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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向子女拿錢買車

發布時間:2022-01-30 18:25:57

Ⅰ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車,婚前婚後歸屬問題

寫一份贈與合同,聲明是只贈與A一方的即可,只要特別註明,婚前取得和婚後取得都不受影響,都是A的個人財產

Ⅱ 父母出錢買車給子女,離婚時怎麼分割

如果父母出錢買車給子女,離婚時是需要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啊。

Ⅲ 婚後父母出錢給子女買車,車主寫的是母親的名字,出交通事故的時候會有母親的責任嗎

登記車主完全不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可能

贈與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所以,最徹底的解決方案是,車主登記為你本人,你再寫張借條給你母親。
比如汽車價值20萬,那就寫張20萬的借條給你母親。

Ⅳ 父母給子女買車怎樣不會成為子女夫妻的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買了車,然後寫一個贈與合同,明確表示贈與男方或者女方,這樣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父母向子女拿錢買車擴展閱讀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Ⅳ 婚後 父母出錢給子女買車,車主寫母親或父親名字,車輛子女開,一旦出交通事故會有母親或父親的責任嗎

車輛使用人承擔責任,車主沒有責任,
要看父母是贈與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還是贈與他們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Ⅵ 父母出錢給兒子買車,名字寫兒子的,兒子讓父母太寒心了有權利要回車嗎

父母出了錢給兒子買車,現在兒子不聽話是吧?父母有權利要回來,但是很麻煩,兒子如果死不願意的話,那就是要告上法院去

Ⅶ 父親出錢買車落在子女名下所有權歸誰

所有權歸子女,也就是落在誰的名下就歸誰,實際上這是一個贈予合同,當落戶完成後,贈予合同就生效了,那麼這台車就是父親贈予的,一旦生效父親就不能要回了。

Ⅷ 結婚後女方父母出錢買車屬於個人財產嗎

這位知友,"結婚後女方父母出錢買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汽車屬於出資人子女個人財產,汽車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父母的內心本意,應該認定為明確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第二種觀點認為汽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未明確表示是對夫或妻一方的贈與,應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本人同意第二種觀點。之所以出現上述分歧意見,主要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不能直接適用該規定。該規定是針對不動產作出的司法解釋,是為了實現婚姻法與物權法的對接。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設立採取登記生效主義,而動產物權設立則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由於兩者設立方式的差異,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推定為僅對一方個人的贈與,屬於一方個人財產,未登記在產權登記簿一方,只有提供證據證明該不動產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才可參與對該不動產的分配;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的動產,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方提供證據證明該動產僅是對一方個人的贈與,方可阻卻對方參與對該動產的分配。
本案亦不可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類推適用是指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具體案件中,援引與其性質最相類似的現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的適用法律的推理活動。它的前提條件是:待處理案件是無具體、明確的法律規范的案件。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已經對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動產權屬作出了規定,就不應再類推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本案中,婚後甲男父母出資購買汽車供甲男與乙女共同使用,甲男父母未明確贈與的對象,不應根據權屬登記推定受贈人,而應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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