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繼母或繼父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嗎
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
由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於一般的收養情況回,雙方實際答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所以,繼父可以作為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⑵ 民法典規定繼父繼母有監護權嗎
繼父繼母對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來說,是有監護權的,因為此時,繼父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適用親生父母與親生子女的有關規定。若不存在扶養關系的,則不存在監護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⑶ 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有監護權
當然有了,因為那些子女叫他們父母,而又是他們的養父母,所以就有監護權
⑷ 繼母能取得繼子女的監護權嗎
繼母是能取得繼子女的監護權。且只有與繼子女之間存在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才享有監護權。若繼母與生父解除婚姻關系的,該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監護關系也隨之消滅。即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由親生父母享有監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⑸ 繼子女和繼母有矛盾,還能做生父的法定監護人嗎
繼子女和繼母有矛盾,還能做生父的法定監護人嗎?繼母或繼父是法定監護人
由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於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所以,繼父可以作為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⑹ 繼母對繼子女是否有監護權
協商解決。如果你們之間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比如辦理過繼、她的戶口遷入你們的戶籍等),且未解除。你可以爭取撫養和監護權。
⑺ 再婚法定監護人是怎麼規定的,父母還是監護人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權利,受法律保護。
依據《婚姻法》繼父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和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同,另依《民法通則》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推斷再婚法定監護人:繼父是「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7)繼子女祖父母監護權擴展閱讀:
監護人的義務: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⑻ 怎麼變更孩子的監護權繼父有監護權嗎
滿意答案夏涼冬冷17級2011-06-03協商變更,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變更。 補充: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補充: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若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是可以作為監護人。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即:再婚後繼父或繼母只要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就有了監護權,他們的關系等同於親生父母之間的關系。只要繼父對孩子若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是法定的監護權。 追問: 戶籍上顯示的監護人是生父不是繼父,戶籍上的監護人如何改成繼父? 回答: 不需要改變,因為繼父的監護權是法定的,即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如確需在戶籍上改成繼父,向戶籍部門申請(帶結婚證) 追問: 現在孩子想隨繼父的姓,非得生父同意才可以改姓嗎?
⑼ 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沒有監護權
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父母,是指母之後夫或父內之後妻。
繼父母與繼容子女關系產生的原因,一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結婚;二是由於父母離婚,父或母再行結婚。子女對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或繼母。丈夫或妻子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為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由於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