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除父子關系需要哪些條件
父子關系是一種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予以解除,也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等方式消除。目前,我國法律也是禁止斷絕親子關系的,因為這有悖於社會的公序良俗。
由於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於血緣形成的。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因出生而產生,因死亡而消滅。
如果是養父子關系,根據收養法的相關規定解除父子關系.我國《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繼父子關系也可參照收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除
(1)解除父母子女關系擴展閱讀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2. 父母子女的關系能解除嗎
法律分析: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能解除。但對於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雙方為姻親關系,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之間的婚姻關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終止,或雙方離婚時,屬於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就隨之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3. 怎麼解除母子關系,父子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不能解除。如果僅是想變更戶口本上的登記:到你成年後有自己的獨立住房時,到派出所要求分戶、你自己作為戶主、獨立拿一個戶口本就可以了。
父母與子女由於家庭矛盾等原因而發表的脫離父母子女關系的聲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認。
這種聲明對基於血親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繼承權沒有影響。繼承權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而產生的,這種血親關系不能解除。 所以,「脫離父子關系」的行為是不得到法律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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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血親解除方式
自然血親的法定解除包括父母送養子女和父母子女一方死亡。如果是與親生父母解除母子、父子關系是沒有辦法的。送養子女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2、擬制血親解除方式
擬制血親可以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
父母子女關系是否都可以斷絕並不能一概而論。在我國,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種:自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下稱「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下稱「擬制血親」)。前者就是親生父母子女關系,後者包括因收養產生的養父母子女關系、基於再婚產生的繼父母子女關系。
這兩種不同的關系想達到「斷絕」的法律效果必須滿足特定的條件,也就是說必須通過法定方式解除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4. 父母子女關系能解除嗎
父母子女關系能解除嗎
法律分析:
父母子女的關系在一般情況下,如父母離婚等,是不能結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規定:父母子女的關系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解除的:(一)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系依法消除、(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而解除。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未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自動恢復,與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恢復。
5. 怎樣解除父母和子女法定關系
法律分析:父母子女的關系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解除的。一、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系依法消除。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據此,將子女送養他人後,生父母便不再對該子女負撫養教育的義務,該子女成人獨立後,對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同樣,生子女與親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同胞兄弟姐妹之間也沒有了任何權利義務關系。未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自動恢復,與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恢復。
6. 父母與子女可以依法解除父母與子女關系嗎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故父母與子女關系並不會因離婚解除。我國刑法規定了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7. 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關系
解除父子關系 斷絕父子關系 解除母子關系 斷絕母子關系
答: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作出回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律、 法規都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二、在電影、電視和一些文學作品裡,我們經常能看到如「斷絕父子關系」之類的內容,生活中這種說法也很常見,但實際上很多人對此有誤解。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8. 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協議解除嗎
父母子女關系是否可以協議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規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母子女關系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父母子女關系(parents and children,relations between),法律上指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的總和。又稱親子關系。父母子女關系通常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也可因收養而發生。前者稱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以雙方在血緣上的直接聯系為根據;後者稱為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以收養的法律效力為依據。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能因死亡而終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因收養的撤銷和解除而終止。
父母子女關系有兩種:
一種是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另一種是?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對於?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卻是無法解除父母子女關系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解除父子關系 斷絕父子關系 解除母子關系 斷絕母子關系,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作出回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律、 法規都?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二、在電影、電視和一些文學作品裡,我們經常能看到如「斷絕父子關系」之類的內容,生活中這種說法也很常見,但實際上很多人對此有誤解。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9. 父母子女的關系在哪些情況下是可以解除的
法律分析:1、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系依法消除;2、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而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10. 父母子女關系是否可以解除
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即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第二類是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不可以人為的解除的。擬制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即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所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這種關系通常情況下是可以人為解除的。如: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可以解除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