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多個子女在筌贍養父母協議前,可以先筌繼承父母財產的協議嗎
不可以的,在父母還沒有去世以前,是不可能簽遺產的繼承協議的,遺產是經去世以後才開始的,再說,怎麼繼承遺產如果父母有遺囑要先按遺囑,如果沒有遺囑,是要按照法定繼承的。在父母去世前就協議遺產的分配是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的。
⑵ 關於繼承法的問題。有沒有相關文件說子女贍養老人的時間長,是不是應該在繼承遺產時多分
子女贍養父母是應盡的義務,與時間長短沒有關系,但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要求多分。
《繼承法》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下面是《繼承法》全文:
⑶ 養父母能否繼承養子女的財產
養父母可以繼承養子女的財產。《民法典》繼承篇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⑷ 養父母有權繼承養子女的遺產嗎
問題:我與妻子結婚15年未能生育,1995年收養一養子吳鐵。1997年初,我妻子專39歲時懷孕,後因屬難產而亡,生有一女。在分割妻子遺產時,我不知道應不應該分給吳鐵一部分。請問養子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養父母子女關系是依照法定的收養程序而產生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被收養人稱為養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母。根據《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是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視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自然應互有繼承權。
由此看來,你養子吳鐵對你妻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你應依法分給他應得的部分。
⑸ 繼承老人財產的子女應對贍養老人盡更多的義務,對嗎
不管老人將遺產留給誰,子女都應對老人盡贍養義務,如拒絕承擔,可向法院起訴解決。
⑹ 老人可以不讓子女繼承自己財產,同時也不用子女盡贍養義務的權力嗎
父母可以不用子女贍養,只要不起訴即可。父母有權處分個人財產,即有權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無需子女同意。從法律角度講,子女不能放棄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即使子女未能繼承到財產,也應當贍養父母。
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責任,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當父母失去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或履行贍養義務。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照顧配偶是公民的法定義務。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子女必須要履行的法定義務。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子女都要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要承擔給付贍養費的民事責任。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6)繼承財產多的子女養父母嗎擴展閱讀:
子女贍養父母的具體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至第15條對贍養人的具體義務作了全面規定,第一,物質上的贍養,生活費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當被贍養人患病時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擔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贍養人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對於年老體弱、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給以照顧、扶助,對生病的父母應給予悉心照顧。
第三,精神上給予慰藉,父母進入老年後需要親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獨感。精神贍養是社會經濟發達以後更為重要的贍養義務。因為物質條件會隨社會經濟發展而提高,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能夠提供更多的物質保障,許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質上的幫助,所以物質贍養會弱化。
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會服務保障體系得到解決,唯有子女對父母的孝敬、關心、體貼、安慰是無法從其他途徑得到解決,因此,贍養老人精神上給予慰藉這一義務顯得更為重要。
⑺ 承擔全部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繼承全部財產嗎
承擔全部贍養義務的子女,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能繼承全部財產。版
根據《婚姻法》第權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這是法定的必須履行義務,不存在附加條件。《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有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故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多分」遺產,而不是遺產的全部。
⑻ 不是親生子女能繼承養父母財產嗎
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
根據我國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繼承法》第十三條中對如何進行公平的比例分配做出了相當嚴肅的說明。
當同一批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每個人所繼承的財產應該是相同份額的。
在特殊的情況下,每個人的分配金額可能會有差別。根據據相關法律表明。
在日常生活中特別困難,而且自身很難有勞動力得到經濟來源的繼承人,在進行財產分配時應酌情多分配一些份額。在這里,生活困難和自身勞動力差是必要的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時有這兩種情況才能被酌情多進行一些分配,而且是需要強制執行的。但是繼承人不得因為有此項規定就假裝自己符合該規定,如果經過調查核實,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繼承人身故之前,有法定的繼承人對其進行了主要照顧,在進行遺產分配時,可以多分配。但並不是強制性規定,必須由其他繼承人商議同意後才能進行,如果不同意法律上也是無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