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浙江省城鎮獨生子女有哪些政策
計劃生育條例上好像講的也不是很清楚,這是條例第五章關於獎勵與保障部分,摘下來供你參考: 第五章獎勵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第三十七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夫妻雙方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核實,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第三十九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第四十條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四十一條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金。
第四十二條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農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農村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第四十三條農村居民、失業人員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社會資助、財政投入等方面組成。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用於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對象和對其他特殊情況進行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五條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取消其他優惠措施。
第四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給予其他獎勵。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除享受本條例有關優惠待遇外,並可給予必要的獎勵。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㈡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哪領取啊,什麼步驟!
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專戶屬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獨生子女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㈢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1、申請人到村(居)委會計生部門提出申請;2、提交材料。村(居)委會計生專干調查核實, 填寫《獨生子女領證申報表》,審理合格後,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報鎮、街計生部門審核;3、鎮、街計生部門把符合條件的,審核無誤後,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帶所有材料到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計生指導股審批;4、審核通過後30日內鎮、街計生部門工作人員到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計生指導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5、審核不合格不予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㈣ 現在浙江農村還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補貼嗎
我國對國家幹部職工獨生子女家庭的八項獎勵 一是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規定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日)起到獨生子女滿一定年齡止發給一定的獎金,獎金的名稱又不盡相同:有叫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有叫獨生子女費的,還有叫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發放獎金的時限也不一樣:有發放到14周歲的,有發放到16周歲的,還有發放到18周歲的;發放的數額有多有少:最少的是吉林,每月發給4-8元;最多的是江蘇,每月由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給20元以上。最普遍的是不低10元(含10元),北京、廣東、河南、黑龍江、湖北、遼寧、山東、天津、新疆、雲南等共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做出了這樣的規定。 以上都是按月發放的,還有發放一次性獎勵的。如福建規定,對獨生子女家庭,不是每月發放,而是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五百元的獎勵費。湖北、遼寧、重慶規定,如果不每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可以選擇發放一次性獎勵,重慶的標準是不低於300元,湖北、遼寧是不低於1500元。貴州規定一次性發給100元至500元,並同時享受每月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上述獎勵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絕大部分均規定,由國家幹部職工所在單位承擔,規定獨生子女費獎勵總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50%;規定由單位分別發給的,由單位按照規定數額發給。 二是提高退休金或給予一次性獎勵 1、增加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對獨生子女父母,安徽、貴州、廣西、海南、湖北、湖南、江蘇、陝西、四川、新疆、雲南、重慶均規定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黑龍江省規定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1%的退休金;海南、湖北規定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無子女的,退休時每月加發10%的退休金或基本養老金。廣西規定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提高退休金計發比例的10%。 2、退休時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補助。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廣東規定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山東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黑龍江規定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3000的一次性補助;北京、甘肅規定在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職)時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河北規定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遼寧規定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北京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黑龍江規定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規定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三是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安徽規定條例實施後,未執行規定的,從領證之月起,由所在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單位已為全體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應當為領證的職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補充養老保險費;黑龍江規定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四是子女死亡退休時全額發放退休金或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安徽規定,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按100%發給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單位給予與之相當的補助;廣東規定無子女的職工或者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當其獨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發生意外而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遼寧規定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人標准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屬於企
㈤ 浙江獨生子女證補貼有多少
根據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其中的第31條-第39條有明確講到: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申請,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 領取每年不低於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 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 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 ,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第三十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
第三十四條 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三十五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金。
第三十六條 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 獨生子女按照兩人計算 。農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條件下, 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 。農村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第三十七條 農村居民、失業人員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社會資助、財政投入等方面組成。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用於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對象和對其他特殊情況進行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
㈥ 浙江省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扶政策有哪些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領取每年2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夫妻不在同一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夫妻雙方都為城市下崗失業人員且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沒有發放的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市財政給予解決。女方產假期滿3個月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第三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一次性發給200元獎金。有條件的村(居)委員會按照村規民約給予獎勵。
(3)對符合條件的貧困獨生子女戶除列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外,有條件的村(居)可給予其他優惠。
㈦ 浙江省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有多少
《獨生子女證》也稱《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 )
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目前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才能享受每人每年960元的獎勵扶助資金,其他人員均不能享受。
其 余的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項待遇:
(一)領取 每年不低於一百元 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二)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③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
④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障金。
⑤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照兩人計算。農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農村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⑥農村居民、失業人員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社會資助、財政投入等方面組成。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用於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對象和對其他特殊情況進行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⑧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