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父母隨子女遷戶口以及關系調轉問題
遷戶口是沒問題的,但是就是養老金的問題不好解決。遷戶口的話可以到你父母現在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准遷證,然後到你那裡辦個准入證,然後再回去調取你父母的戶籍資料,遷戶口理由就是投奔親屬!
㈡ 因為我離婚了,孩子撫養權歸我,孩子戶口可以改到我父母戶口上嗎
離婚後,孩子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雖說,「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但是,由於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方式由父母直接共同撫養變成了由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間接撫養。撫養方式的變更,以及居民戶口與入托、入學、就業、出國等等事項的密切關系,子女戶口遷至直接撫養方處,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實現子女利益最大化都會產生有形和無形的影響。 然而,由於現實中,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的分歧,導致很多父母不能理性地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思考問題,甚至以阻撓孩子戶口遷移來懲罰對方。根據目前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受案范圍,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遷移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公安機關管理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由此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麼在離婚時,該如何防範和處理戶口遷移問題呢? 首先,為人父母者要拋棄彼此之間的是非恩怨,減輕離婚本身就已經給子女造成的傷害,盡可能地從子女利益出發考慮問題,非直接撫養方積極配合直接撫養方到公安機關進行子女的戶口遷移,給孩子將來的生活學習和發展提供便利。 第二,作為直接撫養方,為了防範將來戶口遷移中可能遇到的麻煩,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內,將子女戶口遷至直接撫養方,另一方應積極配合。因一方不配合而導致子女遷戶不成的,應支付由此造成的不便補償XX萬元。這樣,在另一方不履行協議時,直接撫養方起訴請求法院執行就有了法律依據。 第三、雖然說一般情況下,戶口管理機關需要父母雙方一致同意後方可辦理遷戶手續。但如果一方拒不配合辦理,另一方可持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到自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聯系辦理遷至事宜,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予以辦理。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業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轉發陝西省西安市的通知》(法(民)發5號)精神,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戶口簿的權利,對於立為一戶的家庭,其戶主或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願將本戶居民戶口簿交與其他家庭成員使用、以至該家庭成員無法辦理個人相關事務,且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說服無效的,公安派出所可憑該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以及相關證明,為其制發僅含首頁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居民戶口簿,並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人口信息系統中註明相關情況。
㈢ 孩子戶口不隨父母,現在想改隨父的姓,需要什麼才能改
具體應當咨詢當地公安機關,以福建省為例,未滿18周歲子女變更姓名須由親生父母協商一致並持雙方書面申請,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父母一方失蹤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文書或者注銷原因為死亡的《戶口注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根據《福建省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范》:
第一百一十八條 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遵循公序良俗,姓氏可以隨父姓或者隨母姓。非婚生育的子女,無法確定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應當隨落戶方姓氏。除姓氏外,名字用字應當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少數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申報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使用漢字譯寫的姓名。
第一百二十條 棄嬰姓名由收養人或者收養機構確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民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姓名應當與《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姓名一致。記載不一致的,公安機關應當先以《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戶口登記,再根據公民申請,按照變更姓名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填寫不規范或未填寫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群眾到簽發單位補充完整或者申請換發後,再辦理出生戶口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申報戶口登記的曾用名,應當填寫公民曾經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報告,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
(一)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間變更姓氏的,提交關系證明;
(二)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提交收養證明;
(三)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提交婚姻關系證明;
(四)因18周歲前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提交父母、繼父母《結婚證》、《離婚證》;
(五)因不規范簡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姓氏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人書面申請報告,可以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一)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被誤解、歧視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區)、單位、中小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還應當提交村居(社區)、單位、中小學校證明);
