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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

發布時間:2022-01-25 22: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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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請問廣州哪裡有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單位嗎

廣州市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職責和程序

2006年9月20日
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2、《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九條;
3、《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
4、《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三十三條。

辦理條件
凡認為其子女有明顯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

辦理程序
夫婦雙方申請—單位或村居委加意見—鎮或街人口計生部門審查—區、縣級市初篩—市專家組鑒定—市人口計生局審批

收費標准及依據
鑒定費250元,粵價函[2004]146號

辦理期限及服務承諾
每年3月、7月、11月各鑒定1次,共3次。審批期限:自收到區、縣級市申請表2小個工作日,專家審閱病歷、現場討論和鑒定時間不計算在工作時限內。

辦事需提交材料目錄
1、《廣州市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
2、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登記表;
3、病歷簡介及專家討論記錄。

申請書(表格)名稱(附示範文本) 《廣州市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

聯系電話 83125068,87500319

辦公地址
1、 廣州市府前路l號市府大院4號樓西座505房(市人口生局科技處);
2、廣州市天河東路德欣街29號(市計劃生育宣傳技術指導所)。

受理窗口 廣州市計劃生育宣傳技術指導所、市人口計生局科技處

辦事網址 http://www.gzfb.gov.cn

投訴電話 83125168,83125164

投訴處理期限 5個工作日

⑶ 如何申請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

辦理時間、辦理時限及辦理地址
辦理時間:半年或一年組織一次
辦理時限:半年或一年組織一次
辦理地址:--
辦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九條、《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第五條、《廣東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申請資格、條件
凡認為其子女因先天(包括遺傳性和非遺傳性疾病)或後天患病、意外傷害而致殘,目前無法治療或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均可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
所需材料
申請夫婦雙方向所在單位或戶籍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戶口簿、病殘兒病歷資料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事流程
1、申請夫婦雙方向所在單位或戶籍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戶口簿、病殘兒病史資料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2、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病殘兒情況進行初審,並出具意見和加蓋公章,報鄉鎮(辦事處)計生辦。
3、鄉鎮(辦事處)計生辦對病殘兒情況再次審核,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出具意見,加蓋公章,將符合申報條件者由女方所在鄉鎮(辦事處)上報縣人口計生局。
4、縣人口計生局對病殘兒進行初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廣東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5、申請人按要求如實填好「申請表」,並由相關單位在表內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後,將「申請表」交回縣人口計生局。
6、縣人口計生局組織對申請鑒定的初審,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和真實,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將基本復合鑒定標準的對象材料上報市人口計生局。
7、市人口計生局根據情況半年或一年組織一次病殘兒醫學鑒定。鑒定完畢,由病殘兒醫學鑒定組寫出書面結論,並通知縣人口計生局及申請人。
8、申請人對市級鑒定組所作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起1個月內,可向市人口計生局申請省級鑒定。省級鑒定為終局鑒定。
9、經鑒定同意生育二孩的,由縣人口計生局將鑒定結果送夫婦雙方單位張榜公示。一個月後群眾無異議及婦檢未懷孕的,發給生育二孩指標。
收費標准及依據
收費標准為市級:250元/例.
《關於收取病殘兒醫學鑒定費的復函》(粵價函[2004]146號)
獲得行政審批的憑證
相關政策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

⑷ 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辦事需提交材料目錄
1、《廣州市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
2、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登記表;
3、病歷簡介及專家討論記錄。
申請書(表格)名稱(附示範

⑸ 廈門市計劃生育病殘兒醫學鑒定中心地址

一、申請原則

向獨生子女母親戶籍地申請辦理

二、提供材料

(一)夫妻雙方提出參加病殘兒鑒定的書面申請;

(二)夫妻及孩子戶口簿(含首頁)原件及復印件;

(三)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近期連續病史資料、父母及病兒染色體檢查報告及其他相關檢查報告原件;

(四)近期母子(女)兩寸規格合影照片三張。

三、程序

(一)申請鑒定的夫妻攜帶全部申請材料向女方單位(無單位的向女方戶籍地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一式三份《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申請審批表》,單位或居委會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後報女方戶籍地街道計生辦。

