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獨生子女戶的養老保險國家沒有制定出統一的政策。但各地都逐漸有優惠政策出台。具體你是那個地區的,請咨詢當地政府部門。現將某城市的政策告訴你。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參加養老保險政府每人每年補貼100元
從今年8月25日開始,該市又實施一大惠民舉措:對年滿45周歲以上的農業戶籍獨生子女父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市財政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標准給予補貼,直至年滿60周歲止。
人口計生局粗粗算了一筆「利益」賬,按選擇新型社會養老保險100元檔次估算,一個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家庭在45周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不用花自己一分錢,到60周歲每人每年可領取1394.16元(按目前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標准推算),同時還能拿到720元獎扶金。這個家庭一年可領取4228.32元,基本上能維持一個農村家庭的日常開支,真正實現了為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送上一份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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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農村獨生子女養老保險怎麼交
農村養老金的繳費流程村級及鄉鎮辦企事業單位
1、為參加保險個人編個人保險號碼,進行個人基本情況登記
2、填寫個人繳費證,發給保險對象持有
3、繳費明細表填寫
鄉級保險管理機構
1、填寫個人繳費記錄卡,留鄉鎮存檔
縣級保險管理機構
1、做好編號單位和繳費單位的編碼
2、將個人基本情況和繳費明細錄入計算機存檔
3. 關於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養老金的政策是怎樣的
應該在民政局問
4. 2020年浙江省浦江縣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可以一次性補交嗎
現在農村養老保險是可以一次性補交的。像現在補交15年的話,最起碼十幾萬。醫療保險也是10萬以上。
5. 獨生子女養老金保險 杭州
《杭州市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補貼辦法》
為完善杭州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加快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逐步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納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06〕22號),《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的通知》(市委〔2007〕43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06〕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補貼對象
杭州市區農業戶籍的計劃生育夫婦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在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時可享受補貼:
(一)本人為獨生子女父母;
(二)本人年滿45周歲。
二、補貼標准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1000元,分為12個月,按照參保人員實際參保月數按月補貼到位,最高補貼年限為15年。
享受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的參保人員,其個人繳費比例不低於繳費基數的5%.
三、補貼方式及資金來源
對享受補貼的參保人員,在繳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費時,政府補貼部分直接抵繳個人當期繳費;抵繳後有餘額的,余額計入其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由各區政府承擔,市政府根據各區工作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四、補貼程序
(一)符合條件的人員,向戶籍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並填寫《杭州市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申請(確認)表》,由村(社區)初審上報鄉鎮(街道)計生辦審核並公示,經所在區人口計生局確認後,將參保人員名單報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上報杭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二)符合條件的人員,在辦理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時,應提交《杭州市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申請(確認)表》。
(三)享受養老保險補貼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後不再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
五、監督管理
對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實行補貼,是貫徹落實中發〔2006〕22號文件精神的具體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加強管理。財政部門要安排落實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管理;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養老保險補貼對象的個人賬戶登記工作;人口計生部門要做好養老保險補貼對象的資格確認、政策解釋、數據匯總工作。
六、其他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各縣(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補貼辦法。
附件:杭州市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申請(確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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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60歲後能領多少養老金!
我一位朋友八十年代國家給辦理的二個女孩養老證,60歲以後,父母雙方每人每年一次性國家發放960元養老金
7. 農村獨生子養老金每月領多少錢
養老金的領取,按政策需要先交費。
交費足15年到法定年齡後,就可享有。
不交費就領養老金。
沒有相關的政策,
別人交的費你沒有理由領取!
領養老金與獨生子無關!
只可以交費為准!!
