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兒子離婚,祖父母有權探望孫子女嗎
法律上是沒有這項規定的,爺爺奶奶不是監護人的情況下是不能通過訴訟解決的,只能是自己解決。或者可以通過自己的兒子一方接回孩子來與爺爺奶奶一起度過。孩子的父親是可以單獨接回孩子來一起度過的,以履行對孩子的探視和撫養監護。
㈡ 祖父母享有探望孫子女的權利嗎
探望權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看望子女的權利。
祖父母是不享有探望內孫子女的權利的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㈢ 爺爺奶奶是否有權力經常探視孫子孫女
法律分析:目前法律中並沒有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夫妻雙方離婚沒有與孩子共同生活一方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想要探望孩子時,可以隨孩子父親或母親一並去探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㈣ 前兒媳撫養孫子祖父母有探視權嗎
探望權的權利主體主要是指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那麼,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父母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 (二)權利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三)探望權的行使不會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還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方作為義務主體不但負有不妨礙對方行使探望權的消極不作為義務,而且還負有協助的義務。同時,探望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從上面的描述看出,婚姻法規定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父親或母親,而爺爺奶奶對孫子女有沒有探望權並沒明文規定。那麼,探望權的行使主體范圍是否可以擴大到子女的父或母以外? 至於其他人是否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享有探望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將行使探望權的主體僅限定在父或母的范圍內,未免過於狹窄。有人認為應該允許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這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實際上已經盡到了父母所應盡的撫養、照顧子女的義務,於情於理,都應該允許其享有探望權。 此外,探望權是一種基於血緣親子關系而產生的權利,可以看作是撫養權的一種延伸和補充。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以及祖輩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探望權顯得不是很重要,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對於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撫養權的實現,除給付撫養費外,只有通過探望權來實現。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看出,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或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非法定探望權的主體,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權於法無據。老人探望孩子,無論從社會公德還是倫理道德角度來說都是人之常情,其只要在探望未成年子女時不影響其健康成長,不妨礙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教育,一般也是不予禁止的。但是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認為探望行為已經影響到孩子或者影響到自己正常生活,對探望行為堅決反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發生糾紛,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權將得不到法律保護。 但婚姻法解釋對行使探望權的主體沒有擴大化,仍然只允許父母離婚後,父或母中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此項權利。這么規定也許有人很不理解,認為法律無情。其實,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法定探望權,其在行使過程中也應當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時間,以保護孩子的正常學習和生活,更何況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沒有法定的探望權。故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應當受到方式、方法和時間等的限制。
㈤ 離婚後,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探望權嗎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專,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屬因此在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一方,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不過,現有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賦予爺爺奶奶探望權。奶奶能否探望孫子,雙方最好能協商解決。婚姻家庭屬於親屬法,雖然並未明確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的法定權利,但是割裂親情亦不是立法本意。所以,從道德、法律的角度來講,都應該盡量多創造機會和時間,讓爺爺奶奶能有機會與孫子享天倫之樂。當然,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也應當有所節制,不要超出適當的范圍,以免對孫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參考文獻:煙台日報社報紙電子版
㈥ 夫妻離婚後祖父母是否有權探望孫子女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後祖父母可以探望孫子女。法律並未禁止父母離婚後祖父母探視孫子女,從社會道德、家庭倫理道德及現有的生育政策的角度而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系人之常情,所以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不會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應當予以准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㈦ 爺爺奶奶是否有權探望孩子
目前法律中並沒有賦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實踐中夫妻雙方離婚沒有與孩子共同生活一方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想要探望孩子時可以隨孩子父親或母親一並去探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㈧ 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探望權嗎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祖父母不享有法定探望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註: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後,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