(二)街道計生辦進行再次核實並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後,在《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報去人口計生局。

四、申請時限

病殘兒醫學鑒定每年組織兩次。區級初審鑒定時間為每年的二月上旬和八月上旬,市級鑒定的具體時間由市人口計生委通知。

⑹ 再婚夫妻廣東系統什麼時候可以辦理准生證

摘要 審批條件:

⑺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已經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 任:張維慶
二 OO二年一月十八日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工作,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種原因致病、致殘,要求再生育而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病殘兒是指因先天(包括遺傳性和非遺傳性疾病)或後天患病、意外傷害而致殘,目前無法治療或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第四條病殘兒醫學鑒定是指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專門組織,運用現代醫學知識、技術和手段,對被鑒定者作出是否為病殘及其程度的鑒定結論,並根據《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提出相應的指導意見。
第五條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工作。省、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病殘兒醫學鑒定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聘請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技術水平高、臨床經驗豐富、熱心計劃生育事業,具有副高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稱的相關專業人員組成。每次鑒定前根據申請鑒定的數量和病種的分類,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設若干鑒定組,每個鑒定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每個鑒定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 名。
第七條鑒定組在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申報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真實可靠,提出需要補充的有關材料;
(二)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現場實施體格檢查並確定相關的輔助檢查項目,提出疾病診斷(包括病名、病因、遺傳方式)、病殘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發風險分析,並根據指導原則,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產前診斷的建議;
(三)對暫時難以明確診斷和需要治療觀察的病例,提出處理意見和再次鑒定的時間;
(四)為被鑒定者的父母、親屬做好醫學咨詢服務;
(五)總結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情況,提出改進鑒定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的本次病殘兒醫學鑒定負責。
病殘兒醫學鑒定專家在鑒定期間履行職責。非鑒定期間,任何機構和個人的意見不作為病殘兒醫學鑒定的依據。
第八條鑒定組確定的有關輔助檢查項目,應在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醫療機構進行。
第九條鑒定工作由組長或副組長主持。鑒定診斷、鑒定結論必須由鑒定組集體討論作出。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參加鑒定的成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署名,並加蓋鑒定專用章。 第十條凡認為其子女有明顯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
第十一條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原則上應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戶口簿、有關病史資料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並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後,在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於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半年或一年組織一次鑒定。
第十六條受當地醫療技術條件限制不能作出鑒定結論的,由設區的市級鑒定組提出進行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意見,經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申請省級鑒定。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鑒定組所作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省級鑒定。
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省級鑒定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定期對申請再鑒定者組織鑒定。
省級鑒定為終局鑒定。
第十九條省級或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鑒定結果以書面形式於30個工作日內逐級通知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申請鑒定者。 第二十條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病殘兒醫學鑒定資料由作出鑒定結論的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長期保存。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第二十一條病殘兒醫學鑒定的費用(包括鑒定費和輔助檢查費)由申請者自理,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二條鑒定組織依法獨立開展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鑒定工作。
病殘兒醫學鑒定涉及的家系調查、社會調查和醫學鑒定均實行迴避制度。
第二十三條在病殘兒醫學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當事人提供偽證或出具假醫學診斷證明的;
(二)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三)鑒定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四)未經正常醫學鑒定程序隨意作出維持或變更原鑒定結論的;
(五)有其他嚴重妨礙鑒定工作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辦法的補充規定。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鑒定結論通知書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行制定,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於1990年9月30日發布的《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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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中國的病殘兒是如何鑒定的[湖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7號)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已經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 任: 張 維 慶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工作,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種原因致病、致殘,要求再生育而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病殘兒是指因先天(包括遺傳性和非遺傳性疾病)或後天患病、意外傷害而致殘,目前無法治療或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第四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是指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專門組織,運用現代醫學知識、技術和手段,對被鑒定者作出是否為病殘及其程度的鑒定結論,並根據《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提出相應的指導意見。

第五條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工作。省、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鑒定組織