(三)因收養關系要求變更名字的(還應當提交收養證明);
(四)名字中含有不規范漢字的;
(五)本人學籍或者人事檔案使用同一名字超過10年以上,且與公安機關登記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交本人學籍或者人事檔案復印件);
(六)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還俗的(還應當提交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七)公民未滿6周歲的。
佛教、道教出家人員本人要求世俗姓名變更為法號的,公安機關在戶口簿冊「曾用名」項目內登記世俗姓名。佛教、道教出家人員還俗的,將姓名變更為「曾用名」項目內登記的世俗姓名。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民年滿18周歲申請變更姓名,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未滿18周歲的須由親生父母協商一致並持雙方書面申請,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父母一方失蹤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蹤文書或者注銷原因為死亡的《戶口注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辦理:
(一)子女未滿10周歲的,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持雙方書面申請,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二)子女已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後,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持雙方書面申請,同時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三)子女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以本人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未滿6周歲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領導核准後辦理;超過6周歲的,經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准後,由公安派出所給予辦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審結;
(五)被限制出國(境)期限未滿的。
已批准變更姓名後發現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撤銷批准變更的決定,恢復其變更前的姓名。
第一百二十七條 《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曾用名項目記載姓名更改人最近一次的曾用名。
㈣ 子女戶口怎樣遷移到父母戶口所在地
子女能把戶口遷入父母戶口所在地。需要父母戶籍派出所同意接受子女的落戶申請。
當事人想轉移戶籍,需要先到落戶地區戶籍派出所提交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等證件材料申請辦理落戶手續,在取得落戶地區戶籍派出所審核通過之後,會給當事人開具准予遷入的准遷證。
然後當事人憑准遷證和上述證件材料,回到當事人目前戶籍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戶籍遷出手續,如果戶籍派出所同意當事人遷出戶籍,會注銷當事人的戶籍,當事人拿到戶籍資料,再回到落戶地區派出所辦理上戶口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㈤ 子女戶口掛靠母親,母親戶口變更子女跟著變嗎
這個要分情況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
且戶口本上只有母親一人是成年人
那麼子女戶口就要隨母親戶口遷移!
否則就可以不遷移!
㈥ 親生子女認了別人做父母戶口變更
真羨慕你,有多餘的子女。
㈦ 子女戶口遷出後如何證明與父母的關系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若需要證明親屬關系,只可以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父母身份證原件等資料到當地公證部門辦理親屬公證。
現階段,公安部門不再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對於父母跟本人在同一戶口簿上面的,公民可以直接提供戶口簿原件用於證實親屬關系。
對於父母跟本人不在一個戶口本上面,戶籍部門無法查詢到親屬關系是有權不給予開具戶籍證明。
(7)子女更改戶籍父母關系擴展閱讀:
《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
第二條 公民在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法定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開具相關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辦理。主要包括下列9類情形: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
2、注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注銷戶口,或者因重復(虛假)戶口被注銷,需要開具注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系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系,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㈧ 與父母關系戶籍變更
你這問題復雜,網上解決不了,去派出所問問,不容易辦到
㈨ 孩子的籍貫在戶口本上是隨母親的,可以改成隨父親嗎
可以修改。公民若需要申請更改小孩戶口上面的籍貫,是需要由監護人帶上戶口簿原件,小孩出生證明,以及相關需要的資料資料到戶籍部門申請辦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一般要求當事人提供有效的申請報告,《居民戶口簿》,監護人以及申請人本人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小孩可以不提供)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籍貫更改參考流程:
1、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窗口辦理人員審查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退還申請人,並一次性告之申請時需提交的資料。
2、受理:材料齊全的,窗口辦理人員當即辦結列印《戶口簿》;
3、整理資料、材料歸檔。
(9)子女更改戶籍父母關系擴展閱讀:
戶籍所在地與籍貫不是一回事
1、戶籍地並不一定是這個人的祖籍地或籍貫地,尤其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和某些在新中國成立後才開始建設的新地方和近代才有很快發展的地方,大量的人的籍貫地不是戶籍地,這些人一般都是改革開放後或在中國的計劃經濟時代按照當時國家的分配從外地遷移或近代時才移民到新地方的。
2、戶籍是登記戶口的冊籍,政府登記居民戶口事項的冊子或指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18周歲以前的戶籍所在地,即個人的出生的地方(按照最新的地域劃分)或目前居住地,不是父親或母親的籍貫地,也不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籍貫地。
3、按幾千年來的中國的傳統的說法,籍貫是祖籍地的一種表述,這是戶籍與籍貫不同的地方。籍貫一般從父系,個別從母系的。祖籍是指祖輩的長久居住地,按地域劃分。
㈩ 子女戶口遷出後如何證明與父母的關系
對於子女辦理過戶口遷移,一般可以通過出生證明原件等資料核對到關系。
若確實存在名字更改的情況下無法核對資料,就需要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公正證明雙方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