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親名下房產怎麼過戶或是贈與給未成年子女
一、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贈與書的主要內容為:
1、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關系;
3、贈與的理由;
4、被贈與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和基本狀況、坐落地點;
5、贈與人對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
6、贈與人在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日期。
二、辦理公證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辦理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復印件);
2、贈與書;
3、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單等;
4、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所有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贈與的文件。
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
房屋贈與申請表;房屋權屬證書(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權證);房屋戶型平面圖;房屋贈與公證書;贈與人及受贈與人身份證或戶口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契稅收據。
四、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
這里的交付要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准。如果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當事人之間訂立了書面贈與合同,贈與人已將原房屋產權證交給受贈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也應當認定贈與成立,然後補辦過戶手續。
(1)父母贈予未成年子女房產新政策擴展閱讀:
房產贈與新政稅率調整:
辦理房屋贈與的稅率並沒有變化,需要繳納3%的契稅,贈與雙方還各需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總共加起來就是3.1%的稅。而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調減後,如果自己把房子「賣」給自己的孩子,只需要交2%的契稅就可以了。
房屋過戶選擇贈與還是買賣,不同的方式分別面臨著不同的操作流程以及法律風險,所要繳納的費用也各不相同。且等到房屋過戶之後想要二次出售,又要產生不同的稅費徵收標准。
㈡ 父母能否將房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能否當房主
父母可以將房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也可以當房主。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回律規定未成答年人可以接受贈與房產,未成年人成為房主並沒有法律的相關禁止性規定。
【法理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接受贈與的權利屬於民事權利的一種,未成年人自出生起即具有受贈權利。
民事權利能力與年齡無關,民事行為能力才與年齡有關系,未成年人一般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以年齡作為判斷未成年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標准。
未成年人在接收父母贈與房產後,可以先在海爾濱公證處申辦監護公證手續,然後由其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代理辦理受贈房屋更名過戶的相關手續。
㈢ 父母能否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
法律分析:可以。法律並沒有規定未成年人不可以受贈房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雖然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對於純獲利益的,未成年人可以接受,這個不需要考察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㈣ 父母將房產無償贈與子女新政策
法律分析:父母將房產無償贈與子女新政策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原屬於夫妻一方,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者是另一方所有的,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徵契稅。父母子女間辦理贈與時雙方持身份證、房產證、直系親屬證明等資料到住房保障局大廳辦理過戶手續,私房贈與契稅標準是受贈人繳納3%,再轉讓房產,按照正常的房屋買賣計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並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後,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㈤ 父母贈予未成年子女房產必須過戶才有效嗎
不過戶,公證也可以的,當事人夫妻雙方可以到公證處申請辦理房產贈與公證,將版夫妻二人的房產贈權與給未成年子女。
未成年人也是可以作為房主的,只是在辦理房產證的過程中,需要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就是父母代為辦理,即未成年人的父母需持監護公證書到房產部門為未成年人代為辦理房產更名過戶手續。
㈥ 父母贈予未成年孩子的房產可收回嗎
父母贈予未成年孩子的房產不可收回。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二條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根據《最高法民通意見》
第6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㈦ 未成年孩子可以贈予父母房產嗎
未成年不可以贈予父母,父母是未成年的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回護人的財答產。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未成年人可以接受房產贈與,父母或他人將房產無償贈與未成年子女的應按如下手續辦理:
(1)到公證處辦理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鑒於受贈人系未成年人,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簽字。
(2)持辦理的公證書、當事人有效的身份證件、房產所有證到房管部門申請辦理過戶手續;
(3)按房管部門要求到稅收部門繳納稅收,填寫《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經稅務部門審核後,依法繳納相關稅費。
(4)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到房管部門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㈧ 父母能否將房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能否當房主
父母可以將房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也可以當房主。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接受贈與房產,未成年人成為房主並沒有法律的相關禁止性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接受贈與的權利屬於民事權利的一種,未成年人自出生起即具有受贈權利。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接受贈與房產, 父母可以將房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接受贈與的權利屬於民事權利的一種,未成年人自出生起即具有受贈權利。民事權利能力與年齡無關,民事行為能力才與年齡有關系,未成年人一般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以年齡作為判斷未成年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標准。未成年人在接收父母贈與房產後,可以先在公證處申辦監護公證手續,然後由其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代理辦理受贈房屋更名過戶的相關手續。如果父母和子女雙方都有意願將房產過戶到子女名下,可以通過贈與或買賣的途徑實現。通過贈與的話,需要雙方簽訂贈與合同並進行公證,向稅務部門交納相應稅金、再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通過買賣的話,需要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向稅務部門交納相應稅金後,再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贈與和買賣兩種方式所交納的稅金有所不同,贈與的話交納的個人所得稅要高於買賣,買賣程序中滿足滿五且唯一的條件時,通常是免收個人所得稅的。此外,父母方也可以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業處分自己的房產。生前訂立遺囑,將房產指定由某個子女或某幾個子女繼承,這樣就能避免日後因為房產繼承的問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當然,訂立遺囑時一定要注意法律對於遺囑的形式要求,保證遺囑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