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東轉業幹部轉業安置條件是什麼
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廣東省接收安置軍轉幹部有以下條件:
1.轉業幹部原籍廣東省或者從廣東省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廣東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的市、縣安置。
2.轉業幹部的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的常住戶口在廣東省的,可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3.配偶已隨軍到廣東省的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廣州市、深圳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二)配偶取得廣東省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4.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轉業幹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廣東省有常住戶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轉業幹部其父母常住戶口在廣東省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5.轉業幹部的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在邊遠艱苦地區(按國轉聯【2010】4號確定的范圍)工作滿 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在廣東省的,轉業幹部可選擇其中地區安置。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廣東省的轉業幹部,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7.夫婦同是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一方的原籍是廣東省或從廣東省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廣東省,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可以到廣東省一方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
8.夫婦同是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符合配偶隨軍條件(《批轉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軍人家屬隨軍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6號)規定的條件)一方在廣東省的,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在廣東省且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9.配偶系轉業幹部,轉業幹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0.具有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或者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如安置地同意接收,須報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1.配偶在廣東省地方工作且有廣東省常住戶口的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已被聘任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
(二)配偶系國家承認的碩士以上學位獲得者;
(三)配偶系處級(或相當於處級)以上管理人員。
1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予接收:
(一)計劃外移交的;
(二)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三)五級以上傷殘的;
(四)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七)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八)軍轉幹部(隨調家屬)婚姻、戶口等問題,經有關職能部門核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註:年齡、時間均按周年(至移交材料當年3月31日)計算;部隊裁軍期間的安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2、軍轉幹部職務安排有哪些規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專業技術幹部職務安排參照《關於做好專業技術軍轉幹部職務安排的通知》(穗軍轉【2008】32號)執行,即:1、安置到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專業技術軍轉幹部,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其相應工資福利待遇的前提下,相應安排好其職務:技術6級、任職滿3年的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技術7級專業技術幹部,安排非領導職務應不低於副調研員;技術7級、任職滿3年的技術8級專業技術幹部,安排非領導職務應不低於主任科員;任職不滿3年的技術8級或技術9級專業技術幹部,安排非領導職務應不低於副主任科員。2、安置到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軍轉幹部的職務安排,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或管理崗位職務。安置相應管理崗位職務確有困難的,職級安排可參照黨政機關的辦法辦理。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3、軍隊轉業幹部行政職務如何計算?
答:國務院軍轉辦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安排到行政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如何計算任現行政職級時間的答復》(【1998】國轉辦字26號)指出:安排到法院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在評定法官等級時,其行政職級任職時間應從幹部原在部隊擔任與地方幹部相對應職級的時間計算,如:正團職轉業幹部到地方首次確定為副處級,其任副處級時間應從幹部在部隊任副團職的時間計算;又晉升正處級,其任正處級時間應從幹部任正團職的時間計算。安排到其他行政單位的轉業幹部也適用於本辦法。
《關於確認部隊轉業幹部平時參加缺位競爭上崗和晉升任職資格問題的批復》(粵組函【2003】22號)答復如下:部隊轉業幹部在競爭上崗和職務晉升中,可將其在部隊擔任最後職務的時間,與地方初任職務的時間合並計算來確定其任職資格。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4、關於軍轉幹部津補貼執行的問題?
答:《關於2006年度及以後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確定辦法的通知》(國發【2008】8號)第三條規定: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津貼、補貼、獎金等工資待遇,按同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規定執行(具體由工資部門解釋)。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5、廣東省軍轉幹部考試安置辦法是什麼?