第六條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病殘兒醫學鑒定專家庫。專家庫成員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聘請認真負責、秉公辦事、技術水平高、臨床經驗豐富、熱心計劃生育事業,具有副高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稱的相關專業人員組成。每次鑒定前根據申請鑒定的數量和病種的分類,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設若干鑒定組,每個鑒定組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每個鑒定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

第七條 鑒定組在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申報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真實可靠,提出需要補充的有關材料;

(二)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現場實施體格檢查並確定相關的輔助檢查項目,提出疾病診斷(包括病名、病因、遺傳方式)、病殘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發風險分析,並根據指導原則,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產前診斷的建議;

(三)對暫時難以明確診斷和需要治療觀察的病例,提出處理意見和再次鑒定的時間;

(四)為被鑒定者的父母、親屬做好醫學咨詢服務;

(五)總結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情況,提出改進鑒定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的本次病殘兒醫學鑒定負責。

病殘兒醫學鑒定專家在鑒定期間履行職責。非鑒定期間,任何機構和個人的意見不作為病殘兒醫學鑒定的依據。

第八條 鑒定組確定的有關輔助檢查項目,應在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醫療機構進行。

第九條 鑒定工作由組長或副組長主持。鑒定診斷、鑒定結論必須由鑒定組集體討論作出。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參加鑒定的成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署名,並加蓋鑒定專用章。

第三章 鑒定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凡認為其子女有明顯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

第十一條 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原則上應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戶口簿、有關病史資料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 單位或村(居)委會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出具書面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並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後,在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查申請鑒定的材料是否完備和真實可靠,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於鑒定日前30個工作日將所有材料上報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半年或一年組織一次鑒定。

第十六條 受當地醫療技術條件限制不能作出鑒定結論的,由設區的市級鑒定組提出進行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書面意見,經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申請省級鑒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鑒定組所作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鑒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可向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省級鑒定。

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省級鑒定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上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情況定期對申請再鑒定者組織鑒定。

省級鑒定為終局鑒定。

第十九條 省級或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鑒定結果以書面形式於30個工作日內逐級通知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申請鑒定者。

第四章 管理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的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病殘兒醫學鑒定資料由作出鑒定結論的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長期保存。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對再生育子女健康狀況進行隨訪登記。

第二十一條 病殘兒醫學鑒定的費用(包括鑒定費和輔助檢查費)由申請者自理,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二條 鑒定組織依法獨立開展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鑒定工作。

病殘兒醫學鑒定涉及的家系調查、社會調查和醫學鑒定均實行迴避制度。

第二十三條 在病殘兒醫學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當事人提供偽證或出具假醫學診斷證明的;

(二)收受賄賂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三)鑒定人員弄虛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實材料,導致不正確鑒定結論的;

(四)未經正常醫學鑒定程序隨意作出維持或變更原鑒定結論的;

(五)有其他嚴重妨礙鑒定工作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本辦法的補充規定。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鑒定結論通知書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行制定,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於1990年9月30日發布的《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導原則

一、 非遺傳性疾病

因患非遺傳性疾病致殘,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會發生相同疾病。

(一) 呼吸系統疾病

1.支氣管擴張並發肺膿腫、肺氣腫,嚴重影響肺功能並出現肺功能不全,經胸部X線或支氣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檢查證實,不能手術或手術後不能恢復正常功能者。

2.特發性肺含鐵血黃素沉著症,經胸部X線片和實驗室檢查證實,並出現肺功能不全者。

3.嚴重的支氣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臟病,有典型臨床表現,反復發作,經胸部X線、心電圖、血氣分析等檢查證實伴肺氣腫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嚴重畸形,嚴重影響生理功能,手術治療不能矯正者。

5.嚴重胸廓畸形、胸膜病變、肺囊腫等不能手術或手術後兩年仍影響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統疾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種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損傷,經X線檢查證實,不能手術或手術後仍嚴重影響正常發育,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者。

2.肝硬變,經臨床和各種輔助檢查證實,經過兩年以上系統治療,肝功能仍有嚴重障礙者。

(三)心血管系統疾病

1.非遺傳性心血管畸形,如:嚴重的法洛氏四聯症、房間隔缺損、室間隔缺損、完全性大動脈轉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臨床表現。經心臟檢查和X線、心電圖、超聲心動圖、心導管、心血管造影等檢查證實,不能手術或手術效果不佳者。

