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可以執行被執行人父母的銀行存款嗎
在以下的司法解釋裡面沒有對於執行人父母財產的執行規定,所以不應該執行其父母的銀行存款。
《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范圍非常寬,《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⑵ 父母欠債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可否被執行
法律分析:父母欠債,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財產不可以執行。因為父母欠債由父母自己負責償還,我國並沒有父債子還這種法律規定,因此子女對於父母的債務沒有償還的責任,所以父母欠債不能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但是如果父母為了躲避債務惡意將財產轉移的孩子名下的,則此時法院可以執行被轉移到孩子名下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⑶ 成年子女欠債法院會執行父母財產嗎
只要父母沒有作擔保就不會執行。如果子女有將財產轉移到父母名下的情況,就可以執行。
⑷ 成年子女欠債,法律規定,父母名下的財產會有影響嗎
您好,如果是成年子女,那麼其父母是無需承擔任何還款責任的。
⑸ 兒子欠債執行父母名下房產
不可以。成年子女欠債,與父母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父母名下的房子。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條【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⑹ 夫妻是被執行人,成年子女和父母在一個戶口上,會執行成年子女的銀行存款嗎
不會。
成年抄子女的財產屬於子女,襲而財產的所有權不是以戶口為標準的,而是以在相關部門登記確認為標準的(存款就是在銀行登記確認的,不動產就是在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確認的等等),所以只要是在銀行的存款就是子女個人的財產,是子女的合法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不能被執行。
⑺ 本人欠債,法院會凍結父母的存款嗎
法律分析:法院不應凍結父母的財產,父母的財產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不屬於和子女的共同財產,法院不會凍結凍結父母的銀行卡。若有證據證明子女惡意把財產轉移給父母,以逃脫償還欠債的責任,這樣的情況下,子女欠債法院會凍結父母的銀行卡。若是未成年子女的債務,父母親有為子女歸還的義務的,法院如果凍結父母親的賬戶是合法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親的賬戶的錢會被用於歸還子女拖欠款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⑻ 父母欠債,子女名下存款,可否被執行
要看子女名下的財產來源,如果是父母故意轉移財產才轉移給子女的,子女需要償還父母的債務。如果是子女自己勞動所得就不需要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