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爭奪孩子的監護權主要看哪些條件
主要是以利於孩子成長並維持穩定為原則的。考慮的因素有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經濟條件、精神生活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B. 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權能否得到法律保護
但是一旦孩子父母離婚,必然導致一方喪失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權利。在實踐中經常遇見孩子祖父母因為探望孩子發生矛盾,進而起訴至法院的現象,爺爺奶奶們認為孩子一直由他們帶大,一時分開接受不了,孩子與他們有血緣關系,他們探望孩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探望權是一種基於血緣親子關系而產生的權利,可以看作是撫養權的一種延伸和補充。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以及祖輩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探望權顯得不是很重要,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對於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其撫養權的實現,除給付撫養費外,只有通過探望權來實現。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看出,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或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非法定探望權的主體,故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行使探望權於法無據。老人探望孩子,無論從社會公德還是倫理道德角度來說都是人之常情,其只要在探望未成年子女時不影響其健康成長,不妨礙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孩子的撫養教育,一般也是不予禁止的。但是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認為探望行為已經影響到孩子或者影響到自己正常生活,對探望行為堅決反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發生糾紛,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望權將得不到法律保護。
這么規定也許有人很不理解,認為法律無情。其實,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法定探望權,其在行使過程中也應當遵循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時間,以保護孩子的正常學習和生活,更何況祖父母、外祖父母並沒有法定的探望權。故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孩子應當受到方式、方法和時間等的限制。
C. 祖父母受委託有對孫子的監護權嗎
當然可以,有監護權,這種情況,法律稱之為:委託監護。
一、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1、全權委託,比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的,這就是全權委託;
2、限權委託,比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二、原則上,法定監護人因被監護人侵權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不隨委託而轉移。
依據《民通意見》的解釋,委託監護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限權委託,委託人(父母)仍要對被監護人(孫子)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祖父母)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託發生移轉,委託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的侵權賠償責任,如依法律應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父母)承擔,而不是轉移給祖父母了。
D. 對子女的監護權有爭議怎麼辦
南京專業離婚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這里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為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可以將《民法通則》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後一順序監護人監護能力的強弱、行為、品德情況,按照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擇優確定。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
E. 爺爺可以爭取孫子法律監護權嗎
可以但是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和事實來決定,看是否構成遺棄罪如果構成遺棄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他爺爺可以獲得孩子的監護權,但是人民法院會進行調查的然後結合本案的事實依據依法組成合議庭,來進行審判的。
F. 外公、外婆是孫子女的監護人嗎
孩子的父母是第一監護人,如果孩子的父母都去世了,外公、外婆才可以作為孩子的監護人。
G. 爺爺奶奶在家照看的孫子孫女造成他人損害的要同孫子女父母一同承擔監護責任嗎
如果這兩個小孩屬於你家庭的那麼你因為工作需要你需要他們幫你照顧。然而他們產生一些危險的事情,如果是你方的責任,那麼你是他父母,你肯定要承擔監護責任,這是。不容置疑的。該怎麼解決那麼你還是應該承受你那一部分?
H. 離婚後,祖父母對孫子女有探望權嗎
《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在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一方,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不過,現有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賦予爺爺奶奶探望權。奶奶能否探望孫子,雙方最好能協商解決。婚姻家庭屬於親屬法,雖然並未明確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的法定權利,但是割裂親情亦不是立法本意。所以,從道德、法律的角度來講,都應該盡量多創造機會和時間,讓爺爺奶奶能有機會與孫子享天倫之樂。當然,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探望也應當有所節制,不要超出適當的范圍,以免對孫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損害。
I. 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權如何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