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的債務和子女有關系嗎
債權債務關系是特定的。我國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作為債務人根據約定內,應當容履行歸還債務的義務。債權人為了實現債務,可以採取合法的手段,包括由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的強制力, 裁判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歸還債務,直至強制執行。既然債權債務關系是特定的,所以,作為債權文書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只對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 ,不會超越特定關系之外的其他人的。但是,如果債務人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父母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應當認真清理父母的遺產,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
2. 父母債務與子女的關系
債權債務關系是特定的。我國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作為債務人根據約定,應當履行歸還債務的義務。債權人為了實現債務,可以採取合法的手段,包括由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的強制力, 裁判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歸還債務,直至強制執行。既然債權債務關系是特定的,所以,作為債權文書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只對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 ,不會超越特定關系之外的其他人的。但是,如果債務人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父母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應當認真清理父母的遺產,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
3. 父母欠債與子女今後的關系
你的情況和我的差不多,我和他是已經結婚了,而且還有了寶寶,他父母回以前也是做生意答,都是借錢的,還喜歡賭,特別是他父親家裡什麼事都不操心,只會花錢,他母親呢家裡的事都是她在操心,但是也是喜歡賭,以前做生意還是賺了點錢了,但他們不會攢錢,有多少花多少,就沒為自己兒子以後的生活考慮過 ,現在生意失敗了,也欠了100多萬的債務,大部分都是她母親借的,還有一部分是用房子抵押向銀行貸款的,而且每個月都要還好多利息,現在是越積累越多。但是我老公孝順,他說他要幫他父母還債,但是我們還有未出世的寶寶,以後該怎麼生活。
4. 父母的債務子女有責任承擔嗎
您好,我國法律並沒有 「父債子還」的規定,即子女對於父母的債務並沒有清償的義務,但也有例外情形,下面分情況分析:
(一)子女並不負擔償還父母債務的義務
父母在世,子女有自己獨立的經濟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財產,子女無需負擔償還父母債務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對於合同的規定,合同具有相對性,只對借款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除非在債權債務雙方變更了協議或者是他們之間的債務與子女有關系,否則父母債務只屬於個人債務,子女並沒有償還的義務。
(二)子女可能承擔父母的債務
在父母死亡發生遺產繼承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子女需要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債務與繳納稅款,超過的部分子女自願償還的不限。如果子女放棄繼承,則無需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承擔法定償還責任。
子女接受了父母的饋贈導致父母無法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母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 債務糾紛與子女有關嗎
一、債務糾紛與子女有沒有關系
從法律角度講,父與子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兩人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說,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與子都有資格,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並且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同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於債務,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債主只有權向欠債人索要,而無權向欠債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張。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不能因為與欠債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父母或子女就有還債的義務。
所以,「子債父還、父債子還」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我國《繼承法》第33條也規定了:「繼承人繼承遺產負有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繼承人實際獲得的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有以下情形的,父母欠的債務是由子女償還
(一)父母生前經營活動所欠債務。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的規定。經營活動所欠債務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父母生前由於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後,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二)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後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6. 父母債務,子女是否受牽連
一般來說,年滿抄18歲的子女就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債務應由其向債權人歸還。所以,父母還債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父母有繼承子女的遺產,就應當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不足部分,不存在清償的責任。當然,父母自願的除外。
7. 子女欠下的債務與父母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不會連累子女的。父母和子女均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對其所參與的民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父母和子女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連帶責任關系。如果父母去世的,子女如果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則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子女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8. 父母欠債和子女有關系嗎
一般來說,年滿18歲的子女就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債務應由其向版債權人歸還。所權以,父母還債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子女有遺產,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這就涉及到繼承人代清償債務的問題了。《繼承法》第33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法條規定,如果父母有繼承子女的遺產,就應當以這些遺產按比例清償給債權人,並以此為限。不足部分,不存在清償的責任。當然,父母自願的除外。
9. 父母與子女存在怎樣的債務關系
多不關心的話,那父母撫養子女啊,那個就只有這些服務,問問父母和義務啊,這就是債權和債務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