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父母戶口怎樣隨子女遷入上海女兒在上海有房,父母和一未成年弟弟怎麼落戶上海呢
摘要 1、關於子女投靠,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
Ⅱ 父母隨子女落戶上海的條件
法律分析: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法律依據:《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3、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Ⅲ 父母的戶口可以跟隨子女遷到上海嗎
1、本區內遷拿薯入的,居民持相關手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被申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配偶為房主的同意入戶證明及子女《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2、主城他區城鎮居民到我區入戶的,應先到遷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戶證明》,再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開具《戶口遷移證》,之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戶口遷移證》;
(2)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配偶為房主的同意入戶證明及子女《結婚證》等)。
3、主城區外城鎮居民到我區入戶的,應到錦江區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戶口《准遷證》,再持《准遷證》二聯及原籍戶口簿回原籍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開具《戶口遷移證》,之後持《遷移證》、行政服務中心檔案袋、入戶地戶口簿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消斗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辦理《准遷證》所需手續如下: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書面申請;
(2)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被申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喪偶的需出具派出所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簿》及銷指《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配偶為房主的同意入戶證明及子女《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Ⅳ 上海有沒有父母投靠子女的戶口政策
有,
父母子女投靠入戶需要准備的資料: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投靠人戶籍證明和戶成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夫妻同時遷入的還應出具結婚證書;已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還應出具婚姻登記機關的未婚證明。
近親屬投靠需要准備的資料:出具法定監護(撫養)人喪失撫養能力或病故傷亡證明和與被投靠人確立監護(撫養)關系的公證書。
(4)上海父母遷入子女擴展閱讀
一、市外遷入外埠農業人口與本市農業人口初婚申請入農業戶口應向其配偶戶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被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書;
(4)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
(5)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
辦理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戶口,應向遷入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證件:
(1)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2)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
(3)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4)18周歲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
(5)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戶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
二、老人投靠子女申請入戶應向其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入戶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5)其他相關證明。
Ⅳ 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是上海戶口,如何申請老人的上海戶口
這種情況初步判斷符合目前上海老人投靠子女的落戶政策,具體還要咨詢當地公安分局。
關於老人投靠:
上海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外省市無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上海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上海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
上海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上海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Ⅵ 子女上海戶口,父母一直外地戶口,能遷入上海嗎
你父母想辦上海戶口,幾乎是不可能的。暫住正是可以辦的,但沒有什麼居住5年可以轉,夫妻一方是上海戶口,一方是外地的,可以在結婚7年後提出申請辦理上海戶口。上海老人無非是福利好一點,但這要你以前有勞保,象你父母這樣,一是不可能落戶上海,第二即使辦成了,你以前的勞保上海也不會承認
。所以辦上海戶口沒有什麼意義
Ⅶ 請問子女是上海戶口 父母有房產在上海戶口可以隨子女遷入上海嗎
父母如果是上海外遷人員,符合相關的規定可遷入上海,否則,要看父母積分了。
Ⅷ 子女全在上海的外地父母戶口能否遷入上海
你家子女都在上海,如父母也到退休年齡,按照我國規定,他們可以遷入上海,即子女戶口所在地.
Ⅸ 父母戶口怎樣隨子女遷入上海
上海接收外地戶籍的人通過結婚投靠和居住證積分辦理落戶上,但是隨遷的戶口只能是結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戶籍不能跟隨遷入上海。
Ⅹ 子女上海戶口父母隨遷政策
法律分析:戶口遷移,是中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今天小編分享的是新上海人父母戶口可以隨遷嗎,希望能幫到大家。
上海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上海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上海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
3、上海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上海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