(一)對象。考試對象為符合我省接收安置條件,選擇計劃分配方式安置,志願到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的營級以下軍轉幹部(含科級以下文職軍轉幹部和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轉幹部,下同)。
(二)考試。1.組織管理。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軍轉幹部考試的綜合管理工作,統一考試時間、統一中公範例、統一印卷、統一閱卷評分和公布成績。省人事考試局協助做好考務工作。地級以上市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軍轉幹部考試的綜合管理工作,並會同本級考試機構具體組織實施考試。2.發布公告。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布考試公告。地級以上市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在舉行考試前落實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接收營級以下軍轉幹部的數量和崗位,報經省軍轉辦審核後發布公告。接收計劃的人數和崗位一經發布,不得減少或取消。3.受理報名。地級以上市軍轉辦負責受理考試報名。在部隊受過處分,且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不予報名考試。4.組織筆試。原則上筆試科目為公共基礎知識,主要測查與公務員職業密切相關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素。必要時,可加考機關公文寫作或專業科目等。筆試實行百分制計分。省軍轉辦負責統一公布筆試成績,並將筆試成績通知各市軍轉辦和省軍區轉業辦。筆試考務組織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執行。5.考試監督。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軍區轉業辦負責對考試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的指導監督,並組織有關人員赴各考區巡考,監督檢查履行職責情況及考風考紀情況。6.考試紀律。參加考試的人員須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對考試作弊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其本次考試成績。
(三)考核加分。1.組織管理。考核由省軍轉辦和省軍區轉業辦組織實施並負責審核,考核工作具體由各部隊轉業辦承辦。考核賦分結果由各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政治部門在本單位予以公示,並在「廣東省軍轉安置工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2.考核項目。考核項目包括服役年限、職務等級、軍銜、學歷、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情況、獎懲情況等6項。3.考核評分。採取以檔案材料為依據,主要對軍轉幹部服役期間的表現和貢獻等進行量化評分,累計評分最高約50分,不封頂;其中「獲二等功以上獎勵」項目評分,僅適用於因受處分不納入政策性照顧對象的人員;考核項目評分的計算時間截止批准轉業當年的3月31日。(1)服役年限評分:入伍每滿1年加1分,不滿1年的按1年計分。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軍隊院校學習的幹部相應確定服役年限。(2)職務等級評分:排職4分、副連職5.5分、正連職7分、副營職8.5分、正營職10分,專業技術幹部和文職幹部按對應職級賦分。(3)軍銜等級評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文職幹部參照賦分。(4)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評分: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每滿1年加0.5分,不滿1年的按1年計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不滿5年的,計分時滿半年按1年計,滿1年按2年計 (艱苦邊遠地區和高山海島的范圍,執行國轉聯〔2010〕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5)學歷評分:本科或學士學位1分、研究生或碩士學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6)獎懲情況評分:榮譽稱號1次加15分,每增加1個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個加3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個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個加1分。行政警告1次減2分,行政嚴重警告1次減4分,記過或黨內警告1次減6分,記大過或黨內嚴重警告1次減8分,降職降銜或撤銷黨內職務1次減10分,撤職或留黨察看1次減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現1次相應再減1分,行政嚴重警告減2分,記過或黨內警告減3分,記大過或黨內嚴重警告減4分,降職降銜或撤銷黨內職務減5分,撤職或留黨察看減6分;因同一件事受兩種以上處分的,按最高處分項目減分。4.政策性照顧對象。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涉核工作滿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以及烈士子女的軍轉幹部列入照顧安置對象,原則上不參加考試,實行指令性分配,主要安置在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對因個人原因受到黨內處分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不納入政策性照顧對象范圍,實行考試考核安置。5.考核監督。省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軍區轉業辦負責對考核組織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凡考核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考核加分作零分處理;安置後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四)錄取。總成績為筆試得分與考核得分之和。總成績公布後,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根據參加考試考核軍轉幹部報考職位的人數,按總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滿額為止;未被錄取的,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實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五)責任追究。營級以下軍轉幹部的考試考核工作,應嚴格按本辦法規定執行。考試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實,由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6、團職和技術9級以上軍轉幹部的安置辦法是什麼?
答:我省目前對團職和技術9級以上軍轉幹部的安置辦法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採取網選的形式,軍轉幹部根據「廣東省軍轉安置信息化工作平台」公布的崗位計劃,個人填報崗位,用人單位按照先選先定的原則,在規定時間選取軍轉幹部,未被選取的軍轉幹部,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單位實行指令性分配。如省直單位採取的就是網上雙選。第二種是採取現場雙選會的形式,由用人單位先行遴選軍轉幹部,未落實單位的軍轉幹部由軍轉安置工作主管單位實行指令性分配,如廣州、珠海等市;第三種是考試考核選崗,安置地組織軍轉幹部考試(考核),按考試考核總分(或考核分數)高低,由軍轉幹部依次選擇崗位,未落實崗位的由軍轉安置主管部門實行指令性分配。
7、廣東省自主擇業安置條件有哪些?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配偶出生地且有常住戶口;
2、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
3、配偶已隨軍到當地且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4、配偶在當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動、錄用等規定,手續齊備)且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世居地且有常住戶口;
2、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因工作調動(符合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動、錄用等規定,手續齊備)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3、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離、退休異地安置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子女出生地且有常住戶口;
2、子女在當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動、錄用等規定,手續齊備)且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3、子女因父母工作調動隨調(遷)到父母現工作地取得當地常住戶口。
8、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待遇保障相關政策規定有哪些?