2.風濕性心臟病,有典型症狀和體征,經X線、心電圖、超聲心動圖等項檢查證實可以確診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狀和體征,經兩年以上系統治療,仍遺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發性心肌病,有臨床症狀和體征,並有心衰,經X線、心電圖、超聲心動圖等項檢查證實可以確診者。

5.其它心臟疾病,已出現心功能不全,經兩年以上系統治療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統疾病

1.嚴重泌尿生殖系統畸形及發育不全,影響生理功能,不能手術或手術後不能恢復功能者。

2.各種病因所致的慢性腎功能障礙,經兩年以上系統治療仍無效者。

3.腎病綜合征,有典型臨床表現,並經化驗檢查證實,經兩年以上系統治療未能緩解或發展成為慢性腎衰者。

4.腎血管性高血壓,有高血壓為主的症狀和體征,經核素腎圖、腎動脈造影、血漿腎素活性測定等項檢查證實,手術治療無效者。

(五)血液系統疾病

1.再生障礙性貧血、溶血性貧血、特發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臨床表現,並有周圍血象和骨髓象檢查證實,經兩年以上系統治療無效者。

2.各種白血病,有典型臨床表現,經周圍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檢查證實者。

(六)結締組織疾病

結締組織疾病,如:皮肌炎、系統性紅斑狼瘡、結節性多動脈炎、風濕熱等,經兩年以上系統治療無效,並造成組織器官損害或肢體功能障礙者。

(七)神經系統疾病

1.各種神經系統疾病造成的殘疾,伴有嚴重的神經功能障礙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經智商測定,智商指數低於55分者。

2.腦炎、腦膜炎、脊髓灰質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嚴重後遺症和神經功能障礙,有確切的病史、症狀和體征,經其它輔助檢查證實者。

3.大腦發育不全、腦積水、腦性癱瘓,有典型的症狀和體征,經檢查證實,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者。

4.腦、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狀和體征,經輔助檢查證實,不能手術或手術後效果不佳者。

5.繼發性癲癇,有明顯病因和兩年以上詳細病史,經系統治療無效,發作頻繁,經腦電圖及其它檢查證實者。

(八)內分泌疾病

1.非遺傳性的垂體性侏儒、垂體性巨大畸形、散發性克汀病、兒童期甲狀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狀和體征,經實驗室檢查證實,已嚴重影響發育,不能治療或經兩年以上系統治療無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嚴重程度同散發性克汀病,但再現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親經系統治療有效後,可考慮再生育。

(九)運動系統疾病

各種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統畸形、關節運動障礙、脊柱和肢體殘疾等,不能正常活動,嚴重影響生長發育,經兩年以上系統治療無明顯效果或不能手術矯正,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者。

(十)後天性眼、耳疾病

1.各種後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單盲)、聾、啞者。

2.外傷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視力障礙,經治療,雙眼矯正視力仍低於0.3,或一眼視力低於0.2,另一眼視力在0.5以下,生活難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經各種檢查證實,目前無法治療或經系統治療後效果仍不佳的疾病,並嚴重影響生理功能,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者。

2.各種惡性腫瘤、惡性組織細胞病、組織細胞增生症等,有典型臨床表現,經各種檢查證實者。

3.大面積燒傷、燙傷、外傷、血管瘤、黑痣等,嚴重影響功能,不能手術矯正治療或治療效果不佳者。

二、遺傳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遺傳性疾病致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者,根據遺傳方式和能否做產前診斷等因素,按指導原則,綜合判斷確定是否適宜再生育。無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遺傳病,如隱性性連鎖遺傳,隔代才能完全表現出來,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還需擴大范圍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繪出系譜圖。有些隱性遺傳疾病由於群體基因頻率高,雖然血緣關系很遠,有時也會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須了解雙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

