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如何認定的
我國《婚姻法》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權利認定是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1)婚姻與繼承法父母子女關系ppt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㈡ 婚姻與繼承法的案例分析題
1 如果董波和郝清在夫妻財產方面沒有其他約定,那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彩票所中獎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001年4月28日生效的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 工資、獎金.
2 法院不能判決獎金的一半歸董波所有。因為:他們沒有離婚,還處在婚姻關系之中。2011年8月13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4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而董波顯然不具備上述兩項重大理由,因此法院不能判決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㈢ * 新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是如何規定的
新婚姻法中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最主要的是互相撫養的權利義務和互相繼承的權利
㈣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下列哪部法律中予以規定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在《婚姻法》中有具體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專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屬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㈤ 關於繼承法與婚姻法兩者關系的問題
你的演算法不對。
首先明確父親的遺產范圍:一半的房產
根據法定繼承三分即可,每人繼承三分之一。
父親死亡,父母財產多半分已經處理過一次夫妻共同財產了,你的計算方式又給你母親多分了一次共同財產
㈥ 婚姻與繼承法
你的題目復制的時候有些問題,「後來聽說光辦酒席不能認定為合法夫妻,張某就帶李某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只能作罷。」應該是第一沒辦成結婚吧!
一個一個的來!
張某與李某、於某、劉某都並非法律上的夫妻!
首先,張某與李某所辦理的結婚證上面不是張某的信息,不能認定為夫妻關系;
其次,張某與於某、劉某也為辦理結婚證。
張某的繼承人為:他女兒、張甲以及張乙。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這里還涉及到一個問題,是張某犯了重婚罪。
劉某與他丈夫結婚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屬於事實婚姻關系(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㈦ 求助《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婚姻家庭法是調整男女兩性關系和親屬關系的法律;繼承法是以婚姻、血緣為重要基礎的、與民生緊密相關的民事法律。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和婚姻家庭繼承有關的法律案例及分析,了解什麼是婚姻家庭繼承法。婚姻家庭繼承法案例及分析
劉xx與宋x於1957年結婚,婚後無子女,先後收養劉傑x為養子,劉玉x為養女。劉傑x成年後娶妻韓梅x;生女劉x甜,夫妻倆有積蓄60000元。劉玉x婚前有個人財產3000元,1992年與宋xx結婚,生子宋宇x。1996年6月劉傑x外出時溺水而亡,死後未分割財產。1996年8月劉xx到某公證處立遺囑一份,其內容為:我與妻共有私房6間,存款20000元,我死後屬於我的3間房由劉玉x繼承,劉x甜繼承屬於我的那10000元存款。後因劉x甜生活作風劉xx看不過去,又以公證形式變更遺囑為:我死後屬於我的三間房和10000元錢全部歸劉玉x繼承。1996年11月,劉xx、劉玉x一起死於煤氣中毒,但死亡先後時間無法確定。
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劉傑x死後,其遺產應由誰繼承?如何分割?
(2)劉xx死後,其遺產應由誰繼承?如何分割?
(3)劉玉x死後其遺產應由誰繼承?如何分割?
(4)若劉xx自書遺囑變更前立公證遺囑,劉x甜能在劉xx死後遺產中分得多少遺產?
法律依據: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辦理,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析:
1.劉x甜、韓梅x、劉xx和宋xx 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推定劉xx先死亡
應由劉玉x繼承 由劉玉x一人繼承 3間房和10000元
3.劉玉x死後 無遺囑 遺產由宋xx、宋雙x和宋宇x 每人各得一間房 3人各得13000/3元
4.10000元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
㈧ 關於婚姻法和繼承法的問題
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如果形成父母子女關系,就要執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了,如果結婚一開始就明確不形成這種關系,就用不著執行這條規定了。後一種情況對你有利,但是30年以前的人們很少不承認繼子女的。另外除了繼承,父母還可以直接給孩子財產,並且可以按照父母認為的公平方式方法給
㈨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無效婚姻。現在孩子多大,可以以無經濟來源來拒絕出撫養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