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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綠色證書

發布時間:2022-01-26 18:51:54

⑴ 出生證明公證

出生公證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1、申請人身份信息。申請人在國內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在國外的,應提供護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簽證);申請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回鄉證、台胞證;
2、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
3、申請人的醫院出生證明,如申請人沒有出生證明,可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派出所或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證明。
辦理出生公證的程序
1、申請。申請是指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初步作出接受辦理的決定。
3、審查。審查是整個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環節,是決定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的關鍵。
4、取公證書。公證處出具公證書。
5、交費。公證費是指國家公證機關在行使公證職能過程中,依法定標准向申請公證當事人徵收的有關費用,它是國家司法規費的一種。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後,應按照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核定的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需注意的是,如果該公證文書用於國外,根據不同的國家要求,以及使用目的不同,還應送到我國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進行認證,才能在國外使用。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⑵ 退休證為何分四種顏色,都代表著怎樣的含義

有些地區由於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是不同渠道退休,定製退休證不一樣,會出現一定的顏色區別。

每一種社保卡對應的年齡是不一樣的,我們從小到大進行排列。第一種綠卡。主要適用人群是0~7周歲的小孩,又被叫做兒童社保卡。主要是一些要進入幼兒園的小朋友准備的,也有的家長在孩子小的時候就開始辦理了。這個主要是根據具體的需要來辦理,能夠享有一些基礎的醫療報銷。

⑶ 殘疾證有哪些作用

殘疾證作用如下:

一、稅收優惠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2、殘疾人員的所得,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核批准,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3、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暫免徵收所得稅。

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徵收所得稅。

4、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凡安置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含35%)以上的,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二、減免規費

1、凡殘疾人本人從事手工業、商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規模較小的,登記費、個協會費、管理費減半收取。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90%收取,個協會費適當收取。

2、經核實,確屬家庭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各所報請局裡同意後,可免收登記費、會費和管理費。

3、獨資企業、合資企業中的殘疾人就業人員達30%以上的,按福利企業對待,管理費按核定標準的70%收取。

4、殘疾人領辦獨資企業、合資企業的,登記費減半收取。

5、凡殘疾人本人從事圖書、電子游戲、歌舞廳(卡拉ok)、檯球、錄相、影碟出租等經營,規模較小的,管理費免收。規模較大(僱用幫手)的,殘疾就業人員達30%以上(含30%)的,管理費按核定標准50%收取。

三、殘疾人申請法律幫助或法律援助

1、殘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糾紛,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幫助,可以直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殘疾人法律威權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或法律幫助,還可委託律師事物所或法律服務所辦理有關事項。

2、如果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需要提起上訴還可以向二審法院同級的法律援助機構、殘疾人法律維權機構申請援助幫助,具體程序相同。

四、殘疾人勞動者權益

中國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下崗殘疾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國殘聯教就[1999]87號)規定:除宣布停產和破產的企業外,有生產任務的企業,因生產經營出現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進行改組、改制的企業,一般不安排殘疾職工下崗、裁員。

殘疾人所在的單位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文化、藝術、體育和其他有益活動,其在集訓、比賽、表演期間,視為出勤。

五、解決"三無"殘疾人的生活問題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屬城鎮戶口的,由社會福利院收養或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濟金;屬農村戶口的,由所在農村基層組織,按五保戶供養的辦法,保障基本生活。

六、殘疾人免費參觀

殘疾人免費參觀、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公共圖書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公園、動物園、風景名勝區等場所。但舉辦體育比賽、大型商業性活動時除外。

七、殘疾人出行

盲人、一級肢體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地鐵、輕軌、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殘疾人搭乘汽車、火車、輪船、飛機,優先購票,並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公共停車場所免收殘疾人車輛停放費。有關部門和行人應當為殘疾人車輛通行提供方便。

八、殘疾人就業

1、衛生局要在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等方面提供技術支持,在其衛生條件達到標准要求的情況下,辦理《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盲人申辦按摩所時,經市殘疾人就業辦批准後,有關部門應履行並簡化相應審批手續。

2、地稅局對殘疾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安置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3.5萬元。殘疾人員個人勞務免徵營業稅。

殘疾人員所得,經地稅部門批准後免徵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員可減征所得的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國稅局對殘疾人個人從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的,免徵增值稅,(批發零售等商業經營的,不享受次優惠政策。)對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增值稅由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定額退還,實行即征即退的方式,每位殘疾人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3.5萬元。

4、人社局在指標分配、人員調整等方面給予支持和照顧。

九、輔助器具優惠政策

1、對貧困殘疾人(肢體、視力、聽力)免費適配輔助器具。

2、對貧困缺肢殘疾人免費裝配假肢。

3、對貧困0-6周歲殘疾兒童免費適配輔助器具。

(3)獨生子女綠色證書擴展閱讀:

殘疾證即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證件。目前,我國殘疾類別共分為七類: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及多重殘疾。

凡符合《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准》的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隨著廣大殘疾人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和覆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與落實,殘疾人證的功能與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殘疾人證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

目前尚未辦理殘疾人證的申請人,一律申領第二代殘疾人證;已經領取第一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將申請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殘疾人證換發第二代殘疾人證完畢。

參考資料:網路-殘疾證

⑷ 退休證有三種顏色,分別代表什麼意思

確實退休證有很多種顏色,也有很多種樣式。有的是紅色,有的是綠色,有的是藍色,有的是火漆殼的,有的是塑料皮的。一般是一個地區一類人員使用一類退休證。確實有些地區由於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是不同渠道退休,定製退休證不一樣,會出現一定的顏色區別。

具體封皮的印刷並沒有要求,因此現在各種顏色式樣也就越來越多了。

養老金計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等多種組成,人人的養老金基本上都是通過統一的計算公式,不會有養老金上的區別。退休後養老金會年年進行調整,這也是國家統一組織的,不會有人員上的區別。所以,退休證顏色只是隨機的。

這一點是很有可能的,目前退休證的作用越來越小。退休證的主要有哪些作用呢?

