指明律在對原來相對的較罪都減輕了處罰。如對「事關典禮及風儉教化」一類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權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對「凡屬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者」,列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僅杖八十。這就明顯體現出了明律為突出「重其所重」,而對某些危害不大的「輕罪」從輕處罰的意圖。
3、論述明代司法機構變化的特點。
明代司法機構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中央司法機關的變化。明代中央司法機關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來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體系。(1)刑部增設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強對地方司法控制;(2)將御史台改為都察院,擴大了監察組織和職權,犯罪糾舉彈劾全國上下官吏的違法犯罪。
二是地方司法機構的變化。地方設三級司法機構,分為省、府、縣三級。省級有專門司法機關「提刑按察使司」。府縣仍是知府、知州、知縣兼理司法。規定,如果越訴受重罰。
三是廠衛特務司法機關。廠衛之制是皇權高度集中的產物,它幾乎凌駕於司法機關之上。其機構先後有錦衣衛、東廠、西廠、內行廠等。其司法特權主要有:一是偵察緝捕權。二是監督審判之權。三是法外施刑之權。對廠衛的行為,司法機關一般不敢過問。
③ 父母有期徒刑對子女有影響是什麼時候有的
父母判有期徒刑對孩子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嗯 所以說從什麼時候開始 從思想上和精神上這個不能確定 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嗯 但是從具體事情的影響上 是從孩子開始找工作時 考學校的時候 受到明顯影響的 比如說 嗯 這上大學報考院校的時候,父母被判有期徒刑是不能報考軍事院校,警察院校等等這方面的學校 在參加工作的時候 侄女是不允許去當兵的,不允許去報考警察 等相關單位的
④ 百善孝為先!古時,父母犯罪,兒女舉報的話,兒女就是犯了大罪!不舉報判無罪!而現代,不舉報就是窩藏罪
第一,新修訂的刑訴法已經增加了親親相隱的內容。
第二,窩藏罪的犯罪構成必須是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如果僅僅是不舉報不構成犯罪的。
⑤ 凈空老法師:父母罪孽深重,子女應該怎麼辦
阿彌陀佛
問:如果父母罪孽深重,大逆不道,弟子又無法勸阻,應該怎麼辦?是否還要為他們在佛前立長生牌位?如果真的長生,那不是會造更多的罪業嗎?
凈空法師答:
長生牌位一定要立,不立是不孝。你要去學舜王,你把大舜的故事多多的去念幾遍,你看他是怎樣把父母感動,回頭是岸。幫助父母改過自新,這里頭高度的智慧,要有很大的耐心,有智慧你就有善巧方便,想出種種方法來影響他,讓他慢慢的能夠接受。
⑥ 子女語言攻擊父母導致父母走極端死了,子女犯法嗎
如果語言攻擊他人導致他人死亡,刑法裡面,侮辱罪需要附刑事責任的,侮辱自己父母導致死亡,即使刑法不處罰他,他自己難到沒報應,孝順父母是做兒女應盡的義務。
⑦ 大明律古代打罵父母
以《大明律》等明代官方文獻為例,通常把社會人群分為良、賤兩類。貴族、士紳、庶民屬於「良」,奴僕、娼妓等為「賤」,軍、匠、灶等戶低於良而高於賤,且向良的方向轉變。
三班衙役里,壯班之外,都是賤民。衙役的身份分兩種:民壯、庫丁、斗級、鋪兵為良民,皂、快、捕、仵、禁卒、門子為賤民。按照律法規定,賤民不準捐納買官,必須脫離身份三代,其檔案才被洗白,才准許參加科考。婚娶必須門當戶對,別想與地位高的攀親,甭說和官僚結親了。捕快當然不例外。
戲子
戲子古稱優伶。其名已經不恭,優者,調戲也,本意是調笑戲弄的行為,產生於奴隸社會,是賣身媚主的奴隸階層,封建社會的戲子也繼承了這一傳統,大多出於極其貧困、身份卑賤的家庭,或是罪人家屬等。
戲子是屬於在官吏、士族、平民(良人)之下的最低等人。古時娼妓、奴婢和戲子,這三種人是一等,沒有人身自由,如物品牲畜一般販賣給他人做主,是主人的私有財產,生殺予奪全憑主人處置,直到近世,仍有戲子為主殉葬的野蠻禮節存在。其婚嫁、生養等,也是要聽主人指示的。
在古人看來,戲子不事生產,不安於鄉土,所謂沖州撞府,也就是要到處賣藝,因此也不能在家侍奉父母,而且為了唱戲、扮裝,往往要剃鬢角、額發之類,也不符合古人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得毀傷的概念。女戲子要拋頭露面,男旦(粧旦)要男扮女裝,這些都是不符合古人的道德觀念的。加之戲劇表演多數是面向大眾的,販夫走卒們都可以觀看,自然也降低了這個行業的身份。
⑧ 父母犯罪,子女入不了黨。這不是典型的封建思想嗎怎麼回到古代啦,只有姓劉的才能封王嗎一夫多妻制啊
父母犯罪是並不影響子女入黨,你入不了黨肯定是有其他的原因,至於回古代,其實夢里啥都有,多做夢應該能做到回到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