8. 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有什麼新政策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金。
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農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農村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我區出台的相關優惠政策措施有:
1、非農失業人員(持有效失業證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區財政開支。
2、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只有一個子女或現無子女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妻年滿60周歲後,可享受獎勵扶助金每人每年720元,直至亡故為止。
3、農村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放棄二胎生育的家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的50%由區財政承擔。
4、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年滿45周歲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可以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補貼,最高補貼年限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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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浙江農村戶口養老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險范圍、對象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四章養老保險金給付
第五章基金管理、運用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七章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重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把這項工作作為建立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配套措施,要求各級政府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抓緊抓好。繼1993年5月下發《關於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1993〕117號),最近又下發《關於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1993〕14號〉頒布了《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浙政發〔1995〕4號),確定農村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在保險范圍、實施對象、繳費形式、集體補助標准、以及減免稅政策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徹底理順了工作關系,為進一步開展這項工作,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提供了依據。與此同時,浙江省政府還要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採取區別對待、先易後難的辦法,重點做好鄉鎮企業(包括私營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三資企業)職工和其它有工資性收入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現將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希望有條件地區學習借鑒他們的做法,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做好立法工作,逐步將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納入法制化建設軌道。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政發〔1995〕4號1995年1月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政府《關於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1993〕117號)已於1993年5月下發實施,現將《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從我省的實際出發,提倡家庭保障為主,與社區扶持相結合,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同時,要適應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集體經濟和農民的承受能力,堅持群眾自願的原則,加以積極引導和推動,逐步建立覆蓋全省農村的儲蓄積累式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並組織實施。有的部門已經在農村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目前仍然維持現狀,不再擴大范圍,以後逐步過渡。已經實行一體化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市、縣,繼續進行試點。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政府要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切實加強領導,搞好工作協調,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提高。
附: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范圍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以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濟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採取儲蓄積累式的辦法,實行個人帳戶制度。
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保險范圍、對象
第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范圍是本省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各業人員。
第六條外出務工、經商者和服兵役者應參加原戶口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的除外。外來勞務人員原則上參加戶口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七條投保年齡以參加勞動獲得收入為起點,一般為18周歲至60周歲,也可提前參加本保險。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八條農村(不含鄉鎮村企業)各業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予以扶持。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第九條養老保險費的月繳納標准為6、8、10、12、14、16、18、20元等檔次,一般採取年繳辦法,於當年12月15日前繳清。繳納檔次的選擇和集體補助的比例由入保人和所在村視經濟情況確定。
第十條入保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可採取一次性或若干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等方式。對一次性或若干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入保人的集體補助,各地視情況確定。
集體補助以鄉鎮村為單位,各類人員平等享受。對獨生子女戶、特困戶的集體補助可高於其他對象。
第十一條鄉鎮村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按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0-15%繳納,個人繳納工資的3-5%,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單位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第十二條個人和集體可根據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經鄉鎮社會養老保障管理機構批准,變動繳納檔次和補助標准。
入保人遇到災害或其他原因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由本人申請,經鄉鎮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准,在規定期限內,可停繳保險費。恢復繳費後,停繳部分可以補繳。
服刑者停繳養老保險費,刑滿回原籍者,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入保人遷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升學,可將其保險關系(含已繳納保險費)轉入遷入地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繼續投保,也可將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積累總額全部退還本人。
第十四條單位或入保人在投保期間無故停繳養老保險費的,按日加收應繳養老保險費的5%的滯納金。
第四章養老保險金給付
第十五條入保人年滿60周歲後,根據其繳費的積累總額確定領取標准,按月或按季領取養老保險金。
第十六條入保人領取養老保險金保證期為十年。領取養老保險金不足十年死亡者,其剩餘年限的養老保險金,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領取。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
入保人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仍健在者,按原標准繼續領取,直至死亡為止。
入保人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入保人未滿60周歲死亡,按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積累總額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條入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患重病或家庭出現重大變故而無力承擔所需費用時,由入保個人申請,經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審核,報上一級管理機構批准後,可從其繳納的保險費中借支。借支款從所繳納的保險費總額中扣除。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不得虛報、冒領養老保險金,違者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追究。
第五章基金管理、運用
第二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市、區)統一管理的原則。縣(市、區)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總帳,統一收取養老保險費,統一支付養老保險金;鄉鎮設立分帳;村或企業設立明細帳,按人立戶記帳建檔。
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或侵佔。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負責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兌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可按有關規定通過存入銀行、購買國家債券和金融債券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不得直接進行投資,不得作擔保或抵押。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在當年收取的養老保險費中按不高於3%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管理服務費,分級使用。具體提取標准,由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報同級政府批准。主要用於以下管理機構的人員工資和福利費、公務費、業務費、宣傳費、設備購置費、修理費、培訓費和其他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及管理服務費,不計征所得稅。其中管理服務費結余必須結轉下年度,並相應核減下年度提取比例。
第二十五條省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全省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財務管理,接受上級和同級民政、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成立以政府主管領導負責,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委員會和基金監事會,加強對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基金使用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縣以上各級民政部門要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承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鄉鎮設立養老保險管理所;村和鄉鎮企業聘請養老保險代辦員。所需編制由各地根據開展業務的實際需要確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承辦本級的養老保險業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對的,按比例交納養老保險,而且是承擔很大一部分費用.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工資為6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450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公積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因此個人總計為:870元,單位總計為:1650元。
計算的數據可能會與實際的有出入,但計算的方式是這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