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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養老補助金交稅嗎

發布時間:2022-01-13 17:11:45

獨生子女費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不需要因為獨生子女費還夠不上交稅標准另外也沒有相關規定,所以不需要交。

❷ 獨生子女補貼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准之內的補貼。

❸ 請問企業職工退休時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按照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貴公司向退休職工發放的上述一次性養老補助實質上屬於獨生子女補貼,不是工資薪金的支出項目,因此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目前,雖然國家沒有下文明確這一點,但是參照全國各省市的執行情況,可以看出,各地在獨生子女補貼這個問題的尺度把握上,還是將這種性質的一次性養老補助列入其中的。

外資公司在華一般都非常重視合規,寧可多交錢也不願打擦邊球或者走灰色地帶。這個可以去稅務局argue下,成功幾率還是挺高的。

❹ 獨生子女補貼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獨生子女補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版個人所得稅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退休人員一次性獨生子女補貼如何繳稅

中華。會計網校快樂藍精靈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公開渠道上未查詢到安徽對此問題的規定。以下文件供參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計劃生育獎勵費等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3]1604號)規定,對於《條例》規定的「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即獨生子女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徵收個人的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法[1994]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個人的工資薪金項目所得,不征稅。對於《條例》規定的「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經濟幫助」,分別視同市政府頒發的計劃生育獎勵和救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勞務報酬等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3]46號)第八條規定,個人取得企業(單位)等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金,除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條規定標准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和一次性獎勵(或補助),以及獲得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核發計劃生育榮譽證書的人員退休時取得的一次性獎勵金,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有明確規定之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外,其他形式獎勵金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❻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依法享有的一次性養老金是否要交稅

按照現行法規規定,統籌內的退休金屬於免交個人所得稅的范圍。

❼ 退休後一次性獨生子女費補助用繳個稅嗎

不繳納來的。

  1. 獨生子女費的發放自標准,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願不再生育的,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

  2.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

  3. 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4. 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5.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

  6. 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❽ 獨生子女補貼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回干問題的規定〉答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❾ 離退休福利扣除獨生子女獎勵,應納稅所得額是否調增

離退休福利扣除、獨生子女獎勵,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二、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下列費用不屬於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

1、退休職工的費用;

2、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

3、職工勞動保護費;

4、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的補助;

5、職工的學習費;

6、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等。即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的范圍,與我們通常所說「企業職工福利」相比大大縮小,如企業發給員工的「年貨」、「過節費」、節假日物資及組織員工旅遊支出等都不在此列。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獨生子女補貼,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但是,企業發放的獨生子女補貼是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的,而應付福利費的計提是通過相應的費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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