(一)退役金差額補貼
1、國家政策:《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印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發【2001】3號)規定「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進一步明確:「是否發給差額補貼,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2、省政策:《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的意見(試行)》(粵軍轉【2001】324號),明確規定:「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發給差額補貼。」進一步明確我省經濟發達地區有差額的要發給差額補貼。據此,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珠三角城市和韶關、湛江、清遠市,共12個市先後發放了退役金差額補貼或地區補助。
(二)醫療保障
國家政策:《印發<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2001】國轉聯8號,以下簡稱國轉聯8號文)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統一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余額,由其個人暫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並入其個人帳戶。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安置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三)住房補貼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或者未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雖按規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標准承租了軍產住房,但擬退出或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現住房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購房補貼,從批准轉業的翌年1月1日起,根據安置地政府的規定,按照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以後期間的購房補貼,按照所在單位的規定執行。」
(四)住房公積金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隊時一次性發給個人。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地區,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部隊一次性發給的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計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計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安置地有關部門應當並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養老、失業保險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後,應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9號)、《失業保險條例》(1999國務院令第258號)等法規的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並享受相應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算起。」
(六)獨生子女費
國家政策:《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6】1號)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國家和安置地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費)規定的由安置地政府計發。」
(七)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國家政策:國轉聯8號文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辦理。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對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9、計劃分配軍轉幹部培訓是怎麼安排的?
因軍轉安置工作要到安置當年年底才能全部完成,各地軍轉幹部培訓一般安排在當年底或第二年初舉行,主要依託各地黨校(行政學院)進行,培訓為脫產培訓,時長約1-3個月,經費為3300元/人。
10、軍轉幹部轉業當年未參加培訓,第二年可否繼續參加培訓?
軍轉幹部因工作任務問題,不能參加當年組織的培訓,由接收安置單位申請,經軍轉安置主管部門批准,可參加第二年的軍轉幹部培訓。
11、軍轉幹部住房補貼是怎麼執行的?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國辦發【2000】62號)規定:2000年及其以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未參加集資建房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的住房補貼,由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本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由住建部門解釋)。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12、關於軍轉幹部車補是怎麼執行的?
車改交通補貼問題請向制定該政策的牽頭單位咨詢。
13、隨軍家屬安置有關政策是怎麼執行的?
隨軍家屬安置工作不屬軍官轉業安置處業務范圍(廣州等市除外),由廳人力資源市場部門辦理。
14、軍轉幹部立功授獎等榮譽補貼是怎麼發放的?
