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獨生子女政策改變了重男輕女的現象嗎
重男輕女這是一個很難改變的舊思想,它並不會因為獨生子女政策而改變。這是思想根深蒂固的,不是說改就可以改的,雖然現在很多的人把生男生女都是一樣掛在嘴巴上說,但是他們的內心還是喜歡男孩子。像我的公公婆婆就是的,我懷孕了,我就說了一句,我說好好奇啊不知道是個男孩子還是一個女孩子,然後我婆婆就說生男生女都是一樣的。其實她也就那樣說說,雖然她很了兩個兒子,但是她的內心裡還是想我生個兒子。我兒子出生後她就說什麼她家人旺啊,就曉得是兒子。她坦言說自己生了兩個兒子,但是還是覺得孫子輩還是生兒子好些,她是覺得女兒總是要嫁人的。她從來不會去想現在孩子少了,人家為什麼要把女兒嫁到你家去啊?她跟人家聊天的時候也是會說生男生女一樣,但自己內心還是暗喜的。我相信像我婆婆這樣想法的人還是不少的,他們並不會因為國家出台了一個什麼的政策就能改變那種舊思想。
像我現在都結婚生子了,而我的爸媽卻還在為他們當年沒有生個兒子在後悔,我爸常常說我沒有什麼用不如兒子好。這么多年了也沒有改變他們的思想,可想而知這個重男輕女的思想真的深入人心了。而我的身邊也是有許多的女性朋友為了生兒子去打胎的,他們不惜傷害身體也就只是為了生一個兒子。看這個社會的現狀就可以知道的,現在為什麼還是男多女少,這也足以說明還是很多的人願意生兒子,不願意生女兒。
㈡ 獨生子女的壞處
獨生子女
沒有兄弟姐妹的孩子。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兄弟姐妹關系會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產生作用。獨生子女 除了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外,沒有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
19世紀末,美國心理學家G.S.霍爾率先研究獨生子女問題,分析了獨生子女的特異性。1928年,H.F.胡克等人發表一系列研究論文,強調家族關系在人格形成中的重要性,把獨生子女與家族聯系起來加以研究。德國研究獨生子女從醫學角度開始,小兒科醫生E.內特爾1906年發表了《獨生子女及其教育》。1937年,日本保育會會長、兒童心理學家山下俊郎發表《獨生子女其心理與教育》一文,闡述了獨生子女的意義及其淵源,分析了獨生子女的心理特點,提出了獨生子女的教育原則。
中國 80 年代以後 ,隨著把規定一對城市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優生和優育定為一項基本國策,對獨生子女問題的研究開始引起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重視 ,並使用問卷 、個案調查、實驗、比較等方法,對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進行比較研究。大多數研究者認為,獨生子女在遺傳體質方面與非獨生子女無大的差異,但由於獨生子女在家庭中所處的地位特殊,容易養成其性格上的特異性。有的學者重視把獨生子女與家庭、家族聯系起來加以研究。
獨生子女若家庭教育失當,容易出現以下一些心理偏異。
1.父母和祖輩的溺愛嬌寵,容易使孩子變得自私,凡事先考慮自己的利益得失,從不知為別人著想。
2.對「獨苗苗」百般袒護,長者不願約束孩子。孩子在家庭這個最早加入的社會結構中,未能養成尊重長輩、遵守紀律的自覺性,而是任性驕橫,家庭成員關系顛倒,走向外部社會也不懂得尊重別人。
3.獨生子女沒有兄弟姐妹為伴,幼時缺少與小夥伴一起游戲的集體活動,既不易養成與人協同合作精神,又缺少競爭性,所以社會適應能力差,容易形成孤僻、缺少熱情的個性傾向。
4.在家裡,父母代勞獨生子女的許多本應自理的工作,易於形成依賴性,自主精神和自主能力都差,也缺少勞動自覺性。
5.家長望子成龍,請家庭教師,買鋼琴,成天逼孩子認字、作文、彈琴、習畫、學外語,沒完沒了。孩子缺乏應有的游戲時間,會產生厭學情緒。
其實,只要家長能發揮孩子的優勢,獨生子女的體格和心理都會得到很好的發揮。
㈢ 看了獨生子女新聞,你覺得自己以後該怎麼做
就是子女們該抽空常出看往自己的父母,讓他們覺得兒女的心裡還是有他們的。
㈣ 獨生子女是中國社會特有的一個群體.逗逗尼讀懂了這則新聞提示的含義
沒有兄弟姐妹的孩子。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兄弟姐妹關系會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產生作用。獨生子女除了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外,沒有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
㈤ 騰訊新聞觀於獨生子女死亡國家有什麼新正策
二胎子女就不會死亡 ?
