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有沒有繼承權
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在一定條件下是有權繼承的,但可以少分。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⑵ 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有沒有繼承權
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有繼承權,子女雖然沒有贍養父母,也是父母的合法繼承人,是有繼承權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沒有贍養父母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⑶ 沒有贍養父母,是否擁有繼承權
1、沒有贍養父母,有繼承權嗎?
如單純沒有贍養父母,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繼承權。
依據: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2、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嗎?
不一定,要結合具體情況而定。
1)你父母是否留有合法遺囑或遺贈;
2)你父母是否與別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
3)如有合法遺囑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是否還有遺囑及遺贈協議未處理財產等。
依據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⑷ 沒有贍養老人的子女有權分割遺產嗎
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晚輩對長輩贍養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上述規定是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⑸ 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可以。
按我國法律抄規定,贍襲養義務與繼承權沒有關系。《繼承法》第七條規定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但《繼承法》同時規定,按照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時,要優先照顧多盡贍養義務的子女。《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
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
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
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注意:不分和無繼承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是按遺囑繼承,則與贍養無關了。
⑹ 子女沒有贍養老人,可以分到遺產嗎
在法定繼承中,有贍養能力卻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所以不贍養父母的子女,雖然有法定繼承權,但是有可能分不到遺產。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法律分析】
子女沒有贍養老人,可以分到遺產。子女有沒有繼承權,首先要看父母生前有沒有遺囑,如果有遺囑,那要以遺囑為准,如果沒有遺囑,就會按法定繼承序位來繼承,子女就是遺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如果父母年事已高,而子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那可以適當的少分,或者不分遺產。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1)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配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⑺ 對沒有贍養老人的子女在繼承財產時是否可以不分配給他
老人尚未去世的情況下是可以寫遺囑指定財產由誰繼承的,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如果老人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那麼適用法定繼承,對於沒有贍養老人的子女是可以少分財產或者不分財產的。但是,是否有贍養老人的情況最好是有證據來說明。
我國繼承法規定,對於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在繼承財產時,可以少分財產,對於有能力而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甚至可以不分財產。對於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和女婿也可以分給財產。相關繼承法條款如下: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⑻ 其子女沒有贍養老人還有繼承遺產的權力嗎
首先,遺產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如果遺囑中指明有該子女的繼承份額,內則該子女有繼承遺產的權容利。
其次,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根據1985年9月發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意見 第33條,「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說,在沒有遺囑,採用法定繼承方式確定繼承人時,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並非絕對不能繼承遺產,而是「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