《關於2006年度及以後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確定辦法的通知》(國發【2008】8號)第六條規定: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原在服役期間被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資檔次的人員,可適當高定級別工資檔次或薪級工資,最多不超過兩個工資檔次或兩個薪級。因同一事跡同時獲得多個榮譽稱號的,不得重復高定工資檔次或薪級。具體由總工會和工資部門解釋。
說明:政策依據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15、關於士兵安置及待遇的問題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和待遇問題,不屬於軍官轉業安置處業務范圍,由民政部門辦理。
B. 福建軍轉安置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以下內容為2018年福建省軍隊轉業安置條件
(一)福建省各地市接收軍轉幹部有關政策(不含廈門市,廈門市另行規定)
1.軍轉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時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①父母身邊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②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③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的,雙方或一方轉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地、入伍地安置;未婚或離異的,可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④在艱苦邊遠地區和飛行、艦艇工作崗位滿10年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設區市城市安置。
2.軍轉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①配偶已隨軍,且取得駐地常住戶口的(其中到福州市安置的,常住戶口取得時間須滿2年);
②對參加部隊組織集資建房、公積金建房或購買部隊自建經濟適用房,且配偶戶口已遷入該住房所在地的團級職務以上軍轉幹部;
③配偶被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以及工作調動,並取當地常住戶口的;
④配偶結婚前取得當地常住戶口的(福州市滿2年,其他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滿1年)。
3、軍轉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擇業的;
②在艱苦邊遠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③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④因戰因公致殘的。
(二)廈門市接收軍轉幹部有關政策規定
根據中央和福建省有關軍轉安置政策有關精神,廈門市結合實際出台了《廈門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具體規定》(廈委辦發〔2015〕33號),規定中對廈門市接收安置條件明確如下:
1.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軍轉幹部,既可進廈計劃安置,也可進廈自主擇業:
①原籍在廈門,或在廈門市入伍(不含院校入伍)的軍轉幹部。
②配偶已隨軍廈門滿2年,且取得廈門常住戶口滿2年的軍轉幹部;未婚(離異或喪偶的從起算時間視同未婚)的駐廈部隊軍隊幹部,符合配偶隨軍廈門條件滿2年的軍隊轉業幹部。
③配偶自幼在廈門成長,且在廈門有常住戶口,結婚滿2年的軍轉幹部。
④配偶婚前屬於院校畢業生分配、工作調動落戶廈門的,且人事關系已在廈門並取得廈門常住戶口滿5年,結婚滿3年的軍轉幹部。
⑤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一方在駐廈部隊服役,且符合配偶隨軍廈門條件滿2年的軍轉幹部。
上述條件以外的情形,以及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屬於購房、集資建房、投資、投靠親屬等方式取得廈門常住戶口的,均不作為進廈計劃安置條件。
2、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軍轉幹部,僅可進廈自主擇業:
①在廈門參加部隊組織集資建房、公積金建房或購買部隊自建經濟適用房,且配偶戶口已遷入該住房滿5年的行政團職以上軍轉幹部。
②在艱苦邊遠地區或直接從事飛行、艦艇(主要指潛艇)、涉核工作滿10年,且配偶屬於院校畢業生分配、工作調動落戶廈門(婚後)滿5年的軍轉幹部。
③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且配偶屬於院校畢業生分配、工作調動落戶廈門(婚後)滿5年的軍轉幹部。
④父母通過工作調動、軍轉安置取得廈門常住戶口滿5年且為獨生子女的軍轉幹部。
3、廈門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16年10月24日通知明確:
軍改期間(2016-2020年)廈門市安置方案做如下調整:
①軍改期間,在堅決貫徹執行中發〔2016〕13號文提出的「四個放寬」基礎上,繼續執行廈委辦發〔2015〕33號文規定的進廈安置條件。
②相關年限上作適當放寬,即凡要求落戶滿5年以上可在廈安置的,調整為滿3年即可在廈安置;對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由符合配偶隨軍條件滿2年可進廈安置調整為符合配偶隨軍條件滿1年即可進廈安置。
③隨調家屬在《廈門市貫徹實施軍人隨軍家屬和軍轉幹部隨調隨遷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廈府〔2015〕172號)文件的框架內優先安置。
二、限制性政策
1. 福建省:
根據福建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實施細則規定,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軍改期間按最新政策執行),福建省不予接收:
(1)年齡超過50周歲的;
(2)五級(二等甲級)以下傷殘的;
(3)患有嚴重疾病,經相關醫院醫學鑒定,喪失工作能力的;
(4)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6)被開除黨籍或者喪失幹部資格的;
(7)配偶屬於婚後購房落戶、投靠親屬取得常住戶口的;
(8)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2.福州市:
(1)戶口條件限制:
配偶隨軍取得福州市戶口,落戶時間必須滿2年。配偶結婚前取得福州市常住戶口滿兩年且結婚滿一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C. 廣東接受軍轉幹部的條件有哪些
(一)轉業幹部原籍是廣州市或者從廣州市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廣州市,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
(二)轉業幹部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在廣州市的;
(三)轉業幹部配偶已隨軍到廣州市且取得廣州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轉業幹部父母身邊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且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廣州市有常住戶口的;未婚的轉業幹部其父母常住戶口在廣州市的;未婚或離異的轉業幹部駐軍在廣州且比照已婚情形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
