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能因為子女的贍養而免除嗎
1、什麼是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之間互相扶養是公民法定的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如果一方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可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2、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能因子女的贍養而免除嗎? 除夫妻之間的扶養外,法律還規定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然而子女與父母之間形成的贍養關系與夫妻之間形成的互相撫養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子女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夫妻之間互相扶養是夫妻雙方的義務,此義務非彼義務,不可相互替代。贍養義務和扶養義務沒有法律適用上的先後性,也不因某一義務的實現而免除另一義務的履行。
❷ 老人贍養問題
有些老人就是很固執己見,如果不願意去養老院的話,就請個人照顧。畢竟平日里光是買回菜做飯答,洗洗涮涮都要耗費不少精力的。如果老大身體不好,就更是應該請個人來照顧老人了。至於請人的開銷,可以三個子女一起坐下來商議一下,定個紙面上的協議,大家按照協議日期交錢,費用支出有個賬面上的東西就可以了。
好多事情方面講清楚是最好的,比互相猜忌的效率要高出很多。親兄弟明算賬是很正確的選擇,社會賴以存在的鍥約精神同樣非常應該在家庭中得到遵守。
每個人都應該盡義務,這也是你希望自己的子女將來要做的事。但是同時為人父母也要多考慮子女的難處,是子女求你把他們帶到這個世界來么?不是,那好。收起那種含辛茹苦養大孩子,孩子就應該養老的固有觀念,含辛茹苦是你應該做的,給子女盡量減輕負擔也是你應該做的。誰都要對自己的所作作為負責的。
❸ 從哲學角度論父母與兒女之間的撫養和贍養怎麼理解
父母對子女叫撫養;子女對父母叫贍養;夫妻、兄弟姐妹之間叫扶養。
一、主體不同。
簡單來說,撫養的主體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如父母和子女,祖和孫。而兄弟姐妹之間則是扶養關系,而非撫養關系。贍養則是父母和子女之間。
二、概念不同。
1、贍養是指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在物質和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扶養是指夫妻雙方、兄弟姐妹等同輩之間在物質和生活上的相互幫助。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
3、撫養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的撫育、教養。
❹ 子女具備什麼條件時必須贍養父母並給贍養費
一、什麼情況下必須給老人贍養費
(一)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也應當承擔贍養義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分權。
(二)不能以父母不撫養自己而推脫贍養責任,父母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在該子女成年獨立後,如父母符合被贍養的要件的,子女仍應當盡贍養扶助義務。
(三)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子女仍有贍養義務。
(四)子女不能通過聲明放棄財產繼承而不承擔贍養義務,子女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有效,但是不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無效。
(五)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絕贍養老人。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二、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嗎
子女贍養父母既是倫理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因此子女必須贍養父母。但是在實踐中,卻屢屢發生子女不贍養父母的事件。如果發生了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事件,那麼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嗎?
(一)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此外,我國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
(二)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因此,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利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這是父母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也是子女負有的一項法定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子女拒不履行法院關於給付贍養費的判決的,父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不僅生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養父母也可以要求養子女給付贍養費,繼父母也可以要求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給付贍養費。相對親生子女和養子女的贍養義務而言,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要以繼父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為條件。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如果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則生父母與該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法消除,生父母無權再要求被其送養的子女給付贍養費。如果有經濟能力的養子女自願給予親生父母生活費等幫助的,法律不予干預。
❺ 法律上對配偶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他們之間只是一種因為生父(母)與繼母(父)的結婚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姻親關系。有可能繼子女從小不與繼父母生活在一起,那就不存在被撫養的關系。那麼,從法律上分析,他們也就沒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關鍵是法律規定只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才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撫養教育;(3)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
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❻ 父親再婚,子女如何贍養
國新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而終止。由此可見,父母的被贍養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論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贍養義務都是始終存在的,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為理由,不對父母盡贍養義務。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血緣產生的,並不會因父母再婚或離婚而改變。因此,一切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對於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贍養費不應低於子女或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
無需贍養繼母,但要贍養你父親
❼ 關於子女斷絕關系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事情
1、恐怕很難,鑒於年代久遠,應該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無法從法律獲得救濟
2、此問題無意義,身份關系不因當事人的承認或者拒絕而改變,你父親斷絕關系的看法本身違法,不被法律承認
3、同2,順便說下肯定有贍養義務
4、如果房屋只登記在父親名下,則父親是唯一的拆遷受益人,其他人無權利分的。
❽ 子女不贍養父母怎麼辦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老人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又是一項法律義務。對於子女無能力贍養老人的情形,並不能因此而要求國家來養.對於子女無力贍養老人的,可以讓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盡贍養的義務.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依據進行核實確定.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義不容辭,毋庸置疑。盡贍養義務包括多方面的,既有經濟的,也有體力的,還有精神的。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無贍養能力,只限於無責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說缺乏經濟實力,或自己體弱多病,或沒有時間照顧老人就是無贍養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❾ 岳父母對女婿不好,他還有義務贍養嗎
家不是講理的地方,也不是講法律的地方,而是講感情的地方
在法律上,女婿是沒有贍養岳父岳母的責任的,就像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一樣,他們有的只是協助義務,所謂的協助義務,就是指不阻止自己的另一半贍養他們的父母。
可如果把法律搬進家裡面,這個家也就沒有了溫度,夫妻要在一起過日子,要相處到老,自然不能依法辦事,而應該講感情。
在法律上,女婿沒有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但作為丈夫永遠無法不管妻子的父母,因為你們是一家人,你們是夫妻,是這個世界上最親密的人。
既然如此,你們就必須將對方的親人當成自己的親人一樣對待,只有這樣,你們才能擁有最深厚的感情,最溫暖的家。
❿ 父母要離婚了,子女應該如何贍養老人
父母離婚了,作為子女肯定是只跟其中一方生活,等自己長大之後,對於沒專有直接撫養自屬己的另一方會比較陌生,當對方老了之後,也不太願意去贍養他,或認為自己沒有贍養的義務。那麼,父母離婚了贍養義務如何確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關系的變化而改變。《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體老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