1.常見病種:如軟骨發育不全、缺指、並指症、成骨發育不全、馬凡氏綜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閉鎖、下頜面骨發育不全、先天性肌強直、扭轉性痙攣、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發性胃腸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腎(成年型)、神經纖維瘤、腎性糖尿病、結節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無虹膜、先天性白內障、視網膜母細胞瘤、先天性球形紅細胞增多症、地中海貧血、魚鱗病、遺傳性血管神經性喉水腫、可變性紅斑角化症、遺傳性出血性毛細血管擴張症、慢性進行性舞蹈病、毛發紅糠疹、特發性致纖維化肺泡炎等。

2.指導原則

(1)病殘兒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發風險率很高(50%)。對無可靠產前診斷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殘兒父母正常,家系調查又除外家族遺傳病史、可能為基因突變所致,再發風險率較低,可考慮再生育。

(二)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

l.常見病種: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儲積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經鞘磷脂儲積症、粘多糖儲積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狀核變性、先天性聾啞、小頭畸形、多囊腎(嬰兒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貧血、先天性腎病綜合症、進行性肌營養不良(臍帶型)、勞蒙畢綜合症、惡性貧血(先天型)、遺傳性小腦性共濟失調、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視網膜色素變性、著色性干皮病、垂體性侏儒、早老症、肝腦腎綜合征、遺傳性Q—T延長綜合症、心內膜彈力纖維增生症、嬰兒型遺傳性粒細胞缺乏症、嬰兒型進行性脊肌萎縮症、肺泡微結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積症、散發性克汀病等。

2.指導原則

(1)病殘兒的父母外表雖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攜帶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發病機會,50%為攜帶者,再發風險率很高。對無可靠產前診斷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對新生兒期可以防治的病種,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發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條件進行新生兒篩查和實驗室檢查的,可考慮再生育。但生後必須作篩查和實驗室檢查。若是病兒,應及時用葯或飲食治療;無早期篩查和診斷治療條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連鎖隱性遺傳病

1.常見病種:如進行性肌營養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無丙種球蛋白血症、無汗性外胚層發育不良、粘多糖儲積症(Ⅱ型)、自毀容貌綜合征、腎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腫、導水管阻塞性腦積水等。

2.指導原則

(1)X連鎖隱性遺傳病的再發風險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機會發病,女性有50%機會為攜帶者,不宜再生育。

(2)對於Duchenne型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產前診斷的疾病,依產前診斷的結果確定是否適宜再生育。無產前診斷條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無發病者,病兒可能是基因突變所致,可考慮再生育。

(四)X連鎖顯性遺傳病

1.常見病種:如抗維生素D佝僂病、遺傳性腎炎、先天性眼球震顫、葡萄糖-6-磷酸脫氫酶缺乏症等。

2.指導原則

(1)病殘兒的一級和二級親屬均無病時,可能是基因突變所致,再發風險率比較低,可考慮再生育。

(2)病殘兒母親患病時,每胎子女各有 50%機會患病,再發風險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殘兒的父親患病時,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則全部正常,經產前診斷可考慮生育男性第二胎。無產前診斷條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遺傳病

1.常見病種:如先天性心臟病、小兒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無腦兒、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幽門狹窄、重度肌無力、先天性巨結腸、氣道食道瘺、先天性齶裂、先天性髖脫位、先天性食道閉鎖、馬蹄內翻足、原發性癲癇、躁狂抑鬱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睾丸下降不全、腦積水等。

2.指導原則

(1)動脈導管未閉、先天性肥大性幽門狹窄、先天性巨結腸、先天性齶裂、先天性髖脫位等,手術效果較好,不宜再生育。

(2)對脊柱裂、無腦兒等可做產前診斷的病種,原則上可考慮再生育,但須在產前診斷監測下。無產前診斷條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產前診斷的病種,做家系調查。一、二級親屬無發病者,再發風險率低於5%,可考慮再生育;一、二級親屬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發風險高於10%,不宜再生育。

(六) 染色體病

1.常見病種:如21-三體綜合征、13-三體綜合征、18-三體綜合征、貓叫綜合征、杜納氏綜合征、克氏綜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綜合征等。