(五)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在邊遠艱苦地區(按國人部發〔2006〕61號文件確定的邊遠一、二、三、四、五、六類地區和國發〔1989〕14號規定的一、二類島嶼范圍)工作滿10年的轉業幹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在廣州市的;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廣州市的轉業幹部,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
1.自主擇業的(軍齡須滿20年);
2.在邊遠艱苦地區(范圍同上)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七)夫婦同是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一方的原籍是廣州市或從廣州市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廣州市,但不含院校市外生源分配入伍)的;
(八)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的,雙方或者一方轉業,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在廣州的;
(九)具有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或者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轉業幹部,如廣州市有單位接收,經報省軍轉辦審批同意的;
(十)轉業幹部配偶系廣州市作為人才引進到廣州市工作,取得廣州市常住戶口,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
1.配偶已被廣州市聘任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
2.配偶系國家承認的碩士以上學位獲得者;
3.配偶系廣州市處級以上管理人員。
根據以上條件,可進從化、增城兩市安置的轉業幹部,按屬地安置原則,只能在以上兩市安置。
D. 軍轉干具備什麼條件可以隨配偶安置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2001年1月19日起實施)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 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 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 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 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 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 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 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E. 軍轉幹部的安置地點到底如何確定的
您好,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常規安置。
退役軍人可以選擇回到原籍、入伍時所在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這是最常規的安置方式,一般來講,不會有什麼大的問題。
2、想去大城市。
有一些退役軍人想要到大城市生活,比如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選擇這些城市安置會有一些不同的政策規定。已婚軍轉幹部,截至轉業當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須已隨軍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 年,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 年,其他省會( 自治區首府) 城市及副省級以上城市常住戶口滿2 年。
3、隨父母安置。
軍轉幹部已婚但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轉幹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軍轉幹部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自主擇業退役軍人安置地點。
自主擇業的退役軍人可以選擇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安置,也可以選擇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選擇到父母、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5、有單位接收。
軍轉幹部符合安置地特殊人才引進計劃的,接收單位所在省( 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區、直轄市) 到該地區安置。
6、特殊情況。
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0 年的軍隊轉業幹部,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以上是關於軍轉幹部安置地點的相關規定了,您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選擇。
F. 軍轉在青島安置的條件
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規定:
1、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6)廣東省惠州市獨生子女軍轉安置擴展閱讀:
青島軍轉幹部辦理安置手續材料:轉業幹部本人檔案、軍隊幹部轉業審批報告表、軍隊轉業幹部考核情況登記表、軍轉幹部立功受獎的證明材料、轉業幹部落戶所需的家屬戶籍證明、結婚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受理機構名稱:青島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
G. 軍人家屬成年獨生子女廣州常駐戶口,軍人退休可在廣州安置嗎
你在退休前就要與單位溝通好,退休後要跟隨獨生子女在廣州生活,他們在廣州有常住戶口和住房,請部隊首長給予照顧,這條路是可行的。
H. 軍轉幹部安置
法律分析: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法律依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四條 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十五條 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I. 求一份惠州市軍轉幹部安置辦法,謝謝
你在網路「《惠州市接受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暫行辦法》(惠府(2009)156號)」即可找到。
J. 目前哪個省出台了政法系統接收軍轉幹部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促進惠州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廣東省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條件》有關規定,結合惠州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惠州市范圍內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惠州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管理的意見(試行)》(惠市軍轉[2002]16號)執行。 第三條 成立惠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軍轉辦)。軍轉辦為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接受省軍轉辦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擬定和落實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做好軍隊轉業幹部的跟蹤服務工作。 