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地區成年子女戶口和父母戶口不在一起,買房時可以填寫共有產權人嗎
可以的,跟戶口沒關系。
⑵ 父母與成年子女共有產權應該如何安排
你是要把一方的產權給另一方嗎?如果是這樣那要看你們產權的具體情況,有分家方式的過戶,有析產方式的過戶,有贈於的方式過戶,有買賣的方式過戶。
⑶ 子女與父母共有房屋,購房時如何計算套數
如果子女未成年,那麼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屬於一個家庭,如果子女成年,屬於單獨內的家庭容,房證上如果只有父母的名字,那麼該套房產與子女無關,再次購房時算一套房房證上如果有子女的名字,那麼該套房產屬於子女,再次購房時算二套房。總之,關於房屋套數認定有兩個條件:
以家庭為單位,即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為一個家庭,成年子女單獨計算家庭。
房屋產權認定以產權證上的名字為准這兩個條件都需要考慮,如:產證上只有妻子的名字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但丈夫與妻子或未成年子女是屬於一個家庭,因此,丈夫事實上認定為已經擁有一套住房。
⑷ 子女成年後對父母的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權和使用權
你好,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如果子女成年後,那麼父專母對子女就沒有了法律屬上規定的強制性撫養義務。當然不能因此認定,成年子女還住父母的房子就是非法的,如果子女不孝順,可以要求其搬出。
⑸ 父母和成年子女共同造的房子,子女是該房屋的財產共有人嗎
建房涉及投入材料資金和投入人力折算的資金,你所謂的共同建造不知道屬於哪一專種,如果都進行了投入屬,房屋屬於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
如果宅基地登記在你父母名下,房屋所有權屬於你父母所有,子女在未成家之前對建造房屋或翻建中的出資出力無法形成對房屋的共有權;按鄉村家庭父母為子女提供住房的慣例,應該有一個分家的過程,應該由父母決定。
至於房屋被徵用拆遷的補償費,村委會會根據村實際情況和你家庭情況,結合你們的意見做出處理。
請求財產保全之前,需要對房屋權屬情況先行確認。
⑹ 父母與子女財產是否共有
父母過戶財產給已婚子女,如果有明確表示是贈與子女夫妻倆的,就屬於子女夫妻共有財產。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子女夫妻倆,或明確表示贈與子女個人,這財產屬於子女婚後取得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6)成年子女和父母共有產權擴展閱讀:
財產分割原則
1、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的財產,以及隱匿的贓款、贓物當成共有財產分割。分割房屋要依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分割共有財產應充分貫徹平等協商、和睦團結的精神。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的范圍、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過協商決定。
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應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財產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多數共有人和持有半數以上份額的共有人決定。
3、分割共有財產,應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共有人之間事先訂立合同,明確規定了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則各共有人應依合同的規定分割共有財產。
⑺ 請問父母與已婚子女共有房產屬於完全房產權嗎
屬於完全產權房。不完全產權房,是指個人不享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本題中,房子屬於父母與子女共有,是私有房產,屬於個人享有完全產權。
⑻ 本市夫妻,有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共有產權嗎
申請家庭選定共有產權住房的,夫妻雙方作為購房家庭產權份額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為同住人。未成年子女非共同共有人,且成年後可作為獨立家庭購買住房,如符合屆時共有產權住房政策,可申請。孩子成年後作為獨立家庭購買了商品住房,不影響原父母家庭對共有產權住房的持有。
⑼ 子女和父母共有產權的房子怎麼買賣
需要住房貸款還請,無抵押,有房產證,契稅證,土地證,
由你說的子女和父母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以上住房三證,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和買家簽署合同,辦理住房過戶。
《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並,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並,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