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了還能領取獨生子女費嗎
法律分析:離異夫妻重新組建家庭後,如果雙方都帶有子女,則不能享受「獨生子女費」。如果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方可持身份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失業證和離婚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申領雙份獨生子女費,未撫養方不再領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㈡ 夫妻雙方離婚後一方結婚生子,另一方還享受獨生子女補助嗎
您好,可以的,與另一方結合沒有關系。
㈢ 離婚後還能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獎勵
那就看孩子的撫養權給誰了
㈣ 離婚後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嗎
離婚後獨生子女費發放方式:
獨生子女費是國家對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人給予的生活上的補貼,孩子歸誰應該就由誰去領取。
夫妻雙方有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無工工作單位,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工作單位發放全部。單位聘用一個月以上的臨時工,有單位按月發放一半。下崗未再就業職工由原單位發放。解除人事關系的職工,其獨生保健費由原單位發放到子女十四周歲止。勞動合同未到期的職工,單位提前解除關系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到合同期止。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或城鎮未從業.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單方領證的對象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持證人單位發放,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獨生子女費發放依據::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
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可以向雙方任意一方單位(無單位的向戶籍地)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夫妻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只存活一個未超過18周歲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4、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但都未直接撫養,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5、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後,已承擔了相應的計劃生育法律責任,辦理了結婚證,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人員(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單方可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沒有結婚的公民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2、離婚或喪偶前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或喪偶後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撫養,另一方無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初育一方可申領;
4、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且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直接撫養子女方可以單方申領。
㈤ 離婚否還可以享受關於獨生子女方面的優惠政策
未再婚,或再婚後未再生育(另一方也未生育過)可享受獨生子女政策,再婚後合法生育的,合法生育一孩的,再婚後的孩子享受,但原子女不再享受。
㈥ 離婚後一方辦理獨生子女還有一次性獎勵嗎
沒有了,今年開始已經全面開放二胎,以前所有的獨生子女獎勵 晚婚晚育獎勵全部取消
㈦ 離異夫妻獨生子女,一方不是監護人到退休時可以享受獨生子女費嗎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給一對夫妻的,是這對夫妻承諾終身只生一個孩子。這對夫妻離異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也就失去效力,失去意義,其父母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一切優待。
㈧ 離婚後獨生子女費雙方都可以領取嗎
離婚後獨生子女費雙方當然都是可以領取的。已經他們已經離婚了。而且他們雙方只有一個孩子的。所以當然是可以。雙方領取的。
㈨ 離婚了,還能領獨生子女費么
如果夫妻倆離婚了的話,獨生子女費也還是能領的孩子跟著誰,就是誰去領這筆費用。但是只能一方去領。另外一方就不可以再領了。
㈩ 父母離婚還能享受獨生子女證補貼嗎
可以的,只要離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即可享受所在省份、自治區、市和國家規定的優待和獎勵。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及其子女,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享受《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規定的優待和獎勵。
第十二條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異或喪偶後,在育齡期內再婚,新組合家庭子女數累計超過一個的,持證人應當在當月到原發證機關繳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從當月起停止對原持證人的獎勵優待。持證人不按規定交回的,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並書面通知原持證人所在單位或村(居、社區),追回原持證人不應享受的獎勵費。
第十三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依照政策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在申請再生育時到原發證機關繳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並在生育第二個子女時將已領取的獎勵費退回發放部門。
第十四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收養或違反規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生育(收養)子女後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繳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將已領取的獎勵費退回發放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