退休證一般是退休的證明有紀念意義作用。過去用於退休資格認證、提取住房公積金、領取獨生子女補貼、享受免費乘車、排隊優先、買票優惠等待遇。目前退休資格的集中認證已經取消,個別認證改為了利用高科技手段刷臉認證、遠程視頻認證等等。其他的優惠都可以通過身份證來證明。退休證除了紀念意義以外,也沒有多少作用了。

⑸ 廣西的獨生子女證是什麼顏色的要不要貼相片

廣西的獨生子女證一般為綠色,要一寸的免冠相片!(孩子本人的,最好是近期照的!)

⑹ 失獨再生是否可以申請獨生子女證

可以的。
要准備的證件(男女雙方):申請人的結婚證(男女雙方),獨生子女證,戶口本,女方的生育證(綠色的),第一孩的出生證1.先到女方戶口所在地的居委領取表格2.到申請人的父母帶戶口本,獨生子女證(申請人)到居委及退管辦(已退休)/單位寫份獨生證明(證明申請人是獨生的)
3.申請人雙方到單位加意見並蓋章
4.雙方單位蓋章後交居委到街道蓋章
5.退還獨生子女證
如果你的資料齊全,到街道辦蓋章,大概7日。

⑺ 隨申碼為什麼說未包含該身份信息

隨著上海疫情防控形勢逐漸向好,4月27日高三、初三年級及各高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年級已經安排返校開學;5月6日,高二、初二年級及各高校及中等職業學校其他年級也將迎來開學日。據了解,不少學校提前下發通知,返校時,學生需憑「隨申碼」綠碼進校,要求家長提前做好申領工作。不過,記者在12345市民服務熱線看到,不少家長在申領的過程中遇到了問題,他們想知道:孩子的親屬隨申碼申請不下來,到底什麼原因?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將相關的問題及回答整合如下:

1、線上自動審核申領親屬隨申碼,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答:在線申領時系統將優先進行自動審核比對,自動審核未通過時可通過「人工審核」申請。自動審核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只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審核通過:

(1)在同一本戶口簿上(上海市戶籍);

(2)在2008年(含)以後的同一張本市出生醫學證明上。

2、自動審核未通過,選擇人工審核方式,家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交身份證明及關系證明:

(1)申請人(即家長)與被申請人(孩子)身份證明:被申請人有身份證時,需提供被申請人本人手持身份證正面和反面的照片各一張;被申請人無身份證時,需提供被申請人本人手持戶口簿主頁照片及手持本人頁照片各一張。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關系證明:被申請人有身份證時,需提供戶口簿主頁、申請人頁、本人頁照片各一張,或者未成年人出生醫學證明照片一張;被申請人無身份證時,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合照一張。

3、我和孩子是集體戶口或者社區公共戶,該怎麼申請?

答:被申請人的戶口本如是集體戶或社區公共戶,需提交本人的個人戶口卡照片,並提供關系證明,如:

(1)申請人頁、被申請人頁照片各一張,顯示有親屬關系;

(2)未成年人出生醫學證明;

(3)獨生子女光榮證;

(4)領養證明;

(5)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合照(僅針對包含被申請人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的情況)。

⑻ 上海市的退休職工,死亡以後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如何領取的

各個地方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是有一定的差異的,希望以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您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五章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⑼ 現在的准生證是什麼樣子的

准生證也就是生育證,它是一個綠色的證件,上面寫有標明是「生育證」的文字和頒發證件的單位。

生育證,也就是准生證,夫婦想生小孩子前的必須的准備手續。

准生證,法律名稱是「生育服務證」,它是對人口生育的合法性追認,也是為生育提供配套服務的「識別碼」;它是計生管理的途徑,本質上,更是為了方便供給服務,如產床資源的配置等。

在現實中,它也與嬰兒存檔、兒保權益緊密相關。正因如此,能否順利拿到准生證,影響著許多家庭的「幸福指數」。

(9)獨生子女綠色證書擴展閱讀:

一、生育證的辦理要求:

1、拿夫妻雙方的戶口薄和身份證,男方單位出具證明(如果你有單位的話)。

2、在女方戶口薄所在地辦事處(如果你在外地務工,必須回家才能辦理)。

3、需出具結婚證。

二、辦理生育證的注意事項:

1、如果你們夫妻二人都是初婚(已經拿了結婚證)、未生育(小孩是第一個孩子),那麼在小孩出生之後補辦准生證也是可以的,不會罰款。

2、如果你們是初婚,但是是在小孩出生之後才拿結婚證,根據各個省份的計劃生育條例的不同,是否處罰、處罰的額度也會有所不同,部分省份會對未婚先生育的這種情況給一個補救的時限,在小孩出生多久之內補辦結婚證的可以免於處罰,但有些地方就不會。

而處罰的額度,幾乎各省份的條例都不會給出一個具體的數字來說處罰多少錢,而是給出一個倍數,對不同的生育情況給出不同的徵收倍數,罰款的具體金額則是以計征基數乘以倍數(不過,不同地方的條例有修改,可能不會罰款,具體情況看各地方條例)。

3、如果夫妻二人是再生育的,符合生育情況的,一定要先去計生部門辦理准生證之後才可以生育,不然,罰款可能會比第2種情況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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