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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出租父母的土地

發布時間:2022-01-16 15:38:33

A. 子女能和父母一樣享有土地證上土地的使用權嗎

子女可以和父母一樣享有土地證上的土地使用權。

雖然戶主只是一個人,但實際上是按照全家人的人口分的土地,所以每個人都有權利的。

B. 父母在世,子女是否可以將父母承包的土地進行劃分

概述 :可以。

詳解 :在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父母的承包地分割,但是,土地使用權仍專然是父屬母的。這就相當於土地轉包 、流轉。

筆者房晨鍾按語 :我的二伯母生前曾經就有一塊承包地,由我的兩個堂哥分割種植。年終,兄弟倆按照事先的約定,每人付給伯母指定數額的盤纏錢,以及各人交足預先約定好的數額的口糧。

不光是我的伯母家這么做,還有好多人家也是這樣的。

大凡父母健在的時候,分割父母的承包地,往往都出於好意,為的是不讓父母親自下地幹活,而是讓父母當 「地主」 ,實質上是贍養父母的一種手段。】

C. 子女可否繼承農村父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不是繼承,成為家庭成員的時候孩子已經擁有了家庭聯產承包權,不過多個孩子的需要分家分承包地或者直接分或者父母指定給。一般承包地談不上承包經營權,也就別講繼承這了

D. 城市子女能繼承父母的土地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1

E. 如子女戶口和父母不在一個市,可以承包父母的土地嗎。

目前國家一直執行的是家庭承包制,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土地承包,當家庭成員出現新增或者死亡導致人口減少之後,其土地保持不變,也就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此項政策開展之後,農民朋友在土地承包過程中會發現許多問題,尤其是在父母去世後,其子女如何分配父母的承包,是許多農民朋友都不了解,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目前還有一些家庭中只有一個子女,那麼父母的承包的土地是否能夠由這一個子女繼續承包嗎?其實不然,這也需要依據子女是否與父母屬於同一戶口而定,如果子女與父母分戶獨立生活,或者子女的戶口遷入到城市,則不能夠繼續承包父母的土地。如果子女與父母屬於同一戶口,在父母去世之後,能夠繼續承包父母的土地!

F. 老人在家把土地租出子女不知道合法嗎

合同應該一式兩份,老人一份,對方一份。現在只有一份在對方手裡,這個不妥。

合同本身是否有效,要看合同訂立是不是合法。

如果是老人真實意思表示,老人也有權利轉租這塊土地,沒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之類的,條款本身也合法、不損害第三方和公共利益,那合同就是有效的。

問題是,現在看不到合同,我怎麼判定是否有效呢?你們要先拿到合同副本,才能說是不是有效,內容是不是合法。

還要注意一點,土地是集體所有,老人未必有權流轉,這一點還是要看合同,才能確定。

G. 子女能否繼承父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並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地的數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才存在是否允許繼承的問題。
關於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的一種財產權利,應當允許繼承,這樣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於穩定承包關系。這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結婚後在本村單獨立戶,由於其一般已經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許繼承,將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在我國目前農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的情況下,有失公平。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解決無地人口的土地問題,緩解人地矛盾,體現社會公平,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當然,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又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優先承包被繼承人的承包地。
承包地雖然不允許繼承,但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獲的糧食、未收割的農作物等,作為承包人的個人財產,則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時開始繼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時才開始繼承。
前面所講繼承的問題,主要指耕地和草地,關於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允許林地繼續承包,與規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調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如果不允許繼承,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作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林地的繼續承包可以參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承包。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當然,此時林地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H. 子女能不能繼承父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承包土地的管理、佔有、使用和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不應該是個人遺產,不能單獨繼承。《物權法》第120條還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關於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土地所有權不是土地所有權。

老人死後土地可以繼承嗎?其實要看幾個方面,首先要看土地承包權的有效期問題。如果期限屆滿後合同期限自然無效,就沒有繼承的說法。其次,要看承包權的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所以只要符合土地承包政策,分配到土地上,土地使用權就歸承包家庭,也就是繼承人所有。法律明確規定,承包地只要經過登記確認,就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使用多長時間?因為只有在合同時間內,土地使用權才屬於承包方,承包方也享有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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