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取消獨生子女政策
中國在1980年至1984年確實實行過一段時期的獨生子女政策,但在1984年已經調整為現在的政策框架。現行的政策根本就不是獨生子女政策,而是包含了一孩、一孩半、二孩、三孩多樣政策的一個政策體系,當然也就不存在所謂「取消獨生子女政策」一說。
人口政策是社會政策的一種,從它形成的時候開始,一直就處在與時俱進的不斷調整和完善中。如取消對生育一胎的准生審批,允許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夫婦生育二胎,部分省取消一二胎之間生育間隔時間的限制,允許再婚夫婦生育二胎或三胎等等,都是過去十幾年中調整和完善的結果。
十八大報告中再次強調逐步完善政策,是指統籌考慮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等相關因素,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規劃、循序漸進,逐步完善政策,同時推動完善婚姻家庭、優生優育、性別平等、人口遷移分布、人力資源開發、社會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實現人口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努力構建人口均衡型社會。其含義非常豐富,不可簡單理解為「取消獨生子女政策」的信號。
一、獨生子女完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要在穩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著眼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統籌考慮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等要素之間的關系,堅持和完善生育政策。
2、進一步完善人口計生利益導向政策體系,建立獎勵扶助標准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提高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少生快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以及國家法定獎勵政策的標准,推出更多的人口計生民生項目,促進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有機銜接,保障和改善計劃生育家庭民生,使他們更多地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
3、建立人口計生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以及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等服務,不斷提高人口計生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二、提高出生子女人口素質:
中央一直高度重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工作,加大對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等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強出生缺陷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普及優生科學知識,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國家人口計生委將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發揮組織網路健全、直接面向家庭的優勢,積極探索孕前預防、人群預防的新模式。
2010年國家人口計生委與財政部在18個省的100個縣,啟動了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項目試點工作,為符合政策、計劃懷孕的農村夫婦(包括流動人口),免費提供19項檢查服務。2012年,項目縣增至1714個,佔全國的60%。已累計有近1000萬名計劃懷孕夫婦接受了檢查服務,篩查出的風險人群全部獲得了針對性的咨詢指導、治療和轉診等服務。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目標人群覆蓋率達到80%,群眾優生知識水平明顯提高,優生意識顯著增強,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發生風險。各地也結合實際,打造了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優生服務品牌,如廣東、廣西、海南針對地中海貧血高發的狀況,實施了「地中海貧血孕前預防項目」等。
『貳』 國家什麼時候取消獨生子女政策
獨身子女政策啟示是我國必須推行基本國策 因為我國人口過於龐大 一方回面在為我國經濟答建設提供充裕廉價勞動力同時 也嚴重滯後我國提高人口素質 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 所以 獨生子女政策在長遠角度看是利國利民大好事 另外 老年人無力贍養問題應當是國家福利問題 而如果老人贍養問題被迫成為子女與老人務必考慮問題 那麼這只能是國家在社會福利上存在嚴重問題 與獨生子女政策無關
當前我國已經面臨巨大人口資源發展......壓力 如果現在不繼續推行獨生子女政策 那麼在可預見不遠未來 我國將被龐大人口徹底推向毀滅深淵......
至於在農村這一落後愚昧......地區 多次拒絕執行這一政策 實際上也阻礙農業現代化建設 不可否認 現在三農問題如此嚴重 一方面與國家過去在農業上不夠重視有關 另一方面 更與農民無節制生育又決定關系......
如果中國希望實現富強 希望實現社會現代化建設 希望構建真正小康社會 希望實現可持續發展 那麼 就必須將獨生子女政策推行到底......
『叄』 中國什麼時候廢除獨生子女政策
永遠直到國家人口很少的時候 中國13億人口了怎麼可能廢除獨生子女政策 國外可以是因為人口少 如果想多生的話入滿八旗吧或轉成農村戶口(最多倆)
『肆』 關於中國獨生子女政策
我不知道你在什麼地方,各個地方都有自己的相關規定,你查查看。 比喻在新疆的,《新疆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第四十三條 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
『伍』 中國結束獨生子女政策是否已經太晚
還好吧,想生的早晚都生,不想生的結束不結束也沒啥影響。
『陸』 中國獨生子女政策結束了嗎的中文摘要300字
真聰明,知道到這來搞論文
『柒』 中國是從哪一年開始推行獨生子女政策的
您好!中國是從1979年開始推行獨生子女政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1978年年12月29日頒布,並於1979年9月1日起施行。謝謝閱讀!
『捌』 中國獨生子女政策
1949年~1961年。馬寅初在1957年7月的人民日報上發表《新人口論》提出節制生育政策。當時中國沒有明確的人口生育政策,但由於政府嚴格限制流產等規定,被專家認為,實際上是在實行鼓勵人口增長的生育政策。
1962~1969年。限制生育政策提出,並在部分市、縣試行。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提倡計劃生育的批示。一年之後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明確提出,大力提倡晚婚。並對不利於計劃生育的規定進行了修改。1964年國務院成立了計劃生育委員會。節制生育的實際工作在城市展開,農村約有五分之一的縣不同程度地開展了計劃生育工作。
1970~1980年。計劃生育政策逐步形成並全面推行。1970年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人口計劃正式納入了國民經濟發展計劃。1973年明確了「晚、稀、少」的方針,經過逐步發展,政策明確要求,一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最多兩個,生育間隔3年以上。
1980年~1984年。計劃生育政策進一步抽緊。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在此情況下,計劃生育政策一度抽緊。地方政府最終把「提倡」當作「政治任務」來抓。基本只准生一個孩子。這形成了國家生育政策與家庭個人生育需求之間的重大反差。1982年把計劃生育作為基本國策。
1984年-現在。計劃生育政策調整並穩定下來。在農村放寬了生育二胎的條件。並且各省、市、自治區先後制定了本地區的計劃生育條例,實現了區別對待、多元化的生育政策,緩和了計生矛盾。這一政策在主流穩定的基礎上不斷開展獎勵扶助制度、「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和「關愛女孩行動」以及「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等各項試點服務。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劉永富2004年9月表示,同西方國家相比,中國工業化還沒有完成,老齡化就提前到來,規模大、速度快。是「未富先老」。英國等發達國家從成年型社會向老年型社會轉變用了80年,同期人均GDP為5000美元到10000美元;而中國完成這種轉變只用了20年左右,人均GDP只有1000美元左右。
全球在2002年,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是16個億,這個數字到2050年將要達到20億,也就是由占人口比例總數的10%上升到21%。其中發展中國家增幅最大、增速最快。
目前最有代表性的一個老齡化國家是日本,66歲以上的老人已經佔到總人口的18.5%,到2050年,這個數字將上升到35.7%。
『玖』 中國的獨生子女政策是那一年開始實施的
1979年,中國開始實行獨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萬孩子領取了獨生子女證。
對於多回生,各省各地答的處理辦法都不盡相同。
對於與外國人結婚的生育政策,國家和各省都有相關規定,如
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結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規定的?
(1)在中國內地定居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的生育政策;
(2)在執行中國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與大陸公民結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與內地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3)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的,補辦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後,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