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產檢假期是屬於什麼性質的假期計劃生育假或產假
我老婆是深圳戶籍。她們是一家設計公司。公司規定產假為三個月。但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規定產假:90天+15天(晚育)+35天《獨生子女證》如果難產或剖腹產增加30天(我們屬於晚育)。還有我老婆的工資是5500,年薪為10萬。公司規定產假期間只有基本工資1200,但《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依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享受婚假、產假的,所在單位應照發工資和全勤獎金,原有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⑵ 獨生子女帶薪產假多少天
不同地區有不同標准。現就廣東的產假標准作答。 根據粵府[1989]16號、粵計生委[1988]090號文規定:1、正常產假90天2、難產的增加30天3、已辦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4、實行晚婚的增加產假15天 以上假期可以累加。
⑶ 請問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如何休
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漏缺女職工產假98天,其中產前15天。晚育和獨生子女證的女職工頌岩增返櫻辯加產假天數,各地規定不同,請查閱所在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⑷ 辦獨生子女證可增加產假嗎
第三十七條 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專享受以屬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時,按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五)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和扶助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訂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而且是有薪假期,引用:<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⑸ 辦獨生子女證可以多休產假嗎
來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自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申辦了獨生子女證的,是否獎勵產假,各省市規定不一,脊宏如北京市規定「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廣東省規定「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天津市、上海市、山鉛閉東、湖北等省市則沒有獎勵產假的規定。因此,持獨生子女證的女職工是否獎勵產假,請查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也可咨詢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局或櫻激冊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⑹ 國家規定產假如果是生獨生子女是否有半年的假期
產假90天,獨生子女假35天,難產假30天(破腹產)
⑺ 有辦理獨生子女證能多休一個月產假這說法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不同省市和地區有不同規定。我國目前關於產假的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准。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含衫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罩橡》,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范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一、 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談悶腔,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 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⑻ 請問獨生子女可不可以多休產假
按當地計生政策辦.
⑼ 獨生子女證延長產假的依據
國家目前沒有關於本方面的法律規定,建議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看看所在地區是否有相應的規定陪櫻猛。
參照《勞動法》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蘆橋九十頌梁天的產假。
⑽ 生育假和產假區別
產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間所享有的帶薪假期,計劃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實行計劃生育期間所享有的帶薪假期,如:結扎,放環手術後等,由各地計劃生育條例進行規定的。
從理論上來說,生育假和產假在法律依據上是有所區別的。
產假的依據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條例》。生育假的法律依據是《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有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息15天。生育假為60天。也就是現在上海的女職工,可以享受158天的帶薪懷孕假期。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個、產假和生育假原則上要連續休,中間不能中斷,不能由女職工自行選擇。
第二個、女職工休上述假期的工資是由生育保險基金提供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發放標準是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月職工平均工資的標准,而不是職工的平均工資。
生育假由30天延長到60天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調整本市與生育相關的假期。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
建立與子女數量相關的家庭養育補貼制度,未成年子女數量較多的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納入優先分配范圍。獨生子女父母需要護理的,獨生子女每年獲得累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護理假。
以上內容參考 中青網-北京:生育假由30天延長到60天 多舉措支持生育、養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