2.指導原則

(1)染色體病的病兒,應同時進行父母染色體檢查,正常時可考慮再生育,但須經產前診斷為正常胎兒者。

(2)染色體病的病兒,若其父母之一為同源染色體易位攜帶者,再發率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為非同源染色體易位攜帶者,可考慮再生育,但須經產前診斷為正常胎兒者。無產前診斷條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其它

1.上述以外的其他遺傳病或遺傳性質難以確定的疾病,應組織會診,將初診意見、全部檢查資料與家系調查資料一起上報省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組進一步確診。

2.病殘兒父母患有嚴重疾病,如傳染性肝炎、肺結核、性病、愛滋病(AIDS)、心臟病、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亢進、癲癇、惡性腫瘤等,從指導原則考慮,在治癒前不宜再生育。批准再生育指標後,應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醫療保健部門指導下生育,進行咨詢和孕前、孕期檢查。

文章來源: 中國司法鑒定網

⑽ 國家對第一代獨生子女生育要求是什麼是否可以要兩個孩子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書面表示自願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並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男女雙方按照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回國或者回內地定居不滿六年的;

(五)夫妻雙方均系獨生子女的;

(六)從外地遷入我市的少數民族居民,遷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並已懷孕的;

(七)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特殊情況。

夫妻雙方或者女方為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傷殘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並負責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勞動力缺乏的山區、半山區的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後沒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結婚,其他人各生一個子女的,經協商一致,准許其中一人再生一個。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或者相當此標準的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十)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十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其他特殊情況的。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經地(市)以上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地(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經批准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規劃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沒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及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願,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漢族公民,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婚後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國有煤礦企業職工,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並繼續從事此項工作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一個子女為女孩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一方殘疾,相當於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提倡優生,適當少生;要求節育的,給予技術服務。

其他少數民族(全國總人口在一千萬以下的)公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漢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二)少數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公民,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只有一個子女,且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的;

(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五)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5年以上的;

(六)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於殘疾軍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八)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九)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只有一個女孩也為農業戶口的;

(十)子女經市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女無兒戶的所有女兒和女婿均為農業戶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要求生育時,女方不受年齡已滿26周歲限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兩個子女,且均為合法生育或者收養,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

(二)一方屬喪偶再婚,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個子女規定,但已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懷孕後無正當理由引產,或者生育後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死亡的;

(四)屬於離婚後再婚的男方,其離婚判決書中記載因生女孩而離異的。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並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一方無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一)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五)特殊情況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五)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六)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七)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可以視為本條所稱的獨生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一個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嚴重遺傳性殘疾,目前無法治療或者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或者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二)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因公致殘的軍人、武裝警察、公安民警、見義勇為人員,或者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系喪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離婚者且只有一個孩子或者依法生育過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雙方均未生育,依法收養後又懷孕的;

(六)一方為兩代獨生子女或者夫妻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七)一方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女方為農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一方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個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無生育條件的;

(三)男方到無兄弟的女方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只有一個女孩的(本項規定只適用於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個女孩的;

(五)雙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畝以上(以村計算)的沿海墾區,只有一個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撈為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海洋捕撈業,只有一個女孩的。

夫妻為主要從事種植業或者養殖業的農村居民,一方經縣級以上醫學、勞動鑒定機構確認為非遺傳性一級或者二級肢體殘疾,只有一個女孩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是有兩個孩子且喪偶的;

(六)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七)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級以上的殘疾軍人,五級以上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農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三)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

(四)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

(六)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或者一方喪偶後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無子女且已喪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無兄弟且只有一個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結婚落戶,贍養女方父母;

(四)夫妻雙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畝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畝以上的鄉;

(五)只有一個女孩。

夫妻雙方均為漁民,或者夫妻一方連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在井下採掘作業,只有一個女孩的,參照前款第(五)項規定執行。

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回國定居入境時已懷孕;

(二)夫妻雙方回國時間不滿六年,只有一個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應當申請領取計劃生育證: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以及夫妻雙方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發給《一胎生育證》;

(二)夫妻婚後滿5年未懷孕,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並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領取《一胎生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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