第四條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任務。軍隊轉業幹部應當服從組織安排,按時報到。 第五條 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條件 (一)軍隊轉業幹部原籍惠州市或從惠州市入伍(入伍時常住戶口在惠州市,下同)的,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的縣、區安置。 (二)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的常住戶口在惠州市的,可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隨軍到惠州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惠州市有常住戶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軍隊轉業幹部的父母戶口在惠州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五)軍隊轉業幹部的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在惠州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可選擇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邊遠艱苦地區是指國辦發〔2001〕14號文件確定的的邊遠一、二、三、四類地區和國發〔1989〕14號文件規定的一、二類島嶼范圍。 (六)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在惠州市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2.戰時獲得三等功、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3.因戰因公致殘的。 (七)夫婦同是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且安置進入惠州市的,另一方可以到配偶安置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在惠州市且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八)經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同意,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 (九)配偶不符合隨軍條件,但在惠州市工作,且有惠州市常住戶口,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被聘任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 2.配偶系國家承認的碩士以上學位獲得者; 3.配偶系處級以上管理人員。 (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接收: 1.未列入安置計劃的; 2.擔任團職以下職務,年齡超過50周歲的; 3.提升領導職務不滿一年的; 4.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6.受刑事處罰的; 7.根據有關政策,不符合轉業安置條件的。 第六條 軍隊轉業幹部分配到市直或縣、區安置的原則 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去向,除市委、市政府和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在市直和縣、區之間作適當調整以外,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凡屬下列情況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市直單位(含省垂直管理單位,下同)安置: 1.配偶雙方為軍人,一方留隊,另一方轉業且符合在惠州市安置條件的; 2.配偶戶口在惠城區,且在市直單位工作的; 3.配偶戶口在惠城區,且在部隊服務社、幼兒園等部隊所屬單位工作的; 4.父母戶口在惠城區且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 (二)凡屬下列情況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惠城區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在惠城區,其配偶不在市直單位工作的; 2.配偶戶口在惠城區,在市直(含省垂直管理)單位和部隊服務社、幼兒園等部隊所屬單位以外的單位工作和無工作單位的。 (三)凡屬下列情況的軍隊轉業幹部分別由惠陽區、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安置。 1.原籍在上述縣、區或從上述縣、區入伍,且配偶戶口不在惠城區的; 2.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隨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戶口應由上述縣、區安置的。 第七條 市直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的審批方法 由市委組織部或市軍轉辦擬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經審批下達各單位後,各單位應無條件接收,按規定時間和幹部任免許可權上報定職定位意見。 (一)達到相應安置條件(截至當年3月31日,任職滿3年的領導幹部,下同)的正團職幹部由市委組織部擬定方案,報市委審批。 (二)未達到相應安置條件的正團職幹部和達到相應安置條件的副團職幹部由市軍轉辦擬定方案。安排副處級單位副職領導的,報市委組織部審批;安排正科級領導或非領導職務的,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三)未達到相應安置條件的副團職幹部和營職以下幹部由市軍轉辦擬定安置方案,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八條 達到相應安置條件的正團職幹部一般安排副處級領導職務。當年接收正團職幹部數量多、領導職數空缺少時,可安排副處級非領導職務;達到相應安置條件的副團職 幹部一般應安排正科職領導職務。因無職位空缺,不能安排正科職領導職務的,可安排正科職非領導職務,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安排副科職領導職務。 第九條 營職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十條 非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不能安排軍隊轉業幹部到企業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時,如沒有空編,可採取增加臨時編制的辦法予以解決。在按本辦法第八、九條給軍隊轉業幹部定職時,可不受本單位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條 凡省人事廳下達有接收軍隊轉業幹部計劃的省垂直管理的單位,應及時與市軍轉辦聯系,採取雙向選擇的辦法,完成好接收任務;省人事廳未下達安置計劃的省垂直 管理單位,要積極主動地按市軍轉辦下達的計劃,接收安置好軍隊轉業幹部。各縣、區和市直單位要堅決執行市軍轉辦下達的安置計劃,不能以專業不對口、年齡偏 大、職務偏高等理由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 第十三條 政法系統接收安置營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採取雙向選擇的辦法進行,由市軍轉辦統一審查資格條件、組織考試,選派合符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安等部門工作。 第十四條 軍隊轉業幹部報到後,各接收單位應盡快按規定給軍隊轉業幹部套改工資。各項補貼按套改工資的執行時間執行。 第十五條 軍隊轉業幹部的隨調配偶隨同軍隊轉業幹部列入計劃安置范圍,各接收單位應合理安排。省人事廳下達給省垂直管理單位的接收軍隊轉業幹部計劃,同樣適用於接收隨調配偶。隨調配偶由市軍轉辦擬定安置方案,落實後分別由人事和勞動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