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浙江義烏對農村獨生子女有哪些優惠政策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領取每年2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夫妻不在同一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夫妻雙方都為城市下崗失業人員且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沒有發放的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市財政給予解決。女方產假期滿3個月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第三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一次性發給200元獎金。有條件的村(居)委員會按照村規民約給予獎勵。
(3)對符合條件的貧困獨生子女戶除列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外,有條件的村(居)可給予其他優惠。
還有很多優惠政策詳情請看:http://www.chinacity.org.cn/Article/3736_4.html
㈡ 關於農村拆遷中獨生子女能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政府組織的新農村建設、移民搬遷等項目發放補貼補助時,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
望採納
㈢ 國家對農村獨生子女有何優惠政策
農村裡的獨生子女壓力比城鎮里的大,因為農村的父母沒有可觀的退休金,年紀大了後又失去了勞動能力。為了減輕這一養老負擔,國家規定獨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年滿60周歲後,就可以享受獨生子女養老補貼優惠政策。
在我國的很多地區依然有一項針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的優惠政策:高考可以享受加分。這獨生子女來說,無疑是一份獨享的利好。除此之外,為了緩解獨生子女家庭的教育壓力,還可以在當地申請教育補貼。這項補貼,每個地方的補貼標准不一樣,2019年後,這項補貼大概在1000~4000左右。
獨生子女獎勵金,只要是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就可以按月領取到這項補貼,地方不同、補助標准會有不同,夫妻雙方每人每月都有。領取的條件很簡單,只要持有獨生子女證書即可。
(3)浙江獨生子女農村移民最新政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㈣ 浙江省杭州市高山移民政策那年出台的補助政策是怎樣的
浙江省杭州市高山移民政策是2004年出台的,每年會根據情況進行調整。具體的補助政策如下:
搬遷對象中屬於集中建房安置的人均補助8000元,其中6000元補助到農戶,2000元用於集中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對基礎設施不足部分,可以通過土地復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和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解決。
搬遷對象中屬於分散安置或異地購買低於當地市場均價首套住房的,人均補助8000元,其配套基礎設施自行解決。
搬遷對象利用擬復墾的住宅及附屬設施與擬申報復墾、質量較好的農房或已農轉城但不能復墾的「夾心房」、「連體房」進行置換的,人均補助6000元。
搬遷對象中到縣外安置的人均補助10000元(超出市上補助標准部分由縣財政解決)。
搬遷對象中屬D級危房改造和地災避讓搬遷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對象戶自行選擇D級危房改造、地災避讓搬遷補助政策或高山生態扶貧搬遷補助政策。
屬「五保」供養安置的對其補助資金直接撥付給民政部門用於統籌建設五保家園。
以上每戶享受補助人數以戶籍人口數為准,且不能重復享受。凡此次享受搬遷補助政策的,今後5年內不再享受同類補助政策。
㈤ 浙江省計生最新政策
應該不能,以下是浙江省人口條例關於再生育的條件,請參照以下條款,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㈥ 農村獨生子女戶口有哪些政策
我國計劃生育法規定,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回(鎮)人民政府或者答街道辦事處登記,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1、每月補貼。從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滿14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不低於150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2、養老補貼。獨生子女父母屬農村居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喪失勞動能力,且子女贍養確有困難的,應當給予養老保障,並不得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3、專項補貼。農村獨女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的優待外,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中,另發給一次性獎金。
4、扶貧幫助。對獨生子女家庭,在發放扶貧貸款、社會救濟款物以及提供項目、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農村在分配集體福利、宅基地,調整責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時,獨生子女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
㈦ 浙江省城鎮獨生子女有哪些政策
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內民,經戶籍容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㈧ 浙江省對農村戶口交城鎮養老統籌的獨生子女父母在退休的時候有什麼政策福利嗎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能每月多領80元獨生子女待遇。
㈨ 農村獨生子女國家政策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
(9)浙江獨生子女農村移民最新政策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第三十六條「凡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1)根據當地或者單位的經濟條件,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總和為5元至10元,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子女18周歲止。
獎勵金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50%。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定開支;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
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為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或者農村人口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發給;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的獎勵金在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
(2)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可多劃一人宅基地。
(3)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加發5%的退休金(但加發後的比例不得超過100%);企業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根據有關規定增發養老金」。
㈩ 浙江省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扶政策有哪些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領取每年20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14周歲止,夫妻不在同一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夫妻雙方都為城市下崗失業人員且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沒有發放的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市財政給予解決。女方產假期滿3個月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第三十一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一次性發給200元獎金。有條件的村(居)委員會按照村規民約給予獎勵。
(3)對符合條件的貧困獨生子女戶除列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外,有條件的村(居)可給予其他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