㈥ 南江新聞獨生子女補貼款咱沒有下來
2016年取消獨生子女證辦理以後,各地關於獨生子女證相關資料是根據當地文件為準的,因此對於補貼款具體補貼情況建議上班時間咨詢當地計生部門為準的。
㈦ 鄭州農村獨生子女的優惠政策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依法管理、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每年的一月為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月。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加強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人口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工作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作為考核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逐年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增長幅度高於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虛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齡人員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識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並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上述單位應當每年將計劃生育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人口統計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或者篡改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女方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男方年滿二十五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縣級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報省轄市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鑒定患不育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區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第十七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家庭又確有困難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並繼續定居的;
(四)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戶籍原在城鎮,後轉入農村或農村居民被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因依法結婚從城鎮轉入農村的除外。
第十九條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仍鼓勵和提倡只生育一個子女。
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應有四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但二十八周歲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條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到女方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證。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辦理。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要求生育的,夫妻雙方應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女方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辦理。批准生育的簽定計劃生育合同書,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獎勵,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生育證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提倡優生。結婚應依法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優生、節育咨詢門診,進行優生、節育指導。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發現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於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二十三條婦女妊娠期間,所在單位應當調換對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崗位或場所,以保護孕婦和胎兒。
第二十四條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妻都應採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採取長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證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生育證妊娠的。
第二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避孕葯具、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精)管結扎術、復通術和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接受絕育措施後,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生育的,由本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報省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施行復通手術。
第二十八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標准、業務范圍、服務項目,按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和未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二十九條依法開展助產接生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證生育的,應當在接收孕產婦之日將孕產婦的基本情況報告當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並發症,施術單位應負責治療和治療費用。治療終結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或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救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事故,經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或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按處理醫療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站,鄉(鎮)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所,村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室,負責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葯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葯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四條夫妻只有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條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獎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十元以上,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是財政撥款單位職工的,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是農村居民的,由鄉(鎮)、村發給,或採取其他獎勵形式;是城鎮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二)在入托、入學、就醫、招生、招工、徵兵、農村劃分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助。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時給予優待;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扶貧、救災、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符合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應給予表彰,並獎勵二千元以上資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獎勵百分之五十,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獎勵。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不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徵收男女雙方的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三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個人實際收入高於所在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實際收入的六倍計征社會撫養費。
違法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或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生育兩個子女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開除男女雙方的公職;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農村居民,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七年之內,少分一人(份)的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十四年之內,少分二人(份)的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和責任田等。
第四十二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外,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並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其他計劃生育獎勵。
第四十三條侮辱、威脅、毆打從事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毀壞其財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溺嬰、棄嬰、虐待嬰兒致殘、致死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不再發給生育證。
第四十七條故意為不符合本條例生育規定的公民提供條件造成生育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故意刁難申請人的;
(五)故意以徵收社會撫養費代替採取補救措施的;
(六)貪污、挪用、截留、剋扣、虛報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七)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對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或者沒有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給予下列處理:
(一)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集體和文明單位;
(二)通報批評;
(三)根據情況,分別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省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一律按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施行以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規定,已按當時政策法規作出處理決定的,繼續有效;尚未處理的,按本條例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㈧ 獨生子女2019年補助多少
以前為了響應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如今不少家庭都是獨生子女家庭,我國對於獨生子女家庭也是有一定的補貼和獎勵,持有獨生子女證的家庭都是有一定福利的,但是由於時代的發展,人們的壓力越來越大,養老的壓力也是越來越大,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為了獨生子女家庭的生活,頒布了獨生子女補貼新政策,今天我們來看看2019年獨生子女補貼新正常,滿足3大條件,可每年領取2400元。
雖然獨生子女家庭撫養教育等成本是比較低的,但是獨生子女以後的養老就是更加有壓力了,本來不少人的壓力已經是很大的,要是在加上養老的壓力,這個壓力可想而知,可能有些人自己生活都是一個問題,更何況還要加上每月每年都是要給父母一定的生活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也是會對獨生子女家庭提供一些補助和獎勵,目前2019年獨生子女補貼新政策已經是在相關新聞當中是報道出來了,滿足3大條件,可每年領取2400元補助。
要領取2400元的獨生子女補貼是需要滿足3大條件,也是要在有獨生子女證的前提下,條件一,本身居民沒有在外省享受過同類補貼政策的,在這個條件中還有滿足這3種之一,一是要本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國企等等職工,二是有本省戶籍的外來城市人員,三是戶口不在本省,仍然是在本身領取養老金的人。
條件二,要是沒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政策的獨生子女父母,條件三,是要在1933年以後出生的,男性是60歲以上,女性是55歲,有些人對於這個條件是存在著意見的,真正要滿足這個條件的人是比較少的,滿足這3大條件,可每年領取2400元補貼,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就已經給出了申請這個獨生子女具體條件,想要申請的獨生子女補貼的,可要關注當地的政策。
㈨ 獨生子女是一個8000萬的大問題
獨立性教育不良至獨生子女潛在危害顯現,教育界需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