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死亡賠償金,親生父母和養父母,誰有權繼承
根據《婚姻法》第26條:「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據《收養法》第23條:「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上述法律我們可以明確的知道,合法收養關系確認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即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上述權利亦包括法定繼承權。因此收養關系確認後,養子女可以從養父母處享受法定繼承權,但卻喪失了對其親生父母的法定繼承權。
但是,養子女對生父母在生活上承擔了贍養義務的,則應另當別論。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綜上所述,合法收養的子女對其親生父母是喪失法定繼承權,但是如果確實對親生父母承擔了贍養的義務,仍然可以依法分得適當的遺產。
另外,實踐中,親生父母合法送養子女後,仍然會對子女念念不忘,這種血緣關系不會簡單基於冰冷的法律條文而徹底斷絕,因此,如果親生父母希望被收養子女繼承遺產的,盡可能生前對遺產進行合理的分配,以避免發生糾紛。
② 去世子女的遺產父母有繼承權嗎
有。
子女的遺產,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父母是第一順 序繼承人,有子女遺產的繼承權。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③ 養父母和親生父母遺產怎麼繼承
不管是親生子女,還是養子女,都擁有同樣的繼承權利。但是養子女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對親生父母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因為他們的親屬關系,因為收養關系的存在而消滅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 生父母和養父母對子女的遺產如何繼承
生父母不能繼承子女的遺產,除非是子女有遺囑,約定遺產給生父母繼承的;養父母在子女沒有定立遺囑的情況下,對子女遺產法定繼承;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養後,如果是按照法定繼承的,生父母不能繼承子女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⑤ 養子女的生父母和養父母的遺產能否繼承
如果養子女是生父母的遺贈扶養協議的受遺贈人或遺囑繼承人,是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但是不能按照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優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因為養子女和生子女已經解除了父母子女關系,不再是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⑥ 生父母早於養父母死亡的遺產繼承問題
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根據這一規定,在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對生父母沒有贍養撫助的義務,生父母對養子女沒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相互之間也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所以,被收養人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
但是,有的人被送養後,由於與生父母存在著血緣和親情關系,還常常會去照顧生父母的生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作出特殊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根據以上規定,此人若對生父母盡了撫養義務,即可以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具體數額由你和其他繼承人協商,如達不成協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不知道你說的數年是多久,一般民事訴訟時限是兩年,如果超出了這一年限再去主張繼承,若其他繼承人不同意,也無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了。
⑦ 已婚子女死亡後,老年人如何繼承其遺產
就該問題而言,作為子女的父母,在子女死亡後有依法繼承子女財產的權利,而且是第一順序繼承人。該案例的當事人之間最好還是以協商為主,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但是,當事人要注意,具有以下情形的將喪失繼承權。根據《繼